TAEDP小辭典︰Moratorium暫停死刑執行/停止死刑執行
Moratorium on the use of the death penalty 暫停死刑執行
Moratorium這一個詞用在死刑議題上,就是暫停死刑執行的意思。通常,一個國家的刑事政策要廢除死刑,第一個步驟一定就是moratorium,先停止死刑的執行,作為廢除死刑前的過度措施,以化解國家「一邊推動廢除死刑,一邊同時執行死刑」的矛盾現象。
暫停死刑執行不等於廢除死刑,而只是邁向廢除死刑的重要一步。2007年12月18日,第62屆聯合國大會(UNGA)通過62/149號決議【Moratorium on the use of the death penalty 暫停死刑執行】,其於現階段的重要性,主要在於多數尚未廢除死刑的國家,都是習慣性、因循性、權宜性的維持死刑:面對死刑制度的諸多面向層次,既缺乏嚴肅的面對與正視,也缺乏必要的公共辯論。其結果,不但必要的知識和資訊闕如,深思熟慮的政策(包括可能的替代措施)也無從形成。利用全球暫停死刑執行創造時間和空間,在全球(尤其是在尚未廢止死刑國家)啟動對死刑問題的省思、辯論和行動。
依據國際特赦組織的分類,將moratorium達十年以上的國家,也認定為實際上沒有死刑的國家(Abolitionist in practice)。而且,不管是法律上廢除死刑或者是實際上廢除死刑的國家,一旦品嚐過「生活在沒有死刑的社會的美好」,基本上就不太可能走回頭路。( 自1985年以來,只有四個國家,後來又回復了死刑制度。但這四個國家當中,尼泊爾和菲律賓,是廢除死刑、回復死刑目前又是廢除的狀況,而另外兩個國家,甘比亞和巴布新幾內亞雖然回復了死刑制度,但卻沒有任何死刑的執行。)
如何moratorium呢?一般來說,有三種模式:
一、行使總統赦免權(菲律賓):2006年菲律賓已經修法廢除死刑,但在之前,菲律賓總統則是運用他的赦免權,一律特赦死刑犯為無期徒刑。
二、司法行政體系不簽署執行令(韓國):反對死刑的總統任命不簽署死刑執行令的法務部長。
三、特別立法(如俄羅斯):由國會特別立法,訂定延緩死刑判決執行的法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