保障精障者訴訟權 團體籲健全精神鑑定機制
2008-07-31
中央社
民間司法改革基金會等團體今天表示,2007年間涉犯高雄市洗衣店縱火案的陳姓被告是精神障礙者,全案審理過程凸顯精神障礙者被嚴重忽略的訴訟權,呼籲司法系統與台灣精神醫學會應儘速建立一套司法精神鑑定的時機、標準程序、內容與專家參與審查的機制。
民進黨籍立委陳節如辦公室、廢除死刑推動聯盟、司改會及中華民國康復之友聯盟上午在立法院共同召開記者會指出,發生於2007年六月的高雄市洗衣店縱火案造成四死慘劇,檢方起訴陳姓被告、並求處死刑,今年七月一審判處陳姓被告無期徒刑,八月四日二審將首次開庭,一審過程充滿對精神障礙嫌疑人的歧視。
陳節如辦公室主任孫一信表示,陳姓被告是一名曾號稱是情報員的妄想症患者,始終否認犯案,檢方起訴陳姓被告的證據並不是直接證據,如僅憑找到威士忌酒瓶及V型棉條就推定陳姓被告製造汽油彈、以棉條作為引信,事實上陳姓被告只喝啤酒,棉條則是陳姓母親從事裁縫的材料,全案違背無罪推定原則。
他指出,一審審理過程中,陳姓被告精神狀況不穩定,影響自我辯護權,並不適合繼續審判,陳姓被告雖是個案,但通案而言,期待未來應建立制度性規範,對於司法精神鑑定時機及停止審判的標準,可有更明確的規定。
中華民國康復之友聯盟秘書長滕西華表示,本案檢察官從未主動聲請精神鑑定,經辯護律師多次爭取後,法官才裁定進行精神鑑定。攸關死刑的案件,精神鑑定過程卻只談了一個上午,鑑定充滿瑕疵,整個審判過程均不利於陳姓被告,精神障礙者成了最完美的替罪羔羊,希望二審法官應重新思考精神鑑定的方式與內容。
司改會執行長林峰正指出,本案所謂最重要的目擊證人在偵查庭作證時,並未明確指認陳姓被告,且檢方提供給證人指認的照片也非案發當天的照片,法院審理時也沒有公平審判。在司法院重視勞工、智慧財產權等專業案件之餘,希望也能思考如何加強保障精神障礙者的訴訟權。
司法精神鑑定漏洞多 社福團體籲落實制度
2008-07-31
中廣新聞網
去年6月發生在高雄左營的洗衣店縱火案造成4死的悲劇,陳姓被告一審也被判處無期徒刑。不過社福團體指出,陳姓被告是精神障礙者,全案的審理過程凸顯了精神障礙者的訴訟權被嚴重忽略。呼籲司法系統與台灣精神醫學會應儘速建立一套司法精神鑑定的時機、標準程序、內容與專家參與審查的機制。(李人岳報導)
康復之友聯盟秘書長滕西華表示,這位陳姓被告在一審過程中,雖然有精神病史,但是檢察官並沒有主動聲請精神鑑定,事後雖然還是進行鑑定,但是過程和報告內容都明顯不足,所有的證物和證詞也完全不符合無罪推定原則。
滕西華指出,目前國內司法審判,最嚴重的漏洞就是法官經常自己兼任精神科醫師,可以決定當事人是否應該進行精神鑑定,其次就是法官可以逕自決定是否採納鑑定報告,讓專家證詞或專家參審制度完全無法落實。滕西華表示,司法系統與醫學界應該儘速建立一套司法精神鑑定的時機、標準程序、內容與專家參與審查的機制,才能維護精神障礙嫌疑人的司法人權以及審判過程的程序正義。
4死縱火案 精障者代罪羔羊?
2008-07-31
聯合新聞網
去年6月曾發生高雄洗衣店縱火案,當時造成4人不幸罹難,陳姓嫌犯經一審宣判為無期徒刑,司法改革基金會執行長林峰正表示,曾多次到高雄做法庭觀察,發現陳嫌不用專家看”就可看出是精神障礙,法官卻沒有採取行動;康復之友聯盟秘書長滕西華也表示,雖極力爭取“司法精神鑑定”,卻草草鑑定,沒有發生作用,呼籲國內應儘速建立一套全國司法精神鑑定機制。
林峰正指出,在司改會多次法庭觀察後,發現事件並不單純,像是陳嫌不用專家就可看出是精神障礙的症狀,法官卻沒有採取行動,且陳嫌當時還當庭解任辯護律師,因為當時懷疑每個人都要害他,甚至還自己交互詰問。他質疑在這種情況下,已影響被告的自我辯護權,但法官在審判過程中並不公平。
滕西華指出,當時雖爭取司法精神鑑定,但過程僅一個上午就結束,可見其鑑定之瑕疵,且陳嫌精神狀態不穩定,實在不適合繼續審判,應以治療為優先考量。她質疑,精神障礙者難道是犯罪完美替身?呼籲全國應儘速建立一套全國司法精神鑑定的時機、標準程序、內容、以及專家參與審查之機制,不使人民之權利部會因不同司法人員而有所差異。
【記者董介白/台北報導】
陳姓縱火犯,疑似身心障礙患者,但法院卻未聲請專責醫院鑑定,判處重刑,法界人士表示,類似的情況算是罕見,通常,被告犯罪時,如屬於精神喪失,經鑑定屬實,依法不罰,如為精神耗弱,則得減輕其刑,由於事涉專業,法院通常會函請醫院專科醫師進行鑑定,作為審判的依據。
法界人士表示,被告如為疑似身心障礙患者,平常應有就診紀錄,法院在審判時,通常會函請專責醫院進行鑑定,而法官也會尊重鑑定單位作成的報告,當作審判的重要依據,以釐清被告犯罪行為之時,精神狀況是屬於何種情況。
洗衣店縱火釀四死判無期 法官:被告未達心神喪失
2008-08-01
中廣新聞網
去年六月發生在高雄市左營區的洗衣店遭縱火案,造成四人枉死,高雄地方法院以殺人罪,一審判決陳姓被告無期徒刑,褫奪公權終身,並且要在刑期執行完畢或赦免後,到相當處所監護三年。
民間司改會認為,法官沒有考慮被告陳姓男子有精神障礙,對此,高雄地方法院晚間召開記者會表示:案子在審理期間,地院有將陳姓被告送長庚醫院鑑定,結果是,有精神耗弱,但,未達心神喪失的地步,因為,只有達到心神喪失才會停止審判。
高雄地方法院行政庭長田平安表示:案件審理過程中,陳姓被告尚可陳述法律見解,以及詰問證人,並具狀表示意見,也會引用法律見解規章,主張自己的權利,顯見他未達心神喪失的地步。
法官在判決書中指出,陳姓被告縱火造成四人死亡,屬於重罪,但是,考量他的確有「妄想型精神分裂症」,一直幻覺被國安局監控,案發前幾個月,多次到地檢署按鈴申告,被害妄想嚴重,不過,被問到96年6月5號案發前一個星期,被告反而認為自己那個時候狀況輕微,由於被告鑑定過程都說是被警察和國安局監控,後來卻是縱火燒鄰居的房子,檢察官於是求處被告死刑,不過法官認為,被告的行動仍然有受到精神狀況干擾,因此,判決無期徒刑,褫奪公權終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