精神障礙者=最完美的替罪羔羊?
精神障礙者被嚴重忽略的訴訟權
20080731聯合新聞稿
去(2007)年六月,發生於高雄市洗衣店之縱火案,形成四死之慘劇,當時媒體曾報導陳姓嫌疑人為精神障礙者,喧騰一時。檢察官起訴陳姓嫌疑人,並求處死刑,本月一審法官宣判,判處該陳姓嫌疑人無期徒刑。然其審判過程中,司法體系充滿對該精神障礙嫌疑人的誤解、歧視,今日康復之友聯盟、民間司改會、台灣人權促進會、台灣廢除死刑推動聯盟及陳節如委員辦公室聯合召開記者會,質疑檢察官與法官將精神障礙者當作罪犯的完美替身,控訴此一案件司法審判過程對精神障礙者不公!
康復之友聯盟長期關心台灣精神障礙者的訴訟人權,因此特別關心此案,每次開庭均到場觀庭。該嫌疑人於一審審判過程中,因有精神疾病病史,檢察官並未主動聲請精神鑑定,幾經辯護律師爭取,法官始裁定將嫌疑人進行精神鑑定。然遺憾的是,整個司法審判過程中,從證據鑑定、採納及司法精神鑑定等,都未能有對該精神障礙者有利。康復之友聯盟指出,觀庭時根據康盟的專業判斷及聯合國保護精神病患者與改善精神保健原則,該嫌疑人的表現,其精神狀態已經出現不穩定,思考、語言均有失序現象,實已不適合繼續審判,應以治療為優先考量,且該嫌疑人之司法精神鑑定,未採納對當事人較為有利的住院型強制鑑定,僅為一日且以會談為主的鑑定方式,加上鑑定醫院並未針對嫌疑人所疑似犯罪之縱火案件之犯行與犯意等刑事責任進行鑑定,難收司法精神鑑定之效,康盟屢次建議辯護律師向法庭申請,卻仍然未獲法官採納,康盟不免懷疑法庭刻意漠視精神障礙者應有之訴訟權。
司改會林峯正律師指出,司改會及廢除死刑推動聯盟亦相當關心,也多次到高雄做法庭觀察,觀察法官、檢察官、律師在法庭上的表現。林律師指出該案不知是否因嫌疑人為精神障礙者,對嫌疑人有利的證物與證詞,法官未能採納,而該嫌疑人因出庭時精神所表現出的不穩定,實已影響被告之自我辯護權,也影響律師辯護,法官應考慮是否先終止審判,以被告疾病治療為優先。臺北市立聯合醫院松德院區專長司法精神醫學的楊添圍醫師也說明,司法鑑定程序與內容應能針對嫌疑人之精神狀態與該刑事案件發生之關連,進行鑑定,若有不足,建議宜補行鑑定程序,當然法官若認為有必要,精神科醫師亦能針對被告之精神狀態是否適合繼續審訊進行鑑定。
陳節如委員辦公室主任孫一信,長期也投入爭取心智障礙者之訴訟權益,他指出先前智障者家長總會與各團體的努力,才爭取到刑事訴訟法修法,使得包含精神障礙者、智能障礙者在內有律師陪同審訊權,但在司法審判的過程中,仍有諸多對障礙者不甚公平的措施,檢察官、法官甚至是律師,也都不瞭解障礙者特性,應該在相關的養成訓練過程或在職訓練時增加認識精障者的課程;在與審判程序中,也應提供更多制度上的協助,這部分在新的身心障礙者權益保障法第84條已有明確規範。陳節如委員也會持續關心這項議題,必要時將提出修法將精神障礙者也納入強制辯護案件的範圍。
康盟指出,這嫌疑人最大的錯就是他是一個精神障礙者,所有的壞事似乎都推給精神障礙者,就不會有人去質疑,精神障礙者宛若犯罪的完美替身。但若連司法都無法給予精障者公平的審判,社會還能期待司法最為人民正義的最後一道防線嗎?
我們強烈要求二審法官應該重新思考精神鑑定之方式與內容,並且亦應同時兼顧被告嫌疑人之權益,審理同時交付治療。康復之友聯盟亦同時向司法系統與台灣精神醫學會提出呼籲,應儘速建立一套全國司法精神鑑定之時機、標準程序、內容與專家參與審查之機制,不使人民之權利因不同之司法人員,而有所差異,或造成冤獄,使真正犯罪的人逍遙法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