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意不能殺人,可阻止人被殺
2008-04-13 中國鳳凰衛視
據載,新任首席大法官王勝俊先生在會談中稱:“對待判不判死刑的問題,一是要以法律的規定為依據;二是要以治安總體狀況為依據;三是要以社會和人民群眾的感覺為依據。”幾句驚人之語,使法學界一片嘩然。
筆者對這種言論持一種有限的同意:民意不該有殺死一個人的權力,但應該有阻止一個人被殺死的權力。如果法官能夠在法律的限度內正確衡量“群眾感覺”這個因素,未必不是法治的進步。
即使是在同一罪名之下,犯罪的惡劣程度也有天壤之別。天門城管毆死魏文華令人發指,小販崔英傑案則讓人一掬同情之淚。如果二者同樣被處以極刑,相信絕大多數人會抱怨司法不公。
我國刑法對量刑問題的總體規定是:“對於犯罪分子決定刑罰的時候,應當根據犯罪的事實、犯罪的性質、情節和對於社會的危害程度,依照本法的有關規定判處。”如果說一個罪行其情可憫,其罪可矜,需要順從民意從輕處罰,那麼它必須符合兩個前提:一是必須在刑法規定的酌定情節之內,二是必須走在公正的刑事訴訟程序之後。法律從不否認自己的有限性,在窮盡法律規則後仍不能得出確定結果的狀況下,法律可以承認“群眾感覺”作為量刑的一個依據。
但是必須強調,“不殺不足以平民憤”絕對不能成為一個文明國家作出死刑裁判的理由:其一,媒體的扭曲報導或斷章取義,可以輕易改變群眾的觀感;其二,我國每年有多少起死刑案件,為媒體關注的並不多,有重大影響的更少。如果要把群眾感覺納入量刑依據里面來,我國的司法系統除了公檢法三家,恐怕還要加一個調查公司進去;其三,在集體當中,道德感又容易走上極端,彌漫成一種暴戾的情緒。無論是貪官墨吏,還是奸險小人,即使按照法律罪不至死,我們也總恨不得殺之而後快,這種“民意”未必是真實理性的。
事實上,在司法專業化、程序化的同時,並行不悖地照顧輿情民意,早有更恰當的方法可循,那就是世界普遍採用、我國亦在推行的人民陪審制。與其到案外去征詢“群眾感覺”,不如多聽聽法庭上人民陪審員們的意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