冤獄二十三年 洛杉磯葛林重獲自由
2008/03/21
2008-03-21 中央社
記者褚盧生洛杉磯十三日專電
現年五十五歲的非洲裔洛杉磯居民葛林在證明自已從未觸犯謀殺罪後,今天在洛杉磯高等法院獲得無罪釋放,距離他含冤入獄已經整整二十三年。
在一九八三年遭到逮捕下獄後,葛林一直堅稱自己是無辜蒙冤,檢警單位卻堅持他當年強行闖進位於洛杉磯南邊的一間民宅並殺害了女主人。
葛林今天上午親自出庭聆聽法官宣判他無罪後,在公眾目光下步出法庭、重獲新生。
導致葛林冤情得以昭雪的原因是證人芬利不久前撤回證詞,坦承凶案發生時受到古柯鹼的影響、並且是在警方「協助」下指認格林為涉案凶嫌。
在檢察官選擇放棄起訴的情況下,主審法官馬可仕今天開庭後裁定葛林重獲自由。
顯得有些老態龍鍾的葛林,在支持者與辯護律師簇擁下緩步離開洛杉磯高等法院刑事庭。他說:「首先要感謝上帝,同時要向所有相信我沒有犯罪的人致謝,我知道這一天遲早會來,因為我相信司法是公正的,我也不恨那些曾陷我於困境的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