俄羅斯延緩死刑判決執行10周年

2007-05-16 俄羅斯新聞網

記者黃軼男報道:

今天是俄羅斯《關于延緩死刑判決執行》的聯邦法生效十周年。

關于延緩死刑判決執行的法律基礎來源于聯合國和歐盟委員會的一系列國際條約和決議。1966年聯合國大會批准了《公民權利和政治權利國際公約》,公約中申明將成立人權委員會,並建議還沒有撤銷死刑判決的國家限制或保証死刑判決的延緩執行。1971年聯大決議,建議世界各國撤銷關于死刑的判決,至少要減少導致死刑判決的刑法條款。1977年聯大決議再次重申了上述觀點。1984年聯合國經濟與社會理事會通過《關于保護死刑犯的權利的保障措施》的決議。決議內容中包括了最重要的法律限制條款,包括限制對未成年人做出死刑判決,保障任何一個被判決死刑的人均有權向更高一級的司法機構做出申訴的權利。按照國際大赦組織要求,1989年聯合國大會通過《公民權利和政治權利國際公約》第2條修正案,規定所有簽約國不執行死刑判決並撤銷死刑判決的法律條文。歐洲國家和美國也相應地出台了相關法律。

俄羅斯在1996年成為歐盟委員會成員國,此前加入了《歐洲人權公約》及其第6號備忘錄。歐盟委員會提出加入該組織的條件中,包括俄羅斯應在加入《歐洲人權公約》第6號備忘錄起一年內簽署,三年內通過關于在和平時期撤銷死刑判決,並延緩死刑判決執行的相關法律文件。

俄羅斯在1996年修改刑法時大幅度減少了可導致死刑判決的刑法條款,僅保留了5項可以判處死刑的刑事犯罪罪行。俄羅斯聯邦最高法院1996年做出決定,在所有聯邦主體(包括州,邊區,自治區和共和國)境內法律訴訟不設陪審團的情況下,死刑判決暫不執行。1996年5月16日俄羅斯總統鮑里斯·葉利欽簽署了《關于俄羅斯加入歐盟委員會後分階段減少死刑》的總統令,並責成聯邦政府在一個月內起草相關聯邦法律,並提交國家杜馬審議。但該法律草案僅在國家杜馬進行了一次審議,並沒有通過延緩死刑判決執行的相關法律。1997年1月29日歐盟委員會警告俄羅斯,如果俄聯邦議會不能如期通過關于延緩死刑判決執行的法律,則俄羅斯議會代表團將不能參加歐盟委員會例會。歐盟委員會同時建議俄羅斯在一年之內撤銷死刑判決,在三年期限內通過俄羅斯與歐盟委員會簽署的關于撤銷死刑判決的第6號備忘錄。

經俄羅斯聯邦政府與聯邦最高法院磋商,總統依據聯邦政府提供的議案,1997年2月27日俄羅斯頒發了《關于簽署歐洲人權公約第6號備忘錄》的總統令。總統責成俄羅斯外交部以俄羅斯名義簽署第6號備忘錄。總統同時責成聯邦司法部與其他政府行政部門及有關機構採取綜合措施,開展本備忘錄在國家杜馬審議批准的工作。按照法律規定,本備忘錄首先應在國家杜馬審議批准,然後提交聯邦委員會(俄羅斯議會上院)審議通過,最後由總統簽字生效。但是國家杜馬拒絕通過有關延緩死刑判決執行的法律議案(國家杜馬1997年3月14日決議)。國家杜馬認為,歐盟理事會常駐代表團委員會 1996年的決議僅帶有建議性質,因而不能作為俄羅斯加入歐盟委員會的必要條件。國家杜馬認為,歐盟委員會希望以此達到政治目的,但在歐盟的一些國家和美國個別州也沒有撤銷死刑判決或者延緩死刑判決執行的法律。加上俄羅斯治安情況惡化,推出撤銷死刑或者延緩死刑判決執行的法律顯然不合時宜。俄羅斯社會輿論對延緩死刑執行的議案也是說法不一,大多數人持否定態度。但是作為歐盟委員會成員國,俄羅斯必須接受通過有關撤銷死刑並延緩死刑判決的國際條約,否則意味著俄羅斯將自動脫離歐盟委員會。經多方面磋商,該法律最終在杜馬審議通過,經聯邦委員會表決肯定,最終由總統簽字于1997年5月16日生效。

盡管有關延緩死刑判決執行的法律生效,但俄羅斯社會輿論對撤銷死刑或者延緩死刑執行仍然存在分歧。據俄羅斯“社會輿論”基金在1999年和2001 年對1500名受訪者所作的抽樣調查顯示,仍有67%-68%的人認為應該恢複死刑,7%-11%的被調查者認為應該對死刑實行緩期執行,僅有10%- 12%的人認為應該徹底撤銷死刑判決。盡管如此,俄羅斯總統和政府在這一問題上態度一貫堅決。普京總統2002年3月14日參加《消息報》創刊85周年的慶祝活動中曾表示,延緩死刑判決執行的法律不應更改,因為那是毫無意義的,不解決同犯罪現象作斗爭的問題。2006年12月8日,國家杜馬第三次審議通過《俄羅斯聯邦刑事訴訟法典》修正案,該修正案將車臣共和國境內設立陪審團制度推遲了三年。也就是意味著將延緩死刑判決執行的法律有效期又延長到了2010 年1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