政院訂減刑基準 2.5萬人受惠

2007-05-02

聯合晚報/記者高凌雲/台北報導

行政院院會上午通過中華民國96年罪犯減刑條例草案,減刑基準日定於今年4月24日,將有2萬5202受刑人受惠,但是已定讞的24名死刑犯排除在減刑適用對象。

法務部檢察司江惠民指出,目前在監受刑人約6萬多人,這次減刑適用的有2萬5202人,一年以上刑期的有1萬5130人,一年以下刑期的有1萬72人,減刑條例通過實施後,當天會有8000到9000人可出獄。

依據院會通過的減刑條例草案,犯罪在今年4月24日以前者,死刑減為無期徒刑,無期徒刑減為有期徒刑20年,有期徒刑、拘役、罰金,減其刑期或金額二分之一。緩刑與假釋中犯人,在減刑條例施行日起,視為已減其宣告刑,毋庸聲請裁定減刑。目前已判決死刑定讞的24名死刑犯,排除適用減刑對象。

對於其他不適用減刑對象,依減刑條例草案規定,包括貪污、賄選、金融犯罪、性侵害、洗錢、毒品、走私、販賣槍砲、人口販賣、組織犯罪、暴力犯罪、強盜、擄人勒贖、詐騙集團、竊盜、劫持民用航空器等犯罪。

違反軍法不予減刑部分,包括軍人洩漏軍事秘密,犯投敵罪、攜械逃亡罪、抗命罪、對長官施暴脅迫罪、劫持軍用艦艇航空器罪、毀壞作戰重要軍用品罪、製造販賣運輸運用武器及零件罪、假造命令罪、對執行職務軍人暴行罪、對婦女強制性交罪、搶奪財物罪、結夥搶劫罪、盜取財物罪。

行政院會通過減刑條例 兩萬五千人受惠 

中廣新聞網

行政院會今天通過「九十六年罪犯減刑條例」,判處死刑者減為無期徒刑,無期徒刑者減為二十年,有期徒刑、拘役和罰金,全部減輕二分之一,但是惡性重大的殺人、性侵害、毒品、走私和貪污、賄選、洗錢等重製成罪不適用鬥法務部預估有兩萬五千人受惠,六月三十號條例實施當天,就有八、九千人可以立即被釋放。

法務部檢察司長江惠民表示,行政院會通過的罪犯減刑條例,犯罪時間在今年四月二十四號之前,才可以適用。有期徒刑、拘役和罰金,減少刑期二分之一或金額二分之一,但是排除惡性重大的殺人和貪污等重罪,江惠民指出,依照減刑條例,被判處死刑的減為無期徒刑,無期徒刑減為有期徒刑二十年,但是目前已經定讞,等候執行的二十四名死刑犯,則是不予適用。

24 死刑定讞者不適用減刑條例 6/30有9千人立即重獲自由

東森新聞報 記者顏瓊玉/台北報導

行政院會2日通過「96年罪犯減刑條例」草案,一旦立法院審議通過,在96年4月24日前犯罪者共有2萬5202人可獲減刑,而96年6月30日實施日當天,就有8、9千人立即重獲自由。不過,目前在監24名死刑定讞犯,確定排除適用。

誰可以獲得減刑?草案明定,犯罪在96年4月24日以前者,「死刑減為無期徒刑,無期徒刑減為有期徒刑20年,有期徒刑、拘役或罰金,減其刑期或金額 1/2。」

值得注意的是,刑期1年(含)以下者都可減刑,法務部檢察司長江惠民於行政院會後表示,刑期1年者屬於輕罪,因此,全部予以減刑。因此,如有犯罪者被宣判 1年以下徒刑,但尚未入監服刑,也有可能因減刑完全而不用入監服刑。

社會關注死刑犯能否減刑?江惠民表示,目前判刑定讞尚未執行的死刑犯有24人,不得減刑。原因在於殺人、強姦、強盜殺人、擄人勒贖等都是重罪,考量犯罪性質,以及對國家、社會法益危害程度、民眾對治安感受度等,目的在彰顯寬嚴並進的刑事政策。

江惠民表示,減刑條例實施後,有期徒刑1年以下者(含拘役及易服勞役),符合減刑人數有1萬72人;超過有期徒刑1年,符合減刑條例人數有1萬 5230 人,全部在監受刑人受惠人數有2萬5202人。本次減刑實施日為96年6月30日,當天得以立即釋放人數約有8、9千人。

不過,衡量犯罪性質,考量社會觀感,下列罪名排除於本減刑條例,包括貪污、賄選、金融犯罪、性侵害、洗錢、毒品、走私、販賣槍砲、人口販賣、組織犯罪及暴力型犯罪、強盜、擄人勒贖、危害民生安全的詐騙集團、竊盜及劫持民用航空器的恐怖活動,都不能減刑。

針對上述犯罪,法務部報告也列舉不得減刑的犯罪條文,包括觸犯刑法50條、貪污治罪條例3條、總統副總統選罷法7條、組織犯罪防治條例3條、毒品危害防制條例7條、懲治走私條例5條、藥事法2條、公職人員選罷法8條、槍砲彈藥刀械管制條例4條、洗錢防制法1條、兒少性交易防制條例7條、妨害國幣懲治條例1 條、民用航空法1條。

此外,91年1月30日廢止前懲治盜匪條例6條、93年1月7日廢止前妨害軍機治罪條例3條、88年6月2日修正前麻醉藥品管理條例1條、87年5月20 日修正前肅清煙毒條例6條,上述罪名者也不適用減刑。

另外,所有金融犯罪者,不論條文,全部排除適用。包括銀行法、金融控股公司法、信用合作社法、金融資產證券化條例、不動產證券化條例、信託業法、票券金融管理法、證券交易法、期貨交易法、證券投資信託及顧問法、保險法,以及農業金融法。

在軍法方面,觸犯陸海空軍刑法21條也予以排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