立院修法 唯一死刑罪 刑法全都廢
2006/04/26
2006-04-26 自由時報
海盜致人於死改相對死刑
記者彭顯鈞、陳詩婷、黃維助/台北報導
立法院昨天召開法案院會,共通過「刑法部分條文修正案」等八項法案,其中,三讀通過的刑法修正案,將犯海盜罪而致人於死者,由唯一死刑修正為死刑、無期徒刑或十二年以上有期徒刑。唯一死刑修正為相對死刑,也符合現代刑法思潮。
院會除三讀通過「特殊境遇婦女家庭扶助條例部分條文修正案」、「公益勸募條例」外,「都市更新條例第二十七條條文修正案」的修正重點,在於未來國有財產局以標售方式處理公有財產時,除原有法定優先承購者外,實施者得以同樣條件優先承購,因此,未來公有土地參與都市更新將更具彈性。
至於刑法修正案,則是兼顧刑罰與教化的目的,將有關海盜罪和海盜結合罪的罪刑,犯海盜罪而致人於死者,由唯一死刑修正為死刑、無期徒刑或十二年以上的有期徒刑;犯海盜罪而故意殺人者,也由唯一死刑修正為死刑或無期徒刑。
「政務人員退職撫卹條例第二條條文修正案」、「宣誓條例部分條文修正案」、「公務人員協會法部分條文修正案」則是因應國民大會廢止的配套修法。
院會同時三讀通過「醫事人員人事條例修正案」,配合醫事放射師等增列相關醫事人員範圍,並明定師級職務的級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