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廢死星期四】鐵鎚殺人案的終局:憲判8與死刑再思考
紀錄整理/崔家瑋(台灣大學法律研究所研究生)
【廢死星期四】鐵鎚殺人案的終局:憲判8與死刑再思考
時間:2024年11月28日(週四)19:00- 21:30
地點:左轉有書(台北市中正區鎮江街3-1號)
主持:楊雁絜(台灣廢除死刑推動聯盟法務專員)
與談:黃致豪(致策國際法律事務所主持律師)、薛煒育(法律扶助基金會專職律師)
2024年10月,最高法院做出 113 年台上字 2575 號判決,這起從案發開始歷時十年,歷經十一個審級的「鐵鎚殺人案」終於宣告結束,被告劉志明判無期徒刑定讞。然而最高法院的判決除了宣告這起重大社會案件終於塵埃落定外,判決書中提到三次的「憲法法庭113年憲判字第8號判決」(下稱憲判8判決),意味著這份判是憲法法院做出死刑有條件合憲的決定後,第一起引用該憲法法庭決定意旨做出的判決。
就在最高法院做出判決的兩週前,2024年9月20日,憲法法庭宣告死刑合憲,惟加上了許多條件,包含對於適用罪行的進一步限縮、要求給予被告更進一步的程序與實體的權利保障,甚至要求職業法官必須在判處死刑上達成一致共識。憲法法庭判決出爐後引發諸多討論,支持死刑者,尤其是部份在野黨立委認為大法官以「實質廢死」、違背社會多數民意,以此正當化《憲法訴訟法》修法,提高大法官決議門檻的理由。有些反對死刑者則不滿大法官的決定,認為憲法法院僅是將司法實務已經出現的主張納入,並未更進一步保障人權。
十月初,決定劉志明生死命運的判決主文於最高法院裡宣讀,一個月後餘波依然蕩漾。究竟本案被告是否真的如新聞所報導,因為憲法法院的決定而「逃死成功」,值得討論。本次廢死星期四邀請本案的辯護律師—黃致豪律師與薛煒育律師來介紹這起案件,並邀請參與者一同思考憲判8判決出爐後,應該如何開展議題討論。
「殘忍錘死女教師」背後的社會人拼圖
法律扶助基金會專職律師薛煒育從鐵鎚殺人案的背景開始分享。本案被告劉志明因為跟女友分手後聯繫不上,心生不滿,遂在小北百貨購買鐵鎚,喝酒後在哈囉市場找尋目標。選定被害人(退休女教師)後,原先是想要藉機搶奪車輛逃走,但因車上鎖搶奪未果後,以鐵鎚錘打被害人13下致其死亡。
薛煒育律師提到,他與黃致豪律師於案件更一審加入辯護團隊時,負責審理的高等法院高雄高分院罕見發函給法扶基金會,質疑為何要派三位律師為殺人犯辯護,甚至因為其中兩位律師在台北執業,質疑法扶是否認為高雄缺乏人才。此舉引發媒體關注,也讓兩位辯護人一加入便面臨許多挑戰。甚至在開庭時,法官直接以同樣內容質問法扶律師團隊。事實上,從《公民與政治權利國際公約》的條文與精神、刑事訴訟法的規定與法扶的規章來看,派任三位律師擔任被告辯護人不僅於法有據,考量被告受審時辯護人的流動率,更是相當合理的措施。
媒體報導本案時常強調被害人家屬的憤怒情緒,薛煒育律師指出,他能同理相關的情緒。但是從嚴格司法程序角度來看,本案常見的關鍵字:「酒後、隨機、強盜、殺人」一一檢視,酒後意味著控制能力下降,行為責任有必要釐清;隨機則意味犯意與計畫行為樣態上的差異;強盜有「既遂」與「未遂」的區別;殺人更應思考是否有「未必故意」的情形。這些報導中的關鍵字背後,都有值得深入思考的空間。
憲判8判決中,與本案比較有關的是要求法院對犯罪手段與程度進行更細緻的分析,本案中的鐵鎚雖然可能符合「行為人是否使用足以造成多人死亡之武器或爆裂物、生物化學製品、毒藥等」要件,但從行為樣態來說,案中的鐵鎚是拿來威嚇被害人以便搶奪財物的工具。同時,酒精的影響與被告酒癮的養成在本案的歷審判決中常常被忽略,雖然本案被告的三份鑑定報告對於被告是否有「反社會人格障礙症」結論有明顯落差,但酒精與犯行的加成因素在報告中獲得確認,被告因為家庭因素導致酒精使用障礙症。依據憲判8判決的意旨,這些行為因子也要納入考量。
新聞中描述的劉志明,是個十惡不赦、將退休的女老師狠狠錘死的惡人。但是劉志明的另一面是,曾經入監十年,在監期間沒有任何違規紀錄,甚至接受過監所褒揚;家人更是沒有放棄他。在案件審理過程中,劉志明也曾表示希望透過死刑來脫離責任,薛煒育律師自承對此他感到十分憤怒。因為就算劉志明可以透過死亡解脫,其家屬卻要背負著他的行為面對未來的生活,薛煒育律師因此曾與劉志明發生衝突。死刑剝奪了被告承擔錯誤、面對家人的責任。不過同時間,被告的家人,包含母親與女兒,也是劉志明的保護因子。
本案從更四審,也就是定讞的判決理由觀察,法院認為被告犯行係隨機偶發,並非計畫性為之,不符合《公民與政治權利國際公約》精神,尤其是其第三十六號一般性意見書所稱「情節最重大之罪行」,醫療或矯正角度上亦不能排除有更生教化之可能,再加上被告有相關悛悔實據,故最後判決無期徒刑。薛煒育律師笑稱,當時原本以為憲判8判決會宣告死刑違憲,日後應該不會再有死刑判決,因此不用再遞狀。想不到憲判8判決結果事與願違,還是要重新打起精神,繼續埋首辯護工作。但更四審的判決理由也顯示媒體盛傳的「憲判8判決讓劉志明逃死」並非事實,法院是基於律師所提出的理由與舉證,加上劉志明在監表現良好而做出最終判決。
除了憤怒,死刑的思辨必須持續
相較於薛煒育律師著重案件本身的分享,黃致豪律師則是偏重對於憲法法院決定的評論。黃致豪律師從自身成長的環境出發,指出本案被告劉志明身上充滿著「有毒的男子氣概」(Toxic masculinity),對於關係的不安全感、想要讓伴侶一直在身邊的想法,鑄下了後悔終生的大錯。
對於憲法判決,黃致豪律師指出這一次憲法判決的決定是政治妥協的結果,令人沮喪。他期待憲法法院的決定必須要有更多社會學、人類學等不同學科的考察。死刑是專屬於社會弱勢與不幸者的刑罰,他們有素樸的法感情,是死刑的支持者;但是在死刑的降臨於他們身上時,他們也是最早被放棄的一群人。
黃致豪律師犀利指出,公民教育目前仍然缺乏當代的刑罰觀,仍然停留在應報主義的觀點,而非當代的法秩序和諧維護。若以熱門動漫「咒術迴戰」中出現的「領域」來比喻,讓不同領域間不要衝突,就是刑法的核心價值。若使用應報觀點,在人性的缺陷下,往往會造成更殘酷的報復。憲判8判決並未涉及到這些核心,僅停留在技術性操作的層次,失去了對於人的考察,也讓加害人與被害人兩方的立場消失在大法官的決定之中。
因此,這樣(憲法法庭)的決定把關於「人的思考」討論延後十年,也讓爭議延後十年,憲判8判決僅是一份將許多律師長期的主張予以確認的「確認判決」。判決中提到的「法感情」,意味著大法官在做出決定時退縮了,使相關的法理論述變得蒼白無力。憲判8判決因此成為過渡性的判決,可惜的是有許多的動能已經在憲判8判決的過程中耗竭,而地緣政治帶來的社會氛圍與國家安全,也讓累積相關的討論更加具有挑戰性。
憲判8判決固然給予第一線的辯護律師一些工具來面對辯護的挑戰,但是相關的救濟工具卻交給相對保守的法務部檢察總長來決定。然而在檢察一體的制度下,檢察總長非常上訴的相關見解將拘束下級的檢察機關。檢察總長是否會願意主動積極爭取被告人權,亦或是考量茲事體大更保守行事,將會影響該救濟工具的效果。
黃致豪律師更認為,死刑的思辨在死刑制度廢除後仍應存在。因為媒體詮釋重大社會案件事實的斷章取義,容易促發大眾的憤怒。黃律師幽默地説也許因為台灣人的身份,社會大眾的動力除了棒球(想想12強冠軍戰!),大概就是憤怒了。然而為了對抗這樣的憤怒,對於死刑的思辨必須持續下去。持續存在的挑戰在於,法治社會中的基本價值,例如正當程序保護、媒體識讀等議題,仍然無法在公民教育中實踐。
講座最後,黃致豪律師推薦兩份文件給有興趣深入了解死刑議題的聽眾。其一是詹森林大法官在憲判8判決的不同意見書,其二是許家馨老師支持死刑的鑑定意見書。有趣的地方是,黃致豪律師提到在一場外國記者聯誼會的討論中,與許家馨老師在「在民主制度崩壞時,死刑應廢除」達成共識,這意味著持續的討論是有價值的,即便在不同的立場之間,仍然有想法合致的可能性。
結論
從薛煒育律師的分享可以發現,劉志明並非如媒體所述,因為憲判8判決的出爐而迴避了死刑的命運,而是律師的努力、家屬的陪伴與被告自身的行為,讓他可以獲得承擔責任的機會。憲判8判決的出現,只是再度確認了律師手上擁有的主張與工具。黃致豪律師更進一步指出憲法法院的判決缺乏對於人類學與社會學的思考,使其成為死刑存廢議題中的過渡性判決,死刑的討論仍應持續。
在會後的提問環節中,有聽眾提到之前在活動中聽李茂生老師說過:「不知道為何台灣人經歷過這麼多威權統治,還會這麼看重死刑?」這題值得台灣人深思。此外,如何避免媒體針對重大案件用煽動情緒的報導方式,而能更深入地了解案件中的當事人,以及制度變革對於社會的影響,是憲判8判決,乃至於「鐵鎚殺人案」判決定讞後,整體社會仍然要持續面對的課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