刑法僅存唯一死刑 即將走入歷史
2006/03/13
2006-03-13 聯合報
記者林河名/台北報導
我國刑法「唯一死刑」之罪可望走入歷史。立法院司法委員會今天審議刑法修正草案,可望將現行刑法僅存「唯一死刑」的海盜致人於死罪及海盜結合罪,均改為「相對死刑」之罪。
這項修法如獲通過,將使我國刑法更符現代刑法思潮,並兼顧保障人權,對於進一步推動全面廢除死刑,具有里程碑的重大意義。
法務部認為,死刑制度為剝奪罪犯生命之刑罰,使其永遠與社會隔離,「唯一死刑」即不分情節輕重均判處死刑,法官幾無裁量空間,如有誤判,則無法挽回,為使裁判更客觀、合理,並限縮死刑的適用範圍,「唯一死刑」有必要檢討修正。
刑法第三百卅三條及第三百卅四條規定,犯海盜罪而致人於死者,處死刑;犯海盜罪而有放火、強制性交、擄人勒贖或故意殺人者,亦處死刑。法務部所提修正草案,放寬為「處死刑、無期徒刑或十二年以上徒刑」,讓法官可以根據犯罪情節輕重,以及犯罪情狀等因素,有裁量空間。
法務部在修法理由中強調,死刑是「治亂世用重典」觀念下的產物,以目前人民對於國家代行應報主義的觀念仍強,死刑的存在或許無法避免,然犯罪問題多元化,過度倚賴「唯一死刑」,並不能徹底打擊犯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