看見障礙、終止死刑────身心障礙者權利公約第二次國際審查結論性意見

文/楊雁絜(廢死聯盟法務專員)

2022年對台灣而言,是個關乎人權是否有望更向前邁進的公約審查年度。繼5月間兩公約第三次國際審查,台灣也在8月1至5日辦理《身心障礙者權利公約》(Convention on the Rights of Persons with Disabilities,簡稱CRPD)第二次國際審查會議,並於8月6日公布審查結論性意見與建議[1]。年底則另有《兒童權利公約》第二次國際審查及《消除對婦女一切形式歧視公約》第4次國家報告,而《消除一切形式種族歧視公約》的初次審查也正在籌備中。

然而,截至目前為止,廢除死刑推動聯盟和諸多國際審查委員都對於台灣人權推動與政府回應態度抱持著相同的心情:失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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CRPD結論性意見發布記者會現場。圖/廢死聯盟

在公約面前,死刑與障礙者的關聯

CRPD本文第10條即揭示,應確保身心障礙者在與其他人平等基礎上確實享有生命權。且綜合聯合國國際文件以及人權事務委員會相關解釋,可得知「不得對障礙者判處與執行死刑」已成為人權最大公約數。

2013年兩公約第一次結論性意見除明確指出「特別是不得判處心理或智能障礙者死刑」以外;後續最高法院也陸續在判決中整合人權公約與我國刑事訴訟法脈絡,建立對心理與智能障礙者判死所涉犯的實體與程序權利,以及應嚴格遵守的保護措施等等。[2]

在2018年《公政公約》第36號一般性意見書公布後,更是再次點出台灣司法對障礙者的傳統思維謬誤,認為不該將障礙者的狀態破碎地切分於犯罪時、審判中、量刑時分別考慮;而是將障礙者視為一個完整且獨立的個體,綜合考量其犯罪的背景因素以及面對司法的困境,擴大不得被判處死刑的對象認定

台灣有沒有對心理社會障礙者執行死刑?

這次CRPD的審查模式,先由民間團體依序發言並讓國際委員給予回應,下午再由政府機關針對委員提問給予報告。相較於兩公約國際審查,是由政府機關依序發言的模式,CRPD的審查模式,可能會讓民間團體無法發揮協助者的角色,針對政府的發言進行補充或更正。

第一天下午,長賴修主席(日本教授,為長期推動亞洲障礙者權益之先驅,也是2017年國際審查之主席)聽完廢死聯盟報告台灣政府對兩位具有心理社會障礙者執行死刑後,即在政府回應時段向法務部提問:「請問台灣是否有任何措施來防止心理社會障礙之人被判處或執行死刑?」

法務部回應「對!我們在2020年修法之後,就有修改執行死刑要點,在刑事訴訟法中也有規定被告是精神障礙者時的暫停訴訟程序或執行死刑機制。」

果不其然,委員們也震驚、困惑於民間與政府的說法落差如此之大,在審查第二天一開始,專家也繼續追問「到底為什麼兩方講的內容有所差距?」

透過廢死聯盟與各人權團體的補充說明,委員才瞭解原來台灣政府並未認真修法,刪除『心神喪失』這個老舊的觀念;原來,台灣政府真的對兩位心理社會障礙者執行了死刑。

障礙者與死刑犯的人權指引:CRPD第二次結論性意見

本次結論性意見總共有107點次,其中有5點次提及心理與智能障礙者死刑相關議題,除了明確指出台灣政府目前不足之處,也提供具體的執行建議。

52.「關於死刑問題,國際審查委員會深感震驚和失望的是,自2017年《身心障礙者權利公約》(CRPD)初次國際審查,臺灣檢察官在數個涉及社會心理或智力障礙的被告的案件中求處死刑判決。臺灣政府在2018年及2020年各處決了一名心理社會障礙者。」

53.國際審查委員會進一步關切的是,儘管國際審查委員會在2017年的初次審查中提出了建議,但並沒有為廢除死刑作出有效努力,並繼續執行死刑。

CRPD國際審查委員會在2017年初次審查的結論性意見第34點次[3]與第35點次[4]中即指出「在尚未廢除死刑前,應確保心理社會/心智障礙者不致蒙受死刑」,以強烈宣示公約第10條對障礙者生命權的保障。

然而,自第一次國際審查之後,台灣政府仍舊分別在2018年處決了死刑犯李宏基、2020年處決了死刑犯翁仁賢,這兩位死刑犯都是在審判程序中經精神鑑定報告或曾診斷顯示具有心理社會障礙疑慮之人。時至今日,仍有部分死刑定讞者具有心理或社會障礙,可能隨時有被執行的風險。

另外,本次結論性意見與今年度的兩公約第三次國際審查,均觀察到並明確指出司法體系應該在更前端,即在起訴時檢察官就應該避免對可能具有社會心理障礙之人求處極刑。且不應該依循過時的法學思維,將一個人的心理狀態破碎地切分在犯罪時、審判時、量刑時分別考量,而是應該將障礙者視為主體,並考量到具有心理與社會心理障礙者在面對司法時的艱困,以及其在道德上的可非難性,綜合地予以評估。

54.國際人權標準明確規定,心理社會或智力身心障礙的人絕不應被判處死刑和/或處決。這一點在2017年的《公民與政治權利國際公約》和2013年的《經濟社會文化權利國際公約》的結論性意見中被提出。國際審查委員會不接受政府的說法,即心理社會障礙者或智能障礙的人不會被判處死刑或處決。《刑事訴訟法》第465-1條和第467-1條關於暫停判處死刑的規定是針對那些被認為是 「心神喪失」的人,這個定義很狹窄,只適用於被告在犯罪時沒有能力感知或判斷外部世界的事務,也沒有能力自由決定或表達的情況。

55.政府的法規,即新修訂的《死刑執行規則》、最高檢察署《死刑案件覆核清單》和司法院《死刑案件覆核清單》,並不妨礙對有心理或智力障礙的人執行死刑。

根據公約核心精神,並綜觀與障礙者有關的國際文件,「心理與智能障礙」一詞應該參照國際健康功能與身心障礙分類,做較為廣泛的定義,以更完整地囊括不同類型與程度的障礙者。

然而,能夠適用我國《刑事訴訟法》第465條第1項[5]和第467條第1項[6]以暫停執行死刑的對象,仍然停留「心神喪失者」,意即對於外界事物陷於全然缺乏知覺與判斷作用之狀態,而無自由決定意思能力的人。白話來說,幾乎是變成植物人的狀態,才有這些法條的適用。這與公約基於最大程度地保障障礙者生命權的精神相互違背,而應該與時俱進修正。

另外,在政府回應已根據前一次國際審查建議,修訂《執行死刑規則》、《最高法院檢察署審核死刑案件核對表》、《法務部審核死刑案件核對表》。但這三部法規僅有針對死刑犯是否仍有未結之救濟途徑、行政流程等事項加以規範,並未明確將「是否具有心理或社會障礙」這一點列入其中,來通盤性地檢視是否有不應執行的狀況。導致近年法務部在執行死刑後的記者會,均信誓旦旦絕對沒有違反規則、也絕對符合人權。因為這些保護障礙者人權的條款,根本沒有在這份執行死刑審核清單中,從而也沒有違反與否的問題。

被判處死刑的障礙者以外,被障礙住的死刑犯

72.國際審查委員會(IRC)建議矯正署根據身心障礙囚犯的數量,調查需求水準。根據隨後的資料,分配足夠數量的具有健康、心理健康和/或身心障礙支持資格的合格專業工作人員。

除了本身即具有心理與社會障礙狀況的死刑犯以外,亦有許多死刑犯收容人是進入監所之後,因為長期的關押產生待死現象,而漸漸引致身心疾病。

自上次審查截至今年已經有四位死囚因疾病或自殺而在監所過世;且自從前年底疫情爆發之後,許多監所內的懇親活動、社團課程、運動時間也為防疫考量而停擺多時,讓許多死刑犯收容人幾乎只能整日待在舍房裡發呆,導致身心理狀態惡化。

即使監所個別化處遇措施也包含對監所收容人心理狀態的定期性評估,並與教誨師、社工、心理師合作定期關懷。但疫情後心理資源介入的頻率也降低許多,甚至有些收容人會反應專業人員提供的建議不切實際,即使自發地閱讀心理相關書籍,也感到與現實生活脫節。甚至可能顧慮到心理專業人員與監所的利害關係,而不敢放心使用心理資源。

長期下來,即使未執行死刑,關押也成了一種對死刑犯收容人身心靈折磨的酷刑。而如何以更適切的方式,協助死刑犯心理或社會障礙者在去機構化以及關押以外的方式,妥適地使用醫療與社會心理資源,則是監所改革的重大挑戰之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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審查結束當天,審查委員與政府代表合影。圖/廢死聯盟

請立即廢除死刑,讓人權向前走

57.   國際審查委員會建議國家:

a.     立即廢除死刑,並在這之前暫停執行所有死刑。至少,國家應修改《死刑執行規則》,以確保不對在犯罪時或在計畫執行時有社會心理和/或智力障礙的人執行死刑。

台灣在推動廢除死刑的路程仍緩慢,且在近年唯二執行死刑的對象均是障礙者。這顯示了台灣不僅沒有進步,反而是人權倒退一大步。唯有真正落實極為被忽略的社會少數人──心理與社會障礙死刑犯的權利,台灣才有資格開口說「我們是亞洲人權的指標」。

但在國際審查會議過程中,民間團體都感受到政府對公約的漠視與怠慢,雖然政府單位有派零星幾位代表出席,卻僅是儀式性地拍照與報告,而未針對公約內容實質與國際專家進行交流;亦未看到立法委員出席,參與這場對身心障礙者相關法規至關重大的國際性會議。在結論性意見發表會現場,本應該同步公開給參與記者會團體的結論性意見,更是在記者會的最後一刻才將結論性意見中英文稿上傳至網頁,而讓與會者錯失與委員交換意見的機會。

如此的敷衍行事,不僅讓我們擔心,這些委員所提的建議,是否也會被繼續呼嚨五年。即便如此,我們還是期待台灣政府未來可以遵循國際委員的建議,不要再以國情不同、推動改革會引起反彈、還需要研究等種種理由推託,而是真正用心去看見障礙者的存在,並擴大對障礙者的認識與定義,立法帶動相關法規與要點的修正,法務部也應該秉持法律專業與良心防止未來還有任何一個障礙者遭判處或執行死刑。

 


[1] 《身心障礙者權利公約第二次國家報告國際審查結論性意見》英文及中文初稿:(若後續有中文定稿,則以政府公布的文字為準)https://crpd.sfaa.gov.tw/BulletinCtrl?func=getBulletin&p=b_2&c=D&bulletinId=1696 

[2] 可參考廢死聯盟於2020年辦理的「死刑判決研討會:瘋癲、審判與懲罰」側記:https://www.taedp.org.tw/topic/10751 

[3] 《身心障礙者權利公約第二次國家報告國際審查結論性意見》第34點次:「如同公民與政治權利國際公約(ICCPR)及經濟社會文化國際權利公約(ICESCR)第二次審查(2017 年 1 月 20 日)所曾提出的先前建議,國際審查委員會針對國家尚未廢除死刑表示關切。國際審查委員會亦關切國家缺乏明確程序保障,以避免社會心理/心智障礙(精神障礙)者蒙受死刑執行。」

[4] 《身心障礙者權利公約第二次國家報告國際審查結論性意見》第35點次:「國際審查委員會建議國家廢除死刑,在尚未廢除死刑前,法務部應於審核死刑案件執行實施要點中明確規定,以確保社會心理/心智障礙者不致蒙受死刑。」

[5] 《刑事訴訟法》第465條第1項:「受死刑之諭知者,如在心神喪失中,由司法行政最高機關命令停止執行。」

[6] 《刑事訴訟法》第467條第1項:「受徒刑或拘役之諭知而有左列情形之一者,依檢察官之指揮,於其痊癒或該事故消滅前,停止執行:一、心神喪失者。二、懷胎五月以上者。三、生產未滿二月者。四、現罹疾病,恐因執行而不能保其生命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