廢除死刑!逐步以無期徒刑

2005-12-27 自由時報

記者楊國文台北報導

法務部為達成漸進廢除死刑目標,已採取多管齊下的配套措施,希望未來能以無期徒刑替代死刑,並配合被害人補償制度,讓我國成為「無死刑」國家。

法務部表示,這些配套措施均已規劃多年,除了91年正式廢止懲制盜匪條例,預計明年立法院可通過將海盜罪中兩項唯一死刑的罪改為相對死刑的修正案,使我國法律上全無唯一死刑。

另外,立法院二月也已通過刑法部分條文修正案,緩衝期一年半,將於95年7月1日實施。修法重點包括:

一、將罪數併罰有期徒刑上限提高為30年,使觸犯一罪與數罪的刑罰有所差別,且為避免刑度輕重失衡,將死刑減輕後的刑度,規定為無期徒刑;無期徒刑減輕者,改為20年以下,15年以上徒刑。

二、採美國「三振法案」的精神,對曾犯最輕本刑為五年以上有期徒刑(如殺人、強盜、擄人勒贖等罪)的累犯,假釋期間、受徒刑執行完畢五年之內若故意再犯殺人、強盜等重罪,將不得假釋。

三、無期徒刑的假釋門檻提高為25年。

另項重要配套作法是廣為推廣、宣導被害人補償制度,希望協助因犯罪行為被害死亡者的家屬及受重傷者重建生活,保障民眾權益。

根據法務部統計,87年10月1日犯罪被害人保護法施行以來至94年10月底止,已補償被害人或家屬近九億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