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聞稿】兩公約第三次國際審查會後 NGO 記者會
【新聞稿】兩公約第三次國際審查會後 NGO 記者會
2022/5/13 新聞稿
◆時間:2022 年 5 月 13 日 (五) 預計 16:00
◆地點:法務部前
兩公約第 3 次國家報告國際審查受 COVID-19 影響,歷經多次延期終於在本週一 (5/9) 正式揭開序幕,緊湊地經過三天的審查會議與委員會閉門討論撰寫結論性意見,隨著結論性意見發表記者會的結束,本屆國際審查正式落幕。但,這不是監督政府落實人權的結束,反而是開始。人權公約施行監督聯盟與在地/國際的人權團體、性別團體、原住民族團體、司法改革團體與環境團體,在結論性意見發表結束後,隨即在法務部外共同召開兩公約第三次國際審查會後 NGO 記者會,就參與兩公約第三次國際審查以及甫發表的結論性意見,依議題發表觀察、回應和提出政策建議。
人權保障與參與程序機制應入法與獲得踐行
人權公約施行監督聯盟執行長黃怡碧一發言即嚴厲指出政府官員恣意解讀公約的傲慢態度,正是台灣人權進展的最大阻礙,使台灣從第一次審查至今 10 年來,在原住民族、障礙者和反迫遷等參與程序上,猶如原地踏步。接著再次針砭國家人權委員會的身分與定位不明的問題,建議應盡速通過《國家人權委員會職權行使法》以確立執掌與分工。至於全面性反歧視法的立法進度,政府未具體回覆是否與民間進行諮商;就民間角度觀察,相關進度仍止於委託學者進行研究。政府應積極展開與 NGO 或利害關係人的諮商,或嘗試統整不同政府機關所主管的歧視相關規定,以進行訓練等準備工作。最後,則提到政府持續忽視人權影響評估的重要性,從程序上輕易忽視、犧牲人民的痛苦與代價;建議政府踐行完整的行政程序,將人權影響評估入法,以完整保護人民的權利。另外,人約盟也建議,兩公約作為國際人權憲章,應該回歸行政院本部,由未來的人權與轉型正義處,負起協調各部會與督導之責。
落實 FPIC 原則進行真誠對話與磋商
台灣原住民族政策協會理事長 Yapasuyongu Akuyana 強調落實兩公約民族自決及聯合國 FPIC 原則,不應限縮在原基法第 21 條所規範的土地開發、資源利用、生態保育、學術研究等四個項目,而是所有與原住民族有關及會對原住民族造成影響的事務,都應該落實 FPIC。平埔族群回復原住民族身份、氣候變遷因應政策、國家人權行動計畫、防疫措施、健康促進、社會福利、教育、國土規劃等方方面面的立法、政策、計畫和其他行政措施,都必須從規劃階段就啟動 FPIC,與原住民族 (包含尚未回復原住民族身份之平埔族群) 進行真誠的對等協商並取得同意和共作。他再次重申,無論國家法律如何將我們分類,我們過去曾是台灣原住民族、現在還是、未來更是!我們,台灣原住民族,擁有完整、不可分割之固有權利。
性平與性別權利需堅定政治意志以落實保障
台灣伴侶權益推動聯盟創會理事長許秀雯指出,從這次審查過程可發現政府對於多元性別議題,習慣用持續研議為由推託延宕,包括遲遲未能完成綜合性反歧視法的立法;未能修正同婚專法的諸多不平等,如跨國同志伴侶不能平等結婚、同志配偶不能共同收養、不能平等使用人工生殖;乃至於跨性別者仍然被迫動手術才能換證等政策,都長期無實質改善。性平教育及性教育更長期遭漠視及扭曲,使性別平等無法在校園真正落實。社會也依然充斥歧視,包括這次在內的每次公約審查會議,歧視言論與錯誤資訊也一再出現,造成多元性別公民嚴重的人權侵害。我們期許政府應有更堅定的政治意志,用實際的立法與行政作為來保障人權。
廢除死刑從即刻停止執行開始
民間司法改革基金會常務董事、台灣廢除死刑推動聯盟理事林俊宏說道,專家在這次審查過程明確指出推動廢除死刑,不應屢屢以民意作為推託之詞。委員會主席 Nowak 特別以他母國奧地利為例,即使社會民意仍支持死刑,但其政府自決定到真正廢死前後不到十年,建議政府應透過廢除死刑政策的推動用以教育民眾,畢竟作為民主國家,台灣卻同時與包括中國、伊斯蘭等專制國家併列仍執行死刑的國家。此刻,該向死刑說再見了,所謂的「逐步」廢死要告一段落了,至少應先從停止執行死刑做起!另一方面,公平審判程序之保障,是防免冤錯案不可或缺的基礎。包括目前關押最久的邱和順與年紀最長的王信福,兩個案件都是沒有證據而被判死刑的冤案。我們認為台灣政府必須採取一切可行措施,重新審視這兩個案件。呼籲蔡英文總統應該立即特赦他們,同時司法單位也應該要重新開啟審判,在司法上還他們清白。
正視迫遷事實檢討改善現行程序
台灣人權促進會副秘書長余宜家表示,居住權與反迫遷的議題,依然是台灣與國際人權標準有顯著落差的領域之一。反迫遷,是國家需即刻避免侵害人權的義務,而內政部在國際審查時竟大言不慚地向審查委員會表示「台灣沒有任何迫遷案件」,更顯現法規、執行與國際人權標準的落差。土地開發體制,無論是徵收、市地重劃或都市更新,所帶來的開發案,往往無法通過比例原則和必要性的檢視,而在資訊公開、民眾參與,以致於搬遷前的國家義務無論就法規上或實作上,都無法通過國際人權標準的檢視。希望政府拿出誠意,好好檢討相關法規,才能從根本遏止迫遷案發生。
台灣蠻野心足生態協會專職律師、國際愛地芽協會台灣分會理事蔡雅瀅回顧2017 年 1 月做成的結論性意見,審查委員會就樂生院提出 2 點建議:(1) 回復原有景觀或療養院;(2) 遵循聯合國經社文委員會第 7 號一般性意見及聯合國驅離準則。但同年 2 月,政府就施作與原貌差異甚巨的懸空陸橋;且涉及院民搬遷之工程,未落實資訊公開、實質參與;具歷史意義的公共空間「蓬萊舍」,也被規畫改為 3 間套房,壓縮院民社會參與空間。此次結論性意見,雖未具體提到樂生,但提及政府和民間的資訊矛盾,建議就驅離問題進行全國性調查,包括協商過程、提交給審查委員的各種案件等,並重申經社文公約第7號一般性意見。希望政府以緩坡大平台方案回復樂生原有景觀,彌平歷史傷痕,並在所有活動中,更細膩的尊重院民的意願與落實人權公約。
肯認環境權即為人權以真正落實權利保障
環境權保障基金會研究員孫興瑄指出本次結論性意見兩度提到台塑越鋼污染案,並明確指出台塑越鋼案受害者至今仍沒有得到合理賠償。委員建議國家制定法律,要求台灣企業,無論於國內或國外營運,其本身營運及供應鏈都符合國際人權義務,包含提供有效救濟。過去台灣思維習慣將「環境」與「人權」分開,如開發案必須進行環境影響評估,卻未要求人權影響評估;甚至環境決策,往往未與利害關係族群真誠磋商。但聯合國人權理事會在去年即通過「肯認享有乾淨、健康、永續的環境是基本人權」的決議;國際委員也在審查會議中,一再提醒環境權與人權的密切關聯及行使權利的重要性。落實環境權除與利害關係人進行諮商,也須符合《奧爾胡斯公約》的公開透明與可近用性,更要提供救濟管道。
盡速修訂、通過法規以保障非本國人之人權
國際特赦組織台灣分會秘書長邱伊翎對於移工與難民在兩公約第三次審查獲得重視表示高興,也期待透過後續追蹤會議與國家人權行動計畫持續改善。目前移工在台灣仍受到不公及歧視性待遇,包括移工因就服法第 53 與 46 條所限而無法自由轉換雇主、雙軌雇用制度侵害漁工勞動權,以及家事移工不受勞基法保障等,政府應修訂就服法、勞基法或通過《家事勞工保障法》,使移工獲得應有保障與申訴管道。另一方面,公政公約保障的「不遣返原則」仍未明列於國內法規,「難民法」草案也一再被立法院拖延,影響難民和尋求庇護者人權,包括遭刑事審判或驅逐出境、疫情期間未獲妥善防疫與醫藥分配等;而香港庇護尋求者也因港澳條例不明確,而無法獲得有效保護。呼籲政府盡速建立庇護機制、落實不遣返原則,且在難民法通過前,保障境內難民的經社文權利。
▋統籌單位:人權公約施行監督聯盟
▋共同主辦:LIMA台灣原住民青年團、中部平埔族群青年聯盟、巴布薩族東螺社、台灣人權促進會、台灣同志家庭權益促進會、台灣同志諮詢熱線協會、台灣伴侶權益推動聯盟、台灣性別平等教育協會、台灣原住民族政策協會、台灣國際醫學聯盟、台灣廢除死刑推動聯盟、台灣蠻野心足生態協會、民間司法改革基金會、社團法人台灣刑事辯護律師協會、社團法人臺灣教育協會、原住民族青年陣線、高雄市甲仙區小林社區發展協會、國際特赦組織 台灣分會、環境法律人協會、環境權保障基金會
▋聲援團體:台灣平埔權益促進會、拍瀑拉族權益促進會、社團法人台灣少年權益與福利促進聯盟
▋兩公約第三次國際審查平行報告撰寫團體:台灣原住民族政策協會、人權公約施行監督聯盟、社團法人環境法律人協會、財團法人環境權保障基金會、手天使、台灣關愛之家、台灣當代漂泊協會、社團法人西藏台灣人權連線、國際愛地芽協會台灣分會、財團法人民間司法改革基金會、社團法人屏東縣好好婦女權益發展協會、財團法人現代婦女教育基金會、社團法人台北市新活力自立生活協會、OURs專業者都市改革組織、中華民國愛滋感染者權益促進會、監所關注小組、財團法人天主教耶穌會台北新事社會服務中心、社會住宅推動聯盟、社團法人高雄市向陽自立生活協會、財團法人台北市婦女救援社會福利事業基金會、社團法人台北市行無礙資源推廣協會、社團法人台灣少年權益與福利促進聯盟、台灣反迫遷連線、台灣廢除死刑推動聯盟、台灣障礙者權益促進會、台灣人權促進會、社團法人台灣民間真相與和解促進會、台灣獄政工會、台灣刑事辯護律師協會、彩虹平權大平台、社團法人台灣性別平等教育協會、社團法人酷兒權益推動聯盟、社團法人臺灣感染誌協會、台灣國際醫學聯盟、台灣國際勞工協會 TIWA、台灣勞工陣線、社團法人台灣同志家庭權益促進會、社團法人台灣露德協會、臺灣失序者聯盟、社團法人台灣同志諮詢熱線協會、台灣聾人聯盟、財團法人勵馨社會福利事業基金會、自學生、天主教新竹教區移工移民辦公室、台灣蠻野心足生態協會、台灣數位女力聯盟、宜蘭縣漁工職業工會、社團法人臺灣教育協會
▋新聞聯絡人:
黃怡碧|人權公約施行監督聯盟執行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