待死現象面臨著什麼?
文/王昱翔、江昱萱(廢死聯盟實習生)
圖/陳玟卉(廢死聯盟實習生)
雖然待死現象這個概念已存在很長一段時間,然而,無論是在台灣或是在各國,此概念都尚未發展成熟,許多衍生的爭議也尚待解決。待死現象還有什麼爭議是至今懸而未決的?我們整理出以下三點:
1.「死刑的長時間等待,是誰的問題?」
在許多司法制度嚴格的國家中,死刑的定讞到執行會經過長時間的等待,也因為死刑的執行必須非常謹慎,即使定讞了,死囚仍可透過不同的管道申請司法救濟。因此,「死刑的長時間等待,是誰的問題?」成了待死現象在各國的爭論點之一。
有一派認為當死囚提出司法救濟時,就需要為救濟所衍生出來的時間負責,甚至認為有些死囚是濫用司法程序來拖延死刑執行。另一派則認為,求生是人類最原始的本能,能因為這樣的慾望而怪罪當事人嗎?而司法制度設計上的問題,也不應該歸給死囚。當死囚正在行使他所擁有的權利時,應該受到非難嗎?
2.「待死現象形同一刑兩罰?」
隨著死刑的執行越來越嚴謹,死囚的待決時間也跟著拉長,而死囚在待決期間的狀態也開始引起關注。
在極長的待決期間下,死囚不知道什麼時候自己的生命會被剝奪,待決期間因而變相形成一種「絕對的不定期刑」[1],也就是沒有任何限期的監禁(這是在近代被摒棄的一種不人道的刑罰)。於是死囚將面臨痛苦的不定期刑再被執行死刑。死囚被判決的懲罰為死刑,但在監禁期間所受到身體和精神的壓力也是他們應該承受的嗎?這樣的過程算不算重複處罰?
3.「待死現象算不算酷刑?」
在國際法的脈絡之中,待死現象的討論和「酷刑與不當待遇」的禁止規定息息相關,而死刑跟待死現象都常被納入酷刑的討論範疇中。因此隨之而來的一個問題會是,讓死囚長時間處於待決期間算不算是一種酷刑?它應不應該被視為酷刑?
根據聯合國《禁止酷刑及其他殘忍不人道或有辱人格之待遇或處罰公約》第1條,酷刑指的是公職人員或行使公權力之人基於特定理由「故意對其肉體或精神施以劇烈疼痛或痛苦之任何行為」[2],從這段文句來看,待死現象對死囚造成的痛苦應該符合此定義,雖然同條文的但書排除了「純粹因法律制裁而引起或法律制裁所固有或附帶之疼痛或痛苦」,基於過長的待決期間是構成待死現象的要素之一,待死現象造成死囚的痛苦就不應被但書排除。但等待死刑執行期間所產生的痛苦是否要被排除在外?
因此,基於上述理由以及從前面文章所描述待決狀態對死囚造成的巨大身心煎熬與折磨,不應被認為是死囚所應忍受的痛苦,所以本文認為待死現象構成一種酷刑。
看完以後
待死現象本身充滿許多難以化解的矛盾,而最大的原因在於沒有任何生命是可以被物化衡量的。造成待死現象的原因有很多,而只要有死刑存在,待死現象就不可能真正的消失,因為死囚永遠都會面對執行死刑的精神壓力。不論是什麼原因,死刑本身就是不人道的,除了剝奪一個人的生命以外,我們還有沒有其他可能性?
一起花一些時間,了解那些在監所裡的人們的故事。
[1] 學者謝煜偉在2012年一場廢死星期四「談近代刑法的例外狀態:死罪、死刑、死囚」提出的觀點,詳參廢死聯盟網站:https://www.taedp.org.tw/story/2413。
[2] 同條文也規定,除了禁止公職人員或行使公權力之人直接施予外,基於其教唆、同意或默許所引起者,也包含在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