王麗芳:無所逃於天地的不歸路
文/梁組盈(廢死聯盟執行秘書)
台灣對許多人來說是一座富饒、進步的美麗島,但對婚姻移民王麗芳而言,卻是一座失語的寂寞之島。
王麗芳來自印尼,原生家庭經濟狀況不佳。身為長女的她下面有三個妹妹和一個弟弟,其中兩人因年幼時發高燒沒有及時就醫而腦部受損,仰賴家人照顧。生活的壓力和家人對感情生活的箝制,使她決定逃離印尼,2001年透過仲介來台擔任家庭看護。然而,自食其力的新生活依舊離自由很遙遠,再加上雇主動輒以「遣返」威脅,使王麗芳決定再次嘗試逃脫束縛。這一次,她選擇進入另一個家庭尋求庇護:2002年,透過婚姻仲介認識後來的先生,並很快地結婚。
王麗芳與先生育有一女,四年內她就取得臺灣國籍。然而,即使在法律上成為「台灣人」,現實生活中她依舊被視為「外人」。婚後,她一直以每月五千元的工資在婆婆的檳榔攤幫忙,直到四年後某一天,她才知道小嬸每個月比她多拿好幾萬元。深感不平的她決定去別處打工,無奈工作不適應,只好回到公公經營的汽車旅館做清潔員。身為老闆的媳婦,王麗芳沒有受到特別關照,反而總是被同事和先生指責、嫌棄。她試著向女兒訴苦,沒想到女兒也站在先生那邊,冷漠地告訴她:「爸爸說的對,妳應該要打掃得更乾淨。」這些批評,讓王麗芳感到萬分失落。
心疾:難以名狀
2006年,她開始產生強烈的不安全感,並產生幻聽、妄想等症狀,總覺得丈夫與他人有染。孤身一人在台,沒有親人朋友在身旁,而她有限的語言能力也不足以讓夫家理解內心的混亂,遂使病情越來越嚴重,隔閡越來越深。2011年,王麗芳的公公和丈夫終於意識到狀況不對,才陪她到草屯療養院。由於沒有醫療通譯,王麗芳又只會簡單的中文和閩南語,看診過程都是公公、丈夫和醫生溝通,因此她渾然不知自己被診斷為急性精神病,並疑似患有思覺失調或妄想症;還單純地以為只是因為失眠去看病拿藥。2015年,王麗芳的精神狀態急遽惡化,總會沒來由地笑、行為怪異,並時常與家人發生衝突。家人再次帶她去醫院就診,然而語言隔閡使她對自己的狀況一無所知,她看不到那張貼在身上的「其他思覺失調症」標籤,獨自困在朦朧、混亂的抑鬱世界裡。
煉獄蘊育的無名火
15年婚姻中,工作之餘,家裡大小家事也都由她一手打理,但若提起想寄錢回娘家,仍會被丈夫以「夫家優先」為由拒絕。先生與她不時發生口角,有時甚至會拳腳相向。為此,她曾兩次與先生離婚,但是心繫女兒的她、失去印尼國籍的她、因身為「外人」而缺乏工作機會的她,終究無法找到自己的歸宿,只能一再回到丈夫身邊。2015年,王麗芳第三次離婚,此後她沒有再結婚,僅以同居狀態繼續背負著媳婦、妻子、母親、底層員工等多重重擔。
2018年12月6日對王麗芳而言,本應只是另一個尋常而疲憊的日子。下班後,她向前夫抱怨當天下午在旅館與同事的齟齬,而前夫再次站在對方的立場譴責她。數十年來的怨懟和不甘,在她心中燃起一股無名火,兩人大吵後,前夫自顧自地就寢,而她卻還得洗滌先生和女兒的衣服,打理家務。
夜半時分才忙完家事的王麗芳,仍然無法平息激動的情緒,此時憤怒、委屈、疲憊使她的精神益發混亂。一片茫然中,她拿起水果刀,看著熟睡的前夫,往他的胸、腹刺去。前夫痛醒,試圖逃離,她追了上去,向命運對待她那樣,一刀,一刀,直到前夫倒地。而後,她想起女兒長久以來的冷漠與輕視,與對前夫的依賴,便想:與其留女兒一人孤單,不如讓她隨父親一起走。於是又前往女兒臥室,將她刺死。
公婆聽到求救聲趕來,看到持刀的王麗芳,便大聲命令她跪下、交出水果刀。回過神的王麗芳照做後,看見倒在婆婆懷裡的前夫,便請婆婆報警,隨後獨自前往警局自首。
失語的當事人
悲劇發生後,表達能力不佳的王麗芳,在警詢、與律師溝通、法院審判等過程中,並沒有司法通譯的協助,進行精神鑑定時也一樣沒有專業通譯確認王麗芳真正理解鑑定內容。因此,這些令人擔憂的審判跟鑑定的品質,反映在對她的論罪或科刑等審酌,早已注定是一樁不公平的審判。
在王麗芳這種罪證確鑿的案件當中,因為罪名已相當明確,有爭議的地方不在於「定罪」,而是審判時應給予多重的刑罰──亦即「量刑」的輕重。刑法第57條明文規定,法院在量刑的時候,必須要注意被告的犯罪動機、生活狀況、犯後態度等事項,作為判斷量刑輕重的標準,法官在證詞選用之前,有義務在法庭當中,還原被告包含案發時和案發前的人生地圖,去理解一個人是在什麼樣的處境下,犯下這些罪行,而這也可能是被告最後,也是唯一一次機會,可以期待有人能夠公平的審視並同理他的人生際遇。
王麗芳在她的案子當中,花了相當大的力氣在主張「家人常常打我」,由於法院派員警訪查皆無法找到任何證人或驗傷紀錄等物證,法庭只能藉由王麗芳和她的公公雙方的說法,釐清是否持續性的發生家暴。
預設的心證
對於王麗芳有沒有被家暴的事實,公公與她持非常不同的看法,在法庭上,公公表示:「家裡沒有人會打被告;被告夫妻十幾年前偶爾會吵架,有一、兩次吵到動手腳,但這都是四、五年前的事,這一、兩年比較不會吵架。」王麗芳卻說:「公公、婆婆、老公時常打我,我會殺他們是因為他們時常打我;我先生每次吵架就常常打我。」除了自己的說法外,王麗芳又附上了她的阿姨麗莎(化名)的證詞,以及草屯療養院刑事鑑定報告書佐證她的說法。面對這些證詞的歧異,法院認定的結論是,「被告辯稱公婆、先生常常打伊等語……係想像之情節,顯難遽信。」
然而,法院在兩種矛盾說法的選用上,如果被告自白沒有其他證據佐證,證人的證詞也沒有被交互詰問、驗證,法院最多可以說沒有證據證明長期家暴,但判決書為何寫出家暴是被告想像出來的這類字句?這是非常令人疑惑的。此外,法官也直接採信公公說的,只有一、兩次動手,在判決書當中寫道:「雖或曾因爭吵而動手,亦僅一、兩次,顯難以長期家暴比擬。」但對於王麗芳提出的證人麗莎及草屯療養院鑑定證據,卻認為:「報告書此部分記載內容同樣僅能證明被告有如此表述,而無法據為被告確常遭被害人吳○峰毆打、抓去撞牆等情之證明。」
上述這種法院心證很明顯偏頗的情況,在整個判決書中一再發生。比如,在討論家人到底對王麗芳好不好的問題時,公公證詞提到:「我有跟被告說如果妳回印尼,我可以拿一點錢給妳;如果在台灣,我就不給,因為我認為被告在台灣沒辦法生活。」對於這種明顯透過威逼利誘讓失去印尼國籍的王麗芳回印尼的言論,法官卻認為,這只是公公的「探問」,王麗芳因為自身「理解能力不佳」、「處理事情偏狹」而誤解為是威脅要送她回印尼。
同樣的,對於王麗芳認為女兒看不起自己一事,公公的回應是:「被告是印尼人,因為比較沒法與大家好好溝通,所以女兒比較沒理她。」而法院也再度認定,是王麗芳「預測他人行為及意圖有明顯障礙」、「易曲解他人意思」,才會「誤以為」女兒看不起自己。
比起判決書遣詞用字的偏頗,整起殺人悲劇或許有更簡單而直觀的詮釋,那就是:王麗芳確實因為國籍、種族、語言、性別、階級等問題,始終被視為「外人」,在長期的不平等與壓力下,釀成了悲劇。
對於法院,我們期待的,是讓每個即便是犯罪之人,都能夠至少得到一次人生歷程被正視的機會,而不是粗暴而恣意的,將生活當中已然傾斜的話語權力結構,又一次在法庭上複製搬演。
無所逃於天地間
王麗芳的一生,是一個不斷逃離的過程,逃離印尼的原生家庭、逃離台灣的雇主、逃離婚姻、逃離由性別、種族、階級等弱勢身分帶來的束縛與壓迫。然而,她終究無法逃脫由這一切交織而成的巨大網羅。2020年,最高法院駁回檢察官上訴,她被判處有期徒刑28年定讞。
每起犯罪的背後,都有錯綜複雜的因果纏繞。王麗芳在這座曾象徵著自由的島嶼上付出了所有,卻始終無法被理解、尊重,深陷失語困境,在寂寞與瘋狂中走上殺人的不歸路。如果我們繼續努力,不停探問、追索,嘗試貼近她這幾十年來真實的生命,我們會看見,她不只是「罪犯」,也是一位需要被理解、被當作「家人」平等對待的婚姻移民,是一個──和你我一樣──期待獲得溫暖與歸屬的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