酒駕致死罰責「太輕」?淺談刑罰的輕與重
文/黃致豪(律師)
編輯/吳奕靜(廢死聯盟執行秘書)
編按:近日社會大眾對於酒駕肇事應受的罰責有許多討論,本篇文章整理自黃致豪律師對此議題在社群平台的回應,希望能提供大眾更多思辨的角度。
為何酒駕肇事致死的罰責感覺很輕?
這個提問就跟任何其他犯罪一樣,並沒有簡單的答案。但我想盡一點法律人與心理學者的本分,試著回答一下。
那些主張「只要加重刑罰,就可以遏止犯罪」的論調,多半既不了解法治與矯正體系的運作方式,也不了解人的行為。以下我就扼要解釋:
第一、酒駕處罰太輕?
有關酒駕致人死傷的刑事責任,目前規範在刑法第185-3條第二項與第三項的不能安全駕駛致人死傷罪,是一種結果加重的額外處罰規定。初犯致人於死,是三年以上十年以下的法定重罪,再犯致人於死,則是五年以上到無期徒刑。
這樣的刑罰,比起同樣造成他人死亡結果的過失致死罪(五年以下有期徒刑)要重上許多,甚至再犯最高刑度可達無期徒刑的狀況下,比起殺人罪的處罰之重(死刑,無期徒刑,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毫不遜色。在台灣的刑法典當中,更可以算是已經名列前茅的重刑罪。
所以,在台灣酒駕致人死傷的處罰,一點也沒有比較輕。甚至懂法律的人有非常多認為這樣的處罰是違背刑罰原理跟比例原則的:因為酒駕的人一開始並沒有「我上了車就想殺人」或者「有沒有死人我都不在乎」的犯罪意圖。而這種犯罪意圖是全世界任何一個法治國家在處罰犯罪時需要考慮的。
否則法律怎麼做出輕重有別且合乎比例的處罰?其他更嚴重、更惡意的犯罪該怎麼辦?難道台灣要成為一個全部唯一死刑的國家?
第二、酒駕的成因與人類的行為有非常直接的關係:
酒駕這種類型的犯罪,常常看到會出現在兩種人身上:
(一)已經飲用酒精成癮的人,(二)投機僥倖覺得我這次不會被抓到的人。
很不幸的,從人類的行為與心理的司法心理學角度來說,這兩種偏偏都是重刑難以發揮效用的對象。
第(一)種飲酒成癮的人,實際上已經是一種精神疾病了(請參照精神疾病診斷統計手冊第五版的酒精使用疾患)—既然叫做成癮,臨床上就是已經無力控制。既然無力控制,那麼就算把刑罰提高到死刑,也是根本不會在行為之前進入酒駕者的思考當中。當然就不會產生遏制力。
這種人,需要的是治療與處遇計畫,不是單純的刑罰。
第(二)種投機份子,則是往往在做出這樣的違法行為之前,已經自以為地精打細算過—「我覺得這次我應該不會被抓到」。換句話說,他就是已經衡量過風險(酒駕的「便利」跟「肇事」的機率)才去做的。對這種人而言,他總是以為自己可以逃過法律的制裁,因此刑罰再重,他的投機心態依然不減。換句話說,重刑,還是沒用。
這種人,需要的是「酒駕一次終身不得考照用車」的行政處分。依然不是單純的重刑。此處尚有許多可以討論,礙於篇幅暫不說明更多。我很希望這樣講各位能理解:法律,是不可能解決所有社會現象的;情緒更不可能。
事實上,如果大家願意看看數據的話,近年來的台灣可以說是有史以來重大犯罪的相對低點,酒駕案件也一直在下降。
像「酒駕唯一死刑(重刑)」或者「只有全面禁酒才能禁止酒駕」這兩種極端論調,都是全然忽略社會體系的變遷,人性,與法律政策的情緒觀點。恐怕不能真正解決問題。
以證據跟科學進行理性思辯的教育與對話,才有可能讓我們以及下一代都更好。同不同意我的意見都沒關係,理性地交換意見就好。最好是大家都可以去挖論文,找數據,基於事實相互討論。不用生氣。那我的目的就達成了。
為什麼不管法律怎麼修,我們總是感覺「輕判」呢?
問題的本身,其實已經點出了兩個重點:「感覺」、「輕判」;我相信這個問題也是許多人的感受,所以討論起來有其意義。
這件事,因為牽涉到人的行為以及刑事司法政策,我們同樣可以從這兩個面向來略加說明。
第一,以刑事司法的運作而言,「合乎比例」,「符合目的」,「作為最後手段」,是民主國家的刑事政策三個最重要的指導方針:
(一)任何刑罰都有其界限。白話就是:刑罰也要考慮經濟原則—如果大小輕重不同,故意過失有別的各種罪通通一律重罰,到最後整個刑罰體系將會失去意義—這種「經濟」原則,其實也就是憲法當中的比例原則;而且(二)刑罰的運作必須嚴格限縮在符合它原本設計的目的。這些目的相當複雜,但扼要來說,近代現代的刑罰理論多半認為「讓犯罪人不要再去犯罪」、「讓大家因為理解刑罰而不要去犯這個罪」,常常是最主要的兩個目的—也就是所謂的「預防理論」—展望未來更和諧、犯罪更少的人類社會。
這兩個原則大概是全世界各個民主國家刑法體系設計的基本原則。而這樣的原則,可以說是奠基在「相信人類進化、學習、改變的潛能」,也就是「人性尊嚴」這樣的觀點而來。
除了上述兩個原則以外,一般對於國家或政府權力感到戒慎恐懼的現代民主政體,也都會為了讓刑罰儘量不要遭到國家亂解釋或濫用,因此而嚴格將刑罰適用的範圍盡量限縮,而不是擴張—這也就是刑法的謙抑原則,又叫最後手段性。
講白了,這第三個原則怕的還不是人民之間互相弱弱相殘,而是國家權力利用各種理由去殘害人民(所以你可以想像,在國家手中的刑罰力量本質上是多麼可怕的東西)。
基於上面三個原則,刑罰的解釋與適用,就必須要在眾多的黑與白之間的灰色地帶,做出盡可能細緻的區分。而這樣的區分,哪裡容易?
因此,各國的刑法體系到最後幾乎都會演變出一套獨特的詮釋體系:構成要件—怎樣才算犯法?怎樣會算例外?以及適用體系:犯罪者的刑罰,該怎麼量比較好?要看哪些因素?
問題是,這些體系實在是太多變因,需要考量太多議題,太瞻前顧後了,因此一般人就很容易對此失去耐性,想要找個「簡單的解方」—「講那麼多?罰下去就對了!」
簡單來說,刑罰體系涉及國家與人民之間權力關係的緊張性,以及人民與人民之間作為同一個生活社群的和諧性,會需要考慮到極多、極多的變數。因此體系本身的複雜程度,以及常常遭到誤解的狀況(「我沒辦法理解這體系怎麼運作的,是不是出了毛病?」),在各國都是極為常見的現象。
這就是為什麼,我在文章前段一開始就舉了法條與法條,故意與過失,犯罪的主觀意圖等等因素來比較—刑罰的合理與否,是透過比較來的;當這個比較的體系崩毀的時候,刑罰系統也很可能失去它預防犯罪的用途—「反正輕罪也死,重罪也死,那我不如跟你拼了幹條大的?」這種水滸傳的上梁山心態,就可能大幅出現。
第二、刑罰體系既然考慮的變因那麼多,聽起來好像還蠻像回事的,那為什麼我身為一般人,總覺得社會險惡,刑罰過輕?
這裡就要提到兩個著名的司法心理學效應了:第一個,是可得性偏誤(accessibility bias),白話:「同一個殺人案媒體連續報導二十天,你會以為本月每天都有殺人案」);第二個,則是肯證偏誤(confirmation bias),白話:「社會這麼亂,就是因為人民太自由,罰則太輕」—也就是一種先射箭再畫靶,先下結論再為了結論找理由的誤區。
上面這兩種常見偏誤,一旦扣在一起,最大的問題就出現了:在大家「素樸的正義感」情緒作用下(好人就要有好報,惡人就要有壞報)—但該怎麼區分人的好壞?這兩種偏誤很快地就會加速大家理性的崩毀,因此很容易就會出現「台灣就是酒駕殺人之島—根本就是刑罰太輕」這樣情緒性的講法。
而這樣的講法一傳再傳,透過媒體輿論的渲染效應,就會變成了一種似是而非的「現象」(「啊,台灣好糟糕啊,好爛啊,壞人都在街上走,好人都怕得要命縮在家裡」之類的誤解氣氛所形成的現實扭曲力場),回過頭來更用力地挑動我們的情緒。而情緒,其實是一種令人上癮的毒品:它給我們動力,卻也讓我們一直想要更多,直到氣力用盡、自毀毀人為止。
這是為什麼,無論刑罰調到多重,不在法律圈內的人永遠都會有「社會真亂,刑罰真輕」的這種「無奈」甚至「恨意」的感覺—偏誤加上情緒發酵,已經讓我們不太容易穩住,去看看實際的數據,挖掘背後的成因了。
也就是,在情緒的不斷作用下,我們失去了展望明天的能力—那是很可惜的。
上面講了這麼多,其實我並不是要鼓吹「泯滅情緒」這件事—台灣同胞絕大多數很可愛,很感性,因此,面對看起來很悲哀或令人心碎的事件時,我們也會立刻做出許多當下的情緒反應:「太可憐了!」「捐錢!」「加害人真該死!」「為什麼要喝酒?一定是罰太輕了!」…這些都是很正常的,是人性之常。
但重點是,我們希望社會更好,總不能老是像巨嬰一樣,除了發脾氣之外什麼也不做,或者交給別人做—這是我們也是我們孩子的社會,不是嗎?
我們能否在情緒過去之後,冷靜下來一起對話,挖出事件的脈絡與證據,想想解決的有效方法?否則,整個台灣就只能在情緒的漩渦裡,不斷打轉;而執政者無論是誰,也不再有人敢出來檢視事實、講真話了,只會隨著民意潮起潮落,不斷加碼刑罰。
講了很多,如果你聽不懂、不清楚,那一定是我講的不好。
最後,我想誠懇的推薦兩本書,對這些情緒的沈澱會有幫助的書:
第一本,是黃榮堅教授的《靈魂不歸法律管》;這本書對我這個法律宅男來說,是白話講解法律與社會的神作,極為好看易懂。
第二本,是《真確》(Factfulness);這本書講的是事實與主觀認識之間,可以有多大的偏差。
另外,如果有真心想理解犯罪問題的朋友,也願意啃稍微硬一點點的材料的,我非常推薦《被誤解的犯罪學》一書;裡面充滿實證資料與證據,對於諸多與刑罰制度有關的問題,有著詳細的討論。
希望拉拉雜雜講了這些,可以對大家的提問有所回應與協助。
老話一句:大家同意、不同意我的意見,都無所謂;如果可以各自去找出多一點的事實證據(而不僅僅是「意見」),互相交流,那就太好了;就是不用太生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