太自然了所以看不見:從性別角度談女性死刑犯
編按:本文取自陳宜倩老師2021.08.07在「凝視女性死刑犯」工作坊演講的內容,以及後來訪談的素材,摘錄集結而成。
口述/陳宜倩(世新大學性別研究所教授)
摘錄改寫/詹斯閔
為何要談女性死刑犯
女性只佔全世界死刑犯中百分之五,台灣目前定讞的女性死刑犯只有一位。數量這麼少,為什麼要研究?康乃爾國際報告指出:這些犯下重大罪行的女性,大多長期生活在性別暴力之下;他們多半是謀殺家人或者感情對象。顯然,女性被一步步逼向死局之前,性別是極關鍵的作用力。
性別刻板印象的雙面刃
康乃爾報告同時強調,女性常常因為犯罪事實以外的性別因素受到審判。什麼意思?女性的行為使人聯想到柔弱慈愛,這不是有助於減刑嗎?在司法程序中動用性別刻板印象真的會讓女性受害?1995年一位葡萄牙女性接受婦科手術時,遭遇醫療疏失,從此喪失性生活;他後來為此提告。法官減低賠償金的理由是:「年過半百的女性不再需要性了。」法院沒有細究當事人的真實境遇,輕易套用性別刻板印象。事實上,這種不加查核、順應性別主流迷思的認定,會讓不同於性別規範之外的女性,獲得更嚴厲的懲罰。例如殺子的單親媽媽就會被評論為「不是一個好媽媽」,然而單親媽媽的養育困境完全被忘記,在法院考量犯行各個因素時,這樣的刻板印象可能會阻止了法院較為複雜地去理解犯行原因的可能。
台灣法律沿革
康乃爾報告站在國際觀點討論女性死刑犯,那幾個國家情形是這樣,我們台灣呢?台灣的法律條文經過漫長改革,1994年司法院大法官釋字365號解釋,「未成年子女的權利義務以父親的意見優先」被宣告違憲。1996年大法官釋字452號解釋,「婚姻之住所以夫之住所為住所」違憲,給立法者一年時間修法。1998年大法官釋字457號解釋,「退輔官兵的農舍土地,禁止出嫁女兒繼承」違憲。2002年《民法》修正,女性婚後財產收益管理權,不再歸丈夫所有。
藏在法律裡頭且極具性別意味的傳統思想「爸爸說了算」、「嫁雞隨雞,嫁狗隨狗」、「嫁出去的女兒潑出去的水」、「婚後從夫」一條條被剔除。女性身分標籤的層次與順序,同時在此展現:母親最容易得到同情,接著是妻子和女兒。那麼媳婦呢?台灣仍然有些細瑣條文,使得媳婦的地位未受保障。民法規定[1]:夫妻若與其中一方的父母同居,有撫養義務。條文看似性別中立,然而就社會現實來論,往往是嫁進門的媳婦會和對方父母同住。所以會造成媳婦有撫養義務,分財產時卻沒有他的分,這樣的窘境。
性別中立或性別盲
法律或法院判決的用語,有時看似性別中立。但我們可以進一步質問,究竟是性別中立或是性別盲?法官若在性別這一題缺席了,案件的重要細節可能會被忽略。張芳馨殺害小姑,他的丈夫在姑嫂衝突中是什麼角色,我們無從得知。蔡京京與男友曾智忠殺害蔡母,兩人感情互動裡的權力關係,判決隻字未提。謝依涵和被害老翁究竟有沒有更進一步的感情關係,法院沒有著墨。看似保持中立且沒有說清楚的那些,很多時候反而是量刑審酌的關鍵。
判決識讀
判決有寫和沒寫的部分,各自都藏著蛛絲馬跡。2006年受暴已久的趙岩冰[2]殺夫,檢察官說:為夫的當然不希望妻子拋頭露面。荒謬的是,寫下這段話的檢察官也是一位正在「拋頭露面」在外謀職的女性;這些字眼透露出執法者的性別角色刻板印象。我們應當邀請更多人走進判決文字海裡,理出頭緒,並從中推敲:司法人員是否體察性別化的社會現實,是否具備足夠的性別敏感度。這也是本次「凝視女性死刑犯」工作坊的初衷之一。
法律與性別
法律和性別同樣作為一套有約束力的社會規範,兩者關係是什麼?先回頭看,我們如何形成對性、愛情、身體、生殖、婚姻和家庭的各種看法?其實是從小開始,從日常生活的人際相處點點滴滴建立起來的。和法律相比,性別劃設下的邊界更生活化、更自然、更難能被指認,也更難有同時同步的全面推翻。所以法律修改了,不代表社會大眾的性別觀念會跟著進步。這也顯示出法律的極限。
性別規範常常隱而不顯,在執法者身上也是如此。法律從事者看起來在法律這個層次作業,商量與決斷著法律的論題,但性別與其他社會規範暗暗在底下運作。若法律從業者沒有覺察到自己固有的性別觀,沒有意識到自己如何輕易地被那套性別觀主宰。可能會遵循性別角色刻板印象或成見,來詮釋審判時的證據與證言。例如康乃爾報告提及的例子:女性被告犯案後帶著裝有性感內衣的行李箱出門,檢察官藉此塑造他「逍遙法外、浪蕩女」的形象,要求陪審團判重罪。
性別規範的作用力必須浮上檯面,法律才有機會修改。台灣已簽署國際公約CEDAW(消除對婦女一切形式歧視公約施行法)並將之國內法化。其中一條[3]明令:國家有義務實施暫行特別措施,改變原有文化和習俗,以達到實質平等。如果我們沒有發覺文化和習俗如何運作,要怎麼提供適切的暫行措施,來扭轉女性所受的不公平待遇?人們自文化生活層次,很自然習得的性別規範,需要更銳利、更廣泛地被指出來。
性/別理論
探究這些女性死刑犯的人生,參酌性別就足夠了嗎?顯然不。性別總是和其他社會因素交織作用。整個女性群體之中也有歧異性,黑人白人亞裔、中產階級或經濟弱勢,其他向度的差異,影響各別女性回應性別議題的能力與資源。「我知道媳婦很委屈,可是其他受苦的媳婦不會去殺人啊。」張芳馨案會得到類似質疑,但其他媳婦可能有較寬裕的金錢,搬出婆家或另找對策。看見性別與其他因子的交織,我們理解案件的視野才會更精準和立體。
女性主義法哲學
西方女性主義思潮大致可分成三波,其中第二波在1960年代,跟著黑人民權運動、環保與勞工等議題,同時燃起烽火。累積起來的能量後來進到學院裡面,美國法學院開始出現女性主義法哲學(feminist jurisprudence)的課程,這派理論認為女性在歷史上一直處於屈從地位,法律扮演一個重要角色,因為法律是由男性寫、為男性而寫的。抱持這種法學思想來看女性死刑犯以及其他性暴力案件,會有全然不同的批判觀點。
那麼台灣女性死刑犯的案例,放在全世界女性主義的討論之中有什麼意義?我們必須注意,媳婦這個女性角色幾乎是華人儒家文化特有的,西歐北美國家沒有這種人倫秩序下的社會位置。分析與研讀這些台灣的案件,尤其是與媳婦身分相關的案件,等於是在回頭修正、挑戰與擴充女性主義的理論視域。
個人與政治:未來怎麼辦?
女性主義者說,個人即是政治。但如果我們抱著謹慎又惶恐的心,難免會問:眼前這個單獨的個案,如何證明與更大的性別結構真的有關係?怎麼證明性別歧視在公領域真的存在,不是腦補。沒錯,個人與政治之間的推論,需要更多科學研究與論述支持。
美國康乃爾大學法學院在2000年前後,對法學院自身進行「就學環境是否為性別友善」的調查[4],包含質性和量化研究,訪談女性學生上課時的感受,分析入學成績與在學成績變化、擔任社團領導的男女比等數字。報告結果令人震驚:明明入學時男女學生成績相近,同受三年教育之後,男性學生自信心攀升,女性學生自信心低落。台灣司法環境的性別實況呢?必須好好調查,而且這種研究一定要由司法部門自主來做,外人進入調查有其限制。
與其呼籲法官和其他法律從事者們在評判案件時提高性別敏感度,倒不如從日常生活中開始盤點,讓大家好好觀察自己,親近的人們或自己被怎樣的性別因子包圍,性別如何切身地運作。把那些太自然,所以看不見的性別規範指出來。看見了才可以討論,可以反省,可以拋棄,可以重建性別敏感度,這個計畫只是開始。
[1] 《民法》第1114條。詳見賴芳玉律師〈顧公婆時是家人,分遺產時是外人?賴芳玉律師談媳婦的兩難〉:https://reurl.cc/bn3Wxr
[2] 趙岩冰案,參見高雄醫學大學性別研究所「性別教育與研究」網站:https://reurl.cc/6DjKX5
[3] 第4條,第一項。
[4] 講者陳宜倩老師,當時恰巧在康乃爾法學院求學,他說,男同學看到調查結果都非常生氣,覺得自己哪有歧視女性。這份調查讓宜倩老師印象深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