凝視女性殺人犯(三):我想做他純潔的新娘
文/張娟芬(廢死聯盟理事長)
謝依涵的犯罪則是發生在結婚前夕,而且犯罪正是為結婚做準備。謝依涵說陳進福與她有不倫關係,這一點法院不採信。不過,三年之間,陳進福大約匯了一百萬給謝依涵(這段時間謝依涵匯給媽媽的生活費金額,差不多也是一百萬),要說其中沒有任何交換,似乎不太合理,因此謝依涵的說法值得考慮。謝依涵對婚姻與家庭的憧憬,濃縮為給男友的這一句:「畢竟我還想做他純潔的新娘!」那麼,不純潔的過往就必須抹除。法院不相信不倫關係是殺人動機,但卻必須相信謝依涵是決心走入婚姻的:殺人之後兩天她就去試了婚紗,而且把款項付清了。
謝依涵要當一個「純潔的新娘」
其實謝依涵自覺「不純潔」,是非常性別化的一種認知。謝依涵自述的「不倫」關係,是互相碰觸身體,而這時男方並沒有生理反應。如果一個男性婚前與別人有這樣的活動,他不會自認不純潔,他只會聳聳肩說,不就是「人與人的連結」嗎!只有女性會認為這是重大的污點,必得下重手清除不可。
謝依涵與林于如有一個共同點,就是男女之間的經濟實力有很大差距。林于如年輕時因為家境不好在酒店上班,她先生家裡很有錢,還在讀高職就上酒店,這樣認識了林于如。媒體經常以「酒女嫁富少」形容她,也就是把林于如看做淘金女郎。謝依涵殺害的陳進福則是「富老」,出手闊綽,當時「媽媽嘴」咖啡廳的其他服務生都知道。這兩案都是吸引極大社會關注的案件,一開始社會大眾的印象都是「為財殺人」,非常符合「淘金女郎」的人設。兩人一開始都被判死刑,後來都曾經被改判無期徒刑,但是最後林于如還是死刑定讞,而謝依涵則以無期徒刑定讞。
謝依涵案的轉機在於,「為財殺人」在她的案件裡有點說不通,因為無論他們以什麼東西做交換,陳進福的金援並沒有停止的跡象,所以如果是為了錢,那應該是繼續這個交換關係才對,殺死他反而斬斷了自己的金流,因此,謝依涵所主張的「斷絕不倫關係以便結婚」才比較合理。從性別的角度來說,謝依涵是從婚外性關係走向婚姻家庭,她的起點雖然不見容於社會,但浪女回頭,方向是符合性別規範的,也就是有(好女人的)教化可能性。何況她雖然取得將近百萬的錢財,可是也匯給母親將近百萬;她不是愛慕虛榮的淘金女郎,反倒是(有瑕疵的)孝順女兒。於是最終改判無期徒刑。這一點與「康乃爾報告」或許有互相呼應之處:當女性殺人犯符合性別角色時,比較容易獲得輕判。
蔡京京案是五個案子裡唯一的「女兒」,只有她的犯案背景不是夫家,而是原生家庭。判決對於蔡京京、曾智忠或案情的了解都很破碎,很可能因為蔡京京有精神分裂性人格疾患、合併反社會人格傾向,在殺母親之前,她已經無法應付日常生活;而曾智忠透露的更少。我們只知道蔡京京去紐西蘭念大學,在那裡認識了大她十九歲的曾智忠。兩人回台灣以後卻非常潦倒,餓到偷東西吃,也租不起房子,而必須去住網咖。曾智忠因此認為必須將蔡京京的母親殺死,他們兩人的命運才能改善。這是常人無法理解的神秘主義,只能說精神異常的狀態蠻嚴重的。
佛洛依德說,玻璃珠墜落的時候並非隨機地破裂,而是依著某個看不見的結構破裂,但那個結構早就在了。蔡京京與曾智忠或許也可以這樣理解,他們的精神異常,顯露出父權社會的紋路:他們向蔡京京的母親要了一筆錢,再要第二筆的時候母親沒給,便對母親憤怒,生出了「殺母可改運」的神秘邏輯。但是錢是蔡京京父親給的,他們卻不對父親生氣。母親被預設為照顧者,孩子的不順遂都怪她,她必須無微不至,一百分就是母職的基本分,一分也不能少;父親就不必,他在家庭裡的角色就是沒有角色,只要有個社會身份、會拿錢回家就行了,父職是零分起跳的,他只要做了任何一點,都超出期待、贏得讚美。蔡京京的父親正是這樣一個名義上的父親。他是職業軍人,長年不在家。曾智忠與蔡京京的戀情不受父母認可,但是激發的憎恨是對著母親的。
不斷稱蔡京京為「獨生女」的寓意
蔡京京判決裡最怪異的一點是不斷稱蔡京京為「獨生女」,認為她備受疼愛卻不知感恩;同時又說「被告蔡京京年幼時,父母為全心照顧罹患血癌的幼弟,不得已委由外婆照顧,致其幼小心靈感到孤獨無依」。既然有弟弟,為什麼還稱「獨生女」?即使手足後來死亡,我們也很少把存活的那一個稱為「獨生子」或「獨生女」。「獨生女」是一個富含文化意涵的字眼,表示她三千寵愛在一身,但蔡京京恰好不是,三千寵愛在弟弟那一身,不在她這一身,她應該是被剝奪感特別嚴重才對。
一審、二審都把蔡京京判無期,曾智忠判死刑。他們殺的是蔡京京的母親,照理說蔡京京罪比較重,因為殺害父母是比殺害其他人更重的罪。但是一審、二審都把蔡京京判無期,曾智忠判死刑,直到更一審才把曾智忠改判無期,最後兩人都無期徒刑定讞。蔡京京在審判中面對問話經常回答「去問曾智忠」,法院相信蔡京京極度依賴曾智忠,言聽計從,所以始終把她判得比較輕。法院的判斷,也許是「男女關係以女性為附屬」的成見發揮了效果,對女性有利;也許是蔡京京比曾智忠年輕許多;也許是蔡京京的精神鑑定顯示她有精神疾病,而曾智忠拒絕鑑定;也許是蔡京京曾經承認,而曾智忠始終否認;也許是蔡京京表達悔意,而曾智忠沒有;也許是被害人家屬原諒蔡京京,但不原諒曾智忠;也許以上皆是。情侶一起犯下重罪的例子在台灣並不多,二〇〇八年有另外一起殺人案,男性判死刑,女性判無期徒刑。男方說,女方一直跟他說自己的女兒被被害人長期性侵,他才會殺害被害人;但是法院並不相信,還是將男性視為犯罪的主導者[1]。
蔡京京和曾智忠一審獲判重罪以後,在獄中結婚了。二審法院認為這是曾智忠的狡計,因為當時法院認為兩人有利益衝突,所以在審判程序上將兩人分開審理,曾智忠不知道蔡京京在法庭上說什麼。如果曾智忠是蔡京京的配偶,他就可以以「輔佐人」的身份取得參與蔡京京審判的權利。最後法官還是不准他到庭,並在判決中痛斥曾智忠「藉由與被告蔡京京結婚,企圖以被告蔡京京輔佐人之身分,扭轉被告蔡京京於偵查及原審審理中對其不利之陳述,並頻頻以請求撤換指定辯護人、請求對被告蔡京京停止審理及請求與被告蔡京京合併審理等手段,意圖延滯本院審理程序之進行[2]」,「猶以結婚為手段,企圖掌控被告蔡京京於本院再為對其不利之陳述[3]」。
想結婚的謝依涵在犯案以後,失去了結婚的希望;而蔡京京在犯案之後結婚,但沒有人知道她到底想不想結婚。如果法院的猜測是對的,那麼蔡京京就是又一個「在家庭裡位置低下」的例子,只是一個傀儡。蔡京京究竟想不想「做他純潔的新娘」呢?她相信曾智忠會靈魂出竅、一直進入她的身體、「大聲呼喊上帝太陽就會出來」,平常感覺自己一直都在旋轉、漂移、有時順時針有時逆時針、好像躺在氣墊上一樣……;恐怕她與這個世界,已經分屬不同次元,無法對話了。
透過以上五案的分析大致可以看到,這五案都以家庭為最重要的犯罪背景,她們殺害與自己熟識、有深刻情感糾結的人。相較之下,男性的重罪犯罪背景比較多元化,有情殺、家內殺人,但也有因為巨大經濟利益的財殺、黑道的仇殺、常業犯、對陌生人強姦殺人或強盜殺人等等。女性殺人犯的案件裡可以窺見許多性別因素的作用,不過,五個案子數量不多,還不宜過度推論。本文指出的某些問題,在男性殺人犯的案件裡也存在,比如法院不調查或淡化犯罪的前因與脈絡,證詞可信度的取捨缺乏合理說明,判決以某些未必符合實情的用語來誇飾被告的惡性,拒絕調查對被告有利的因素,量刑部分拼貼制式化用語等等,都不是女性殺人犯獨受的待遇。「康乃爾報告」所說的雙重審判,對於男性被告來說可能也有部分成立,因為量刑的部分就是在審被告這個「人」以決定刑度。不過,男性被告所受的第二重審判,似乎主要是階級、學歷等因素而不是性別,因此性別因素也不能完全排除。可惜台灣的判決寫作大量複製貼上,男性被告與女性被告都用同一例稿,只填入不同情節;判決所寫似乎並不真正反映法官所想,這將是研究上很難克服的一點。總之,女性殺人犯的案件裡有豐富的庶民生活細節,可以作為性別研究的教材;至於性別因素要如何成為法律研究的教材,則值得未來進一步探索。
繼續閱讀:
凝視女性殺人犯(一):法律與性別的雙重審判
凝視女性殺人犯(二):地位低下的棄婦
[1] 臺灣高等法院高雄分院98年度上重更(一)字第3號刑事判決。
[2] 臺灣高等法院花蓮分院103年度上重訴字第2號刑事判決。
[3] 同上註,但法官的意思應該是曾智忠企圖掌控蔡京京「不再」為對他不利的陳述,判決漏了一個否定。此處原文照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