凝視女性殺人犯(二):地位低下的棄婦
文/張娟芬(廢死聯盟理事長)
一個犯罪故事從哪裡開始講,可能決定故事的善惡判斷。就像老師看到小明打小華,但究竟誰先動手,小明是打人的惡霸,還是受到霸凌所以不得不還手的硬氣好孩子?那就要看打人之前發生了什麼事。在林于如與王麗芳兩案裡,法院對於「家暴作為殺夫動機」這件事情,一個顯得漠不關心、另一個顯得吹毛求疵。結果林于如的犯罪故事起點是:「她嗜賭又需要錢,所以殺了先生好領保險理賠。」王麗芳的犯罪故事起點是:「她嫁來台灣,然後得了精神疾病,很多爭吵,於是殺人。」
家暴是權力關係失衡的病徵
「家暴」是權力關係失衡的一個病徵,但不是唯一的;在女性殺人犯的判決裡,經常可以看到行兇者在家庭關係裡居於低下的地位,並且好像稍一不慎就會被踢出家門。
王麗芳的草屯療養院鑑定已經提到先生會趕她出門。王麗芳殺人那天,法院認定的情狀是:王麗芳的公公看見兒子衝進房間求救,全身是血,「追躡而來之王麗芳手上仍持有水果刀」。在這緊急狀態,王麗芳的公公的反應是「隨即喝令王麗芳跪下,命王麗芳交出水果刀」,而王麗芳的反應是立刻順服,結束了這一起兇殺事件。一葉知秋,他們平日的互動關係裡,公公應該是有絕對的威嚴,而王麗芳或許也不是第一次跪下。
王麗芳的地位低下可能不只一個原因,但種族歧視是一個明顯可見的原因。草屯療養院的鑑定書這樣說她:「綜觀被告的生長歷程可以發現,被告的思考表淺、在進行複雜的思考或推論因果關係上有困難、道德標準偏低、容易受到物質的誘惑並以此作為行為的依據,這些性格特質可能與其過去的文化背景、社會風氣有關,並對本案的犯案動機產生一定程度之影響」;意思是說王麗芳的問題是印尼種下的因。
純粹就是台灣人歧視印尼人
其實許多針對犯罪者的心理衡鑑都會用到類似的形容,例如謝依涵的鑑定也說她的行為易受情緒影響、不易理性思考,而她的犯罪情狀也可以說是「容易受到物質誘惑」,但沒有人會將謝依涵的犯罪歸因於(台灣的)「文化背景、社會風氣」。王麗芳的鑑定這樣說,並不是因為有什麼實證資料顯示印尼文化「思考表淺」,或印尼社會就比較「容易受到物質誘惑」;純粹就是台灣人歧視印尼人而已。
王麗芳的判決裡引用了被害人家屬的陳述:「被害人吳○峰為被告之前夫,關心照顧被告生活、工作,被害人之家人亦對被告多所照料,被告不知感激,把小事、摩擦無限放大,甚而戕害前夫、女兒兩人生命,簡直人神共憤。」王麗芳的夫家認為她應當「感激」,可見王麗芳在那裡確實是被當作一個低下的人。這個台灣印尼聯姻似乎不是一個平等的婚姻,因為台灣這一邊自認是施恩者。
張芳馨也是一個家庭位置不穩的兇殺案。她結婚後住進夫家,與先生、婆婆、小姑同住一間公寓。張芳馨生了兩個小孩,但房子並沒有變大,張芳馨夫妻與小孩四人合住一間房間。婆婆過世以後,那間房子由小姑繼承,所以張芳馨變成住在小姑家了。張芳馨希望空出來的大房間可以由他們使用,但是小姑不同意,於是那裡變成儲藏間,張芳馨一家四人還是擠在一個小房間裡。
如果只看張芳馨的判決,應該無法理解那些生活上的小摩擦(開冰箱太大聲?),為什麼會弄到姑嫂關係惡劣。判決沒有把「小姑是屋主」這件事情寫出來,表示法院沒有把張芳馨「寄人籬下」的現實考慮進去,所以不能理解張芳馨在每一件「小事」底下,都有巨大的怨懟在悶燒。然後小姑開始打電話到張芳馨的娘家,叫她的家人來把她帶回去;這不只是羞辱她、讓她在娘家人面前丟臉,也是下逐客令。張芳馨的娘家應該聽得出來,這電話的意思是張芳馨要被休掉了。被逐出家門的危機感,成為張芳馨殺人的導火線。
這幾位女性殺人犯都因為家庭關係的糾結而犯下重罪,林于如、王麗芳、張芳馨都在結婚後與夫家親戚同住,也都在「從夫居」的框架裡居於邊緣劣勢。她們被家庭所定義,但是她們在家裡的位置卻似乎很不穩定,很容易失去。她們三人都生了孩子,但還是有棄婦的擔憂。