從冤錯案救援觀點評謝志宏案再審無罪判決(上)
文/林慈偉(廢死聯盟法務主任)
壹、前 言
「原判決關於謝志宏部分撤銷。謝志宏無罪。」
──臺灣高等法院臺南分院108年度再字第1號刑事判決主文
臺灣高等法院臺南分院(臺南高分院)歷經一年多的審理,終於在2020年5月15日這一天,就死囚謝志宏再審案作出了無罪判決。
謝志宏案是一個雙被害人、雙被告的案件。被指控殺人者有兩人,即郭俊偉與謝志宏; 被殺害的也有兩人,陳寶珠與張清木。凶器只有一把蝴蝶刀。再審之前的定讞判決認為,郭俊偉與謝志宏兩人接力使用同一把刀,將兩位被害人分別殺死,最後判處郭俊偉兩個殺人罪、兩個死刑;判處謝志宏兩個殺人罪、兩個死刑。
雖然謝志宏案於2011年被判死刑定讞,不過,因全案欠缺血跡指紋等物證、法醫自刀傷方向貿然研判本案為兩人所為,再加上錯誤自白以及測謊假科學證據等爭議,除了他的律師涂欣成為謝志宏奔走喊冤之外,後來台灣冤獄平反協會、台灣廢除死刑推動聯盟、民間司法改革基金會、台灣人權促進會、台南律師公會、國際特赦組織台南小組等民間團體也組成救援大隊展開救援, 與死刑拔河。張娟芬老師更以〈紙片人殺人記〉連載文章,從本案凶手體型、定罪之凶刀血溝、測謊報告、自白疑慮等論點,清楚道出謝志宏的故事和冤情所在。
不過, 2011年至2018年,謝案律團歷次的特別救濟聲請還是都遭到駁回。直到2018年秋天,謝案經臺灣高等檢察署臺南檢察分署(臺南高分檢)及救援律師團隊前後向臺南高分院聲請再審,終於推開法院及看守所的大門。謝志宏遭關押的日子,6,834天,終於停止計數。過去14個月的審理,臺南高分院傳訊鑑識人員、法醫等科學專家來檢視本案證據,也傳訊同案被告敵性證人出庭陳述,全面重啟調查,直至再審判決無罪(謝志宏案再審大事記,如下頁圖)。
回顧謝案,這個無罪判決著實得來不易。反觀過去這些年成功平反的死刑冤案一件又一件,包括江國慶、蘇建和、劉秉郎、莊林勳、徐自強、鄭性澤,一直到現在的謝志宏。一方面,我們可以看到司法系統能夠糾正自己的錯誤,這當然值得肯定,但是另一方面,在累積了這些平反成功的案例以後,值得深思的是,司法體系是否因此有了改變?又或者說,從謝志宏案的救援至平反無罪的經驗,我們可以學到什麼?因此,作為「死囚謝志宏救援大隊」救援團隊成員,從救援歷程所觀察到的視角,我將試著就謝志宏案這份再審無罪的判決(臺灣高等法院臺南分院108年度再字第1號判決,下稱「無罪判決」),一頁一頁地讀過,輔以我歷次到庭的現場觀察,提出我的一些評論及看法。
貳、從「案由欄」談起
「上列上訴人因殺人等案件,不服臺灣臺南地方法院89年度重訴字第30號中華民國90年10月26日第一審判決(起訴案號:臺灣臺南地方檢察署89年度偵字第7578號、89年度偵字第7961號),提起上訴,經本院以100年度上重更(七)字第186號判決並確定後,因檢察官及上訴人聲請再審,經本院以107年度聲再字第80、92號裁定開始再審……」
──臺灣高等法院臺南分院108年度再字第1號判決案由欄
判決書的案由欄,一般而言, 大多就是記載被告人數、罪名、起訴案號(確認審判範圍)、程序轉換等資訊,本來沒有特別好談的,不過,從本案的判決案由欄中,我們可以看到謝志宏再審聲請案救援過程的若干線索。
第一個是「更(七)」。更七的意思是,這個案件更審了7次,在更七審定讞,也就是說,謝志宏案在地方法院、高等法院、最高法院,一共經過17次審理。三級三審,審了17次,從次數來看,應該很詳盡、很正確、不會冤枉人了吧?從本次再審判決無罪結果觀之,答案顯然錯矣。
事實上,從徐自強案到謝志宏案,乃至於民間團體還在持續努力救援的邱和順案、王信福案,這些案件都有一個共同點,即多次更審,訴訟時程遙無止盡。實則,這些均再再指向,審級監督於這類案件之失能。而或許於此所謂「次數」所彰顯的意義,我們可以反過來思考的是,一個已經被判死刑的案件,何以尚須經過多次更審而無法確定?是不是其中意味的是,若干承審法院也認為該等案件仍然有些環節「怪怪的」,而不敢讓它逕行定讞,實令人省思。
第二個是,謝志宏案最後定讞的時間點是2011年。2011年是近年死刑定讞數量最多的一年,共有16件。一直以來,於民間救援觀點來看, 2011年,死刑定讞數量飆高,與那一年前後《刑事妥速審判法》(下稱「速審法」)的制定及施行的關聯性,啟人疑竇。因為當時訂立速審法的背景,原本是為了解決案件延宕不決的問題,所以在2010年5月,我國立法院特制定速審法以為因應,而為了防止重罪案件的被告,因案件懸而未決,一直被羈押的問題,特別在速審法第5條第2項,調整了刑事訴訟法對重罪無羈押次數的限制,也在同條第4項,對於審判中的羈押期間,若超過此期間,而仍未確定, 即視為撤銷羈押,也就是法院必須立即放人,再依據速審法第13條第1項,速審法亦溯及適用於施行前已繫屬但尚未確定的案件。所以藉由此法的通過,類似邱和順這般因重罪遭長期羈押的被告,正可能因此脫離苦海。而根據速審法第14條第1項、第5條等規定乃於2012年5 月生效。
而一般認為,相關案件之所以久而未決,正在於其爭議性。像是,民間團體普遍認定有死刑冤錯疑慮並持續聲援的謝志宏、邱和順、王信福等案件,都是在2011 年定讞,是依此而論,該等案件定讞的時間不難令人懷疑,法院是否係因慮及個案若又再經發回,而待此等條文生效,勢必得釋放被告,又另一方面,假如被告獲得解脫,同時卻也可能因此引發被害家屬與輿論的強烈指責與反彈,所以與其釋放被告,倒不如迅速將案件確定。也因此, 2011年包括謝志宏、邱和順、王信福案在內的死刑定讞案件數量,突然飆高,在這一年共計就有16起的死刑案件經確定,這使得原本是為保障被告迅審權的速審法,被民間稱作為「速死法」。這是2011 年這個時間點,再結合速審法施行生效的背後疑慮。
第三,是檢察官主動為謝志宏聲請再審,即案由欄中所謂的「因檢察官及上訴人聲請再審,經本院……裁定開始再審」。謝志宏案是繼鄭性澤案後,我國司法史上第二件由檢察官為死刑犯聲請再審的案件。若非林志峯檢察官願意重啟調查,並親自前往當時承辦此案的歸仁分局找到了警方未移交的關鍵證據,謝志宏案的再審開啟或許仍遙遙無期,更遑論獲得最終的無罪平反判決。現實上,自近年的死刑冤錯案救援歷程,從鄭性澤案到謝志宏案,我們也可以看到,檢方與辯方不應該是絕對處在對抗的兩方,反而是,在面對被冤的無辜被告時,也能夠協力合作彌補過去司法的錯誤,檢辯雙方以「合作」取代「對抗」,讓苦坐冤獄的無辜被告能夠儘早獲得平反,在平冤路上,檢辯也可以是攜手同行的友軍。
參、謝志宏案再審無罪判決理由及其推論
「一個有罪判決的論罪,應當如同鳥籠:要運用證據來形成完整的邏輯結構,將被告犯案的事實證明到確信的程度,就像鳥兒被關在籠裡無法逃脫。」
──張娟芬,〈謝志宏案的證據結構分析〉,發表於2018年
「台灣冤獄平反協會年度論壇」,2018年8月26日
在進入判決理由及相關推論之前,我們可以先回顧過去文獻有關於謝志宏案的案件疑點之相關討論,這將會幫助我們對於本件無罪判決結構的理解。
過去文獻上大致的討論,除了相關民間團體、謝志宏案救援大隊、辯護律師團隊的倡議文章及聲明之外,有數篇直接針對謝志宏案疑點為析論之學術論文與評論文章。而監察院也在2018年7月就謝志宏案提出了調查報告。這些文獻資料均從不同面向上分析謝志宏案,直指該案之冤錯所在。
首先,2014年5月,李佳玟老師即已透過〈求歡不遂殺人事件〉一文,針對謝志宏案,指出每一個涉案者的自白都必須得到補強證據支持,認為為貫徹自白補強法則的精神,依照自白內容所描述的參與型態,對於不同被告要求一定程度之非自白的補強證據,檢察官尚須提出相關證據補強犯意聯絡的存在,而當補強證據是科學鑑定時,則應先以其他方法如科學專業確認鑑定的可信度,而不能用被告自白去確認鑑定的可信度,再反過來用鑑定報告「補強」被告自白。
其次,張娟芬老師就謝志宏案過去歷審判決理由及結構所提出的諸多疑慮,更是謝案救援的重要論述關鍵。張娟芬老師著力於近年死刑冤案的救援及研究,從蘇建和、徐自強、鄭性澤、邱和順,一直到謝志宏案, 均有許多著墨。其中,對於謝志宏案,張娟芬老師於2015年即從測謊偽科學的角度寫了〈不科學的「科學證據」:冤獄被害人呂介閔與謝志宏〉一文,並以謝志宏案的測謊為例,批評測謊偽科學造成司法冤獄的問題點;後來, 2017年11月至12月,張老師更以〈紙片人殺人記〉系列文章,完整地檢視謝志宏定罪的證據以及偵審過程的諸多違失,例如,確定判決倚重的證人即共同被告郭俊偉,在偵查過程裡不斷改變說詞,逐步將罪責推到謝志宏身上,郭俊偉的證詞不穩定,有些說詞已經證明是謊言,並且在案發時有吸毒成癮等,甚者確定判決還把「無法判斷」的法醫意見當作定罪證據來用, 因此張老師形容此案是「有罪推定,一票玩到底!」; 於謝案聲請及開啟再審前夕,2018年8月,張娟芬老師更於2018年「台灣冤獄平反協會年度論壇」,發表了〈謝志宏案的證據結構分析〉一文 ,以「證據結構分析法」研究謝志宏案並發現,謝案死刑判決所依賴的法醫意見有無法彌補的錯誤,亦即,判決就殺害陳寶珠的部分,法醫意見不是「二人行凶」,而在張清木案中,法醫意見業經更六審鑑定報告認有違法醫知識,且依據法理,受到自白影響的法醫意見本應就不得補強自白,因此除了關鍵證據錯誤以外,就殺害陳寶珠、殺害張清木的證據結構均有缺損,而判決在沒有事證的狀況下逕行認定犯罪,依此張老師進一步認為,謝志宏案的救援, 沒有別的解法,只有「砍掉重練」一途。
再者,2018年5月,身為謝志宏案辯護團隊一員的黃致豪律師也以〈測謊 想像與迷思(七):他是謝志宏〉一文特別聚焦於此案的心理層面,從謝志宏與郭俊偉的人格特質,分析二人於案發現場之心理機轉,並深入探討測謊在謝案中的錯誤運用。
最後, 2018年7 月,監察院提出謝志宏案的調查報告,時由王美玉監察委員負責調查,並諮詢法醫、鑑識人員、心理學家,並進行現場重建等等,後來該調查報告指出,謝志宏的警詢自白在任意性與真實性上都有嚴重缺失。在任意性方面,監察院認為警方曾經刑求或以其他不正方式偵訊謝志宏,包括毆打、威嚇、誘騙與疲勞訊問,並且故意不通知律師到場,對謝志宏不斷施加心理壓力,而警局偵訊郭俊偉時均有錄音帶可證明任意性,唯獨謝志宏被迫承認殺人的幾次警詢,警方遲遲拿不出錄音帶,因此國家機關無法擔保謝志宏警詢的任意性,但定讞判決卻仍依賴謝志宏的警詢自白而將其定罪;就真實性方面,監察院也指出,謝志宏的警詢自白不具真實性,但確定判決卻仍依賴謝志宏的警詢自白來將他定罪。
上開文獻以及調查報告,均指出謝志宏案死刑判決,在論理上過於牽強、前後矛盾,且不合邏輯。監察院調查報告並參考刑事鑑識專業意見,懷疑判決所認定的刺殺過程,不符合現場跡證,同時也均指向,全案調查過程中有許多對謝志宏有利的證據,均未被法院納入通盤考量。
從這些文獻資料,我們不難發現,其中有三個重要證據「謝志宏二次的警詢自白、郭俊偉歷次指證和通過測謊、法醫鑑定所謂刀傷深淺不一應不只一人所為之說法」是認定本案之所以有冤錯疑慮的三大論點。而這些論點也正是後來再審無罪判決所著眼、一一攻破的核心。以下繼續說明評釋之。
一、謝志宏於警詢的二次自白均無證據能力
首先是謝志宏於警詢的二次自白。謝志宏及辯護律師之意見為,該二次警詢筆錄,警方在沒有急迫而無法錄音之情形下,違反了應全程錄音錄影之義務,此侵害謝志宏的緘默權,且因該等自白欠缺任意性,而國家也未能提出反證加以推翻,因此謝志宏於警詢的二次自白應無證據能力。
就此,無罪判決認為:「且其程序上,除無錄音或錄影之瑕疵外,尚有謝志宏已選任辯護人,卻同意辯護人不到場即陳述,但辯護人卻又經通知到場,謝志宏當場表示要重做筆錄之爭議,而檢察官對該二次警詢筆錄之任意性及是否事實相符,不僅未舉證說明,反主張無證據能力。加以謝志宏在該二次警詢前,均有確切證據證明其原否認犯行,何以在該二次警詢中又坦承犯行?其間轉折為何?以該二次警詢均無辯護人或其他客觀第三人在場之情形觀之,當時已遭拘提、羈押之謝志宏,並無法自行蒐集有利證據,面對國家機關以法定本刑為死刑、無期徒刑或10年以上有期徒刑之殺人重罪進行偵查,其訴訟上得以請求調查之有利證據,幾乎僅有該二次警詢錄音、錄影資料而已。然職司應錄音或錄影與保管該些資料之警察機關, 竟無法提供,不論係未錄音或錄影,或者保存不當而無法提供,對謝志宏而言,其對該二次不利於己,且可信度容有疑問之警詢筆錄,幾乎無法提出任何證據防禦,對其訴訟防禦之侵害程度甚鉅,縱其當時為警偵查者為殺人重罪,此等不利益仍不應由謝志宏負擔。是以,本院就人權保障及公共利益予以權衡結果,認謝志宏89年6月28日及89年7月5日第一次警詢筆錄均無證據能力,以匡正偵查機關恪遵偵訊手段之正當程序,避免冤抑。」
亦即,無罪判決認為,謝志宏於該二次警詢曾坦承「在郭俊偉舊家沙發上性侵陳寶珠」、「持蝴蝶刀刺殺陳寶珠幾刀、張清木一刀」、「殺害陳寶珠腹部三刀」等行為。對此,謝志宏主張該二次警詢均遭到刑求等不正當的方法訊問,雖然在卷內沒有確切證據證明刑求等情事為真,不過這應該由檢察官負舉證責任,證明謝志宏的陳述是出於其自由意志以及內容的真實性,然而: (一)警方沒有辦法提供該二次警詢的全程錄音、錄影資料;(二)兩份筆錄內容也沒記載任何急迫而無法進行錄音之情形;(三)檢察官主張警察機關應有錄音、錄影, 但是如同扣在警局的「行蹤交代稿」、「郭俊偉畫像」、「住家現場圖」等重要證物般,警察機關故意不提供。因此,該二次警詢違反刑事訴訟法第100條之1第1 項前段之規定,而法院依刑事訴訟法第158條之4規定權衡,認定該二次警詢筆錄應無證據能力。
從這邊我們可以看到,雖然法院仍然無法確認謝志宏是否遭受刑求,但關鍵還是在於「行蹤交代稿」和承認重罪之自白間的轉折及其緣由。就此,無罪判決認為,警方既無錄音錄影、無移送書, 又不願讓律師到場,此般種種,啟人疑竇,無論如何,此等情形均違反了刑事訴訟法第100條之1的規定,於權衡欠缺有效防禦和人權保障之下,應認為該等警詢自白,均無證據能力。而其中的一個重要關鍵是,重要證據未被完整呈現這塊拼圖,是2018年林志峯檢察官重啟調查,直搗臺南歸仁分局( 2000年當時負責本案的警局)後才發現原來是當初承辦員警未將完整資料移送給檢察官,其中還包含了隱匿19 年不曾曝光的新資料,如謝志宏親手寫的「行蹤交代稿」、郭俊偉畫像等。
在此需特別說明,謝志宏親手寫的這份「行蹤交代稿」之詳細以及可能引發的疑慮。這份「行蹤交代稿」是謝志宏於案發後第一時間遭警方逮捕時親手寫下的文件,從該「行蹤交代稿」,不但可以看出,謝志宏明確否認犯案,也可以看出,謝志宏詳細說明了他在案發當晚與郭俊偉的行經路線、地點與時間。不過,於過去十幾年來,卻沒有任何人在卷內看到這份文件,這份手稿,警方自始並未交給檢方,是2018年林志峯檢察官親自前往歸仁分局翻閱當年專案卷宗時,才意外發現「夾在卷宗內」的新證據。令人疑惑的是,在這份「行蹤交代稿」中,謝志宏是否認犯案的,但卷內的警詢筆錄所呈現的卻是,後來警詢時謝志宏的突然改口、自白犯罪,而警詢筆錄之錄音錄影後來也是遍尋不著,此般重要證據何以未移送或不提供,緣由為何,令人匪夷所思。
另外,關於郭俊偉畫像的部分。因為涉及被害人陳寶珠的朋友王姓男子,該男子曾帶著警方到臺南的南門路繪製凶嫌畫像,而這張畫像的人物很像郭俊偉。這些事證其實可以看出警方辦案的方向轉變等蛛絲馬跡,也可供給法官判決參酌,但同樣地,這些重要證物當時卻也都未移交給檢方。在此案中,警方隱藏諸多重要證物。對此,林志峯檢察官在後來的再審以及重啟審理程序的法庭現場,直呼:「他們到底在怕什麼?」令人印象深刻。
如今回頭看,若本件非檢察官重啟調查,甚而前往負責本案的警局拿到這些關鍵證據,挖掘出這些不曾出現在卷內的「行蹤交代稿」及相關證據,那麼實在殊難想像本件尚有重新審理及有所轉圜之可能。事實上,證據未確實移交或聲稱已滅失等情形,於我國過去的司法冤錯案例經驗,並不陌生。像近年的個案如徐自強、許榮洲等案例,也都有警察和司法機關保管證物不當,導致證物滅失等問題。被判決無罪確定的徐自強,臺灣高等法院於更六審時,曾向臺北市警局內湖分局、刑事警察局調取偵查卷宗,但當時這兩個單位都以因納莉颱風淹水導致相關卷宗已毀損為由而無法提供,導致更六審無法確認徐自強案偵查過程相關通聯紀錄。另外,又如曾被懷疑是空軍女童命案嫌犯的許榮洲,臺北地檢署本想調取關鍵證物「橫隔木條」以鑑識比對上面是否有掌紋,但空軍司令部、刑事局、臺北市警局刑警大隊和憲兵司令部等機關,也都查不到這個「橫隔木條」的下落。
除了這兩個案件之外,謝志宏案以及其他已經判決死刑定讞的邱和順、陳錫卿、沈鴻霖等案件,於救援的過程中,也都是一再地被救援團隊質疑及指出,這些個案中屢屢有證物保管不當的問題,實則,這些證物的保管不當、證據鏈的斷裂,均會造成冤錯案判斷上以及後續聲請特別救濟之障礙,著實會嚴重影響其等之訴訟權利以及真實發現。
謝志宏案中,被隱匿19年不曾曝光的新資料(謝志宏親手寫的「行蹤交代稿」、郭俊偉畫像等),以及二次警詢之錄音錄影,職司應錄音或錄影與保管該些資料之警察機關,在證據並非毀損滅失,乃至不論係未錄音或錄影或者保存不當而無法提供等情形,此般種種,對於謝志宏而言,該二次不利於己且可信度容有疑問之警詢筆錄,是幾乎無法提出任何證據防禦的,這對其訴訟防禦之侵害程度甚鉅,而此等不利益自始也不應由謝志宏負擔。
(本篇原文刊載於《刑事政策與犯罪防治研究專刊》第27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