媳婦林于如
文/張娟芬(廢死聯盟理事長)
戲劇模擬人生,但是戲劇的虛構,有時反過來主宰了我們的想像。有一次我和朋友們去玩,來到一處蓮田。花已落,粗大的莖從水裡伸出來,裡頭嵌著許多蓮子。朋友說:「好像蓮蓬頭喔。」那也是我的第一念,但我沒說出口,因為這話暴露出我們的荒謬人生:池裡長的這個東西本來就是蓮蓬。我們浴室裡那個會噴水的東西,是因為長得很像這種植物,所以才叫做蓮蓬頭的。可憐我們從來認識的是浴室裡那個會噴水的,所以遇見了本尊,反倒詞窮地說:它長得好像分身。
林于如,現在或許漸漸被遺忘,必須說「就是那個驚世媳婦」,大家才恍然大悟。啊,林于如就是那個驚世媳婦,如同陳金火就是那個食人魔。內容物從未被了解,只有標籤還記得;其間的空隙,自行腦補。於是現在報導犯罪新聞的普遍做法,就是找一個大眾熟知的戲劇故事來比附。媒體墮落成了習慣,我們也習慣了媒體的墮落。
被判死刑的女性
林于如被控連續殺害母親、婆婆與丈夫,而被判死刑定讞。台灣被判死刑的女性很少,林于如是現在唯一的一個。她承認在娘家把母親從樓梯上推下來,然後離去;除了林于如的供詞以外,沒有別的證據。因為凶器只不過是手;當時沒有驗屍,無從確認她母親是失足摔死還是被推落,保險公司調查以後也認定是意外,因此理賠五百多萬。如果林于如確實出手推擠,是否造成她母親的死亡,因果關係也無法確立。這部分她被判無期徒刑。
她殺死婆婆與丈夫的手法一致,都是趁他們就醫時吊點滴,她就在醫院裡把有毒物質打進點滴瓶裡。殺死婆婆的部分仍然判無期徒刑,林于如供稱,她把做臭豆腐用的防腐劑加進點滴裡。但是當時並沒有人懷疑她婆婆死於他殺,所以並沒有解剖,醫院開的死亡原因是心肌梗塞,林于如據以向保險公司申請理賠。
證據缺乏
換句話說,並無證據顯示她婆婆死於他殺。即使林于如確實下毒,也無證據顯示她下毒與婆婆的死有因果關係。「且依法醫研究所鑑定意見,並無積極證據可認被害人鄭小升(化名)死亡原因係急性心肌梗塞,與疾病之相關性不大,是雖被害人鄭小升未經司法相驗和解剖鑑定死因原因,確切死因未知,然仍可排除係因高血脂導致心肌梗塞自然死亡,且可認其死亡原因與疾病並無相關」,一審判決這樣寫,此後一路照抄。這叫做顧左右而言他。本案待證事項是證明被害人死於中毒,可是沒有相驗與解剖,死因不知道就是不知道;而遺體已經火化了。法院用法醫研究所的鑑定,來否決埔里基督教醫院的死亡證明。好啊,否決啊,醫院開立的死因不算數好唄!那可以回到正題了嗎?請問本案能否證明被害人死於中毒?還是不能!無法證明被害人死於中毒,那就無法證明林于如殺了她婆婆。
法醫研究所的鑑定人曾柏元出庭時,據實表示僅憑病歷等書面資料,無法確切判定死因。他說:「我並沒有辦法看到任何有關檢驗報告跟心肌梗塞相關的檢驗資料,而且死者並不是我照顧的病人,可能臨床照顧的醫師可能會比較清楚」。問他是否可以排除疾病致死,他說「與疾病相關性不大。」換句話說,鑑定人的立場是:第一,他不知道死因;第二,無法排除心肌梗塞;第三,可能不是疾病導致死亡;第四,由於資訊不足,他的判斷價值還比不上埔里基督教醫院的醫師,因為他們有臨床照顧這位病人。
判決引了這段問答以後,卻自己加碼並扭曲,變成:第一,鑑定人說不是心肌梗塞(其實他沒說);第二,鑑定人說不是疾病導致(其實他沒說);第三,所以埔里基督教醫院開立的死亡原因錯了(其實他沒說)。
法院判決與鑑定報告的距離
許多判決都喜歡抄鑑定報告,用看似科學的術語來彰顯權威感,其實只是裝神弄鬼,讓讀的人目眩神迷,就像道士畫符無人能夠校對錯字一樣,看不懂自然無從表示意見。林于如的判決唯一能建立的事實只是:她婆婆入院時並無生命危險,後來卻死了,「可認被害人鄭小升死亡應係外力介入所導致。」判決的邏輯是:「不是心肌梗塞」+「不是疾病」+「入院無生命危險」+「後來死了」=他殺。這樣就可以認定他殺,難怪只要病人死了,家屬就告醫生。
如此神邏輯,一路抄到底。這個等號左側,有些未必能成立,例如「不是心肌梗塞」、「不是疾病」;即使全部成立,等號右側也不會是「他殺」,而只能是「不知道」。就算真的要等於他殺,那最重要的連結仍然失蹤:是死於中毒嗎?是死於林于如的作為嗎?
量刑依據
從一審開始,殺母親與殺婆婆兩罪,都被判無期徒刑。這是很罕見的,因為殺父母是比殺一般人更重的罪。判決說,這是因為林于如自首、有悔意並且坦承犯罪。殺丈夫的第三案,在一審被判死刑,因為她「一再辯稱係遭受被害人劉小航(化名)長期家庭暴力始犯下該案,非未詐領保險金云云,未見其反省,難認有深切之悔意。」一審判決對此三案的量刑原則,一言以蔽之就是「坦白從寬抗拒從嚴」;於是二審以後她果然不再以丈夫的家庭暴力為抗辯理由。
說林于如在前兩案有自首,實在牽強,那兩案都是她殺丈夫之事東窗事發以後,才一併承認的。而且在一審裡,林于如的口供反覆,曾經一再否認殺害母親,是警察威脅要拖她姊姊下水,她才承認;也曾經說殺害婆婆是丈夫授意主導,她只是被利用。後面這個「丈夫授意說」還通過了測謊,只是法院一見測謊結果對被告有利,就說測謊不可靠,所以不採。只有殺丈夫她從不否認。因此前兩案與第三案的量刑,其真正差異並不是悔不悔悟或坦不坦承,那只是判決給自己找台階下而發明的牽強說詞。真正的原因是前兩案實在一點證據都沒有,僅憑被告自白;兩位死者是否死於他殺都無法證明,更不要說林于如殺人的證明了。媒體總是輕易隨口說「罪證確鑿」,其實哪有罪證?常常是被告「矢口承認」。
殺丈夫的第三案,倒是有一點證據。
殺丈夫一案的關鍵證物是點滴瓶裡殘留的藥物。她對丈夫下毒兩次,六月的時候未遂,七月的時候既遂。未遂的那一次,林于如把自己的抗憂鬱藥物、安眠藥與一種叫做「納乃得」的殺蟲劑,一起磨碎成粉,打進丈夫劉小航的點滴瓶裡。但是,一個小時後,護士就發現不對,病人瞳孔縮小,而點滴瓶內液體略呈橘色。護士立刻換一瓶新的點滴,並且把劉小航的床位移到護理站就近照顧。林于如返回醫院發現丈夫沒死,要求把丈夫移入單人病房,但護士應該已經有所懷疑,所以拒絕。林于如趁護士不注意再將毒藥打進點滴瓶裡,但被逮個正著,林于如找個藉口說是點滴不通,所以才用針筒幫他通點滴。她匆匆把針筒拔出,連同毒藥丟在醫院的垃圾桶裡,就溜了;但是護士很謹慎地把點滴瓶與接頭都保存了下來。
大約三個禮拜以後,劉小航又不舒服了,又送到埔里基督教醫院打點滴。林于如很奇怪地竟然在同一家醫院反覆做同樣的事情。這回她準備的仍然是抗憂鬱劑和安眠藥磨成粉,但不用納乃得了,改用酒精與甲醇。這次她守在旁邊並且鎖上單人病房,因此護士過了兩個小時才發現劉小航已經沒有血壓,急救後不治。
埔里基督教醫院護士所保存的點滴瓶與點滴接頭,經過化驗,藥物成分與林于如供認的相符:抗憂鬱藥、安眠藥與殺蟲劑納乃得。兩個針筒化驗所得的內容物也是上面這幾樣。
證物疑點
無論針筒、點滴瓶還是接頭,都是由醫院護士「收起來」的,不過林于如這方既然認罪,內容物也相符,就沒有人去爭執證物同一性的問題。判決裡許多次說護士「查扣」了點滴瓶與接頭,這用語顯然不對,護士哪有權力「查扣」?對於犯罪相關證據,法官、檢察官可以親自扣押,也可以命檢察事務官、司法警察扣押;所扣之物要有收據,也要封緘,以確保證物的同一性。誰說護士或醫院可以「查扣」?在林于如案裡,這幾樣東西被扣押成為證物的時間點,不是她殺夫未遂的六月,而是東窗事發的隔年一月。從六月到隔年一月,這些東西只是由基督教醫院所保管,但他們既然沒報警,就表示沒把這幾樣東西當作犯罪證物。因此這幾樣東西在此案裡,不能被視為於犯罪當下查扣之物,而應被視為事後由第三方(醫院)提供的,林于如自白犯案的補強證據。半年多的時間裡,這些東西妾身未明,我們不知道充滿點滴瓶與針藥的醫院,究竟把這幾樣東西以什麼方式存放在哪裡,如何確保沒有狸貓換太子搞混了?從檢察官的起訴書開始就寫「查扣」,此後判決也一路照抄,因此乍看好像鐵證如山,會讓人誤以為那是林于如犯案的當場所扣押的,絕對不會弄錯,所謂「罪證確鑿」是也。但是,不管是無心照抄還是有意硬凹,都無法改變這個事實:護士與醫院無權扣押,他們也未依正當程序保全這些證據;這幾樣東西從發現到進入調查程序中間,有一段長達數月之久的空窗期。
事實上果然真的就弄錯了。兩個針筒到底哪裡來,判決就前後矛盾。檢察官起訴時,說護士查扣了點滴袋、接頭與兩支針筒。一審判決時,對於針筒的說法卻前後不一。先是說,「嗣因臺灣南投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相驗劉小航屍體後發現劉小航死因疑點甚多,經指揮內政部警政署刑事警察局(以下簡稱為刑事警察局)及南投縣政府警察局埔里分局偵辦,扣押埔里基督教醫院於懷疑林于如涉嫌注射不明藥物至劉小航點滴內時所留存之點滴袋、藍色蓋子及注射針筒二支」。可是事實描述與最後交代沒收物品時,又採信護士與林于如的說法,認為林于如用的針筒已經丟到垃圾桶,所以扣案這兩支針筒與林于如案無關,不諭知沒收。和判決裡的其他錯誤一樣,這個矛盾從第一份判決旅行到最後一份判決,沒人發現,每一審級只不過將前審的錯誤拷貝後貼上。
漣漪效應
如果針筒非本案證物,但卻混了進來,這就有漣漪效應:何以見得點滴袋與接頭是本案證物?證據同一性的質疑,至此更顯合理與必要。這就是為什麼要賦予某些執法者扣押之權以保全證據,並且要求他們製作清單、完整封緘;因為只要沒有那樣做,就會像此案一樣全混在一起。奇怪的是,無關的兩支針筒,怎麼那麼巧也出現與本案同樣的藥物殘留?鑑定真的有認真做嗎?死刑案件比我們想像的草率,尤其是反正被告認罪了,自白在手,一切好辦。
劉小航的死因,經化驗後確定是甲醇中毒。林于如家裡搜出抗憂鬱劑、安眠藥、酒精與甲醇,但判決採納林于如的說法:前兩樣是她自己吃的藥,不是用來毒婆婆與丈夫的,酒精與甲醇是用來擦拭小孩塗鴉所用,不是用來毒丈夫的;所以都不宣告沒收。毒婆婆的防腐劑和毒丈夫的納乃得、甲醇都丟了。
確定判決說得好像林于如坦承犯罪,但其實不是。一審的時候,林于如說沒有殺媽媽,是因為警察威脅要拖她姊姊下水,所以她想一個人扛;她說殺婆婆是劉小航的主意,他想詐領婆婆的保險金,藥也是他上網買的,他調了毒藥並沒有告訴她,只叫她打進點滴裡去,直到婆婆死後,她才知道打進去的是防腐劑。至於殺先生是因為先生既然家暴又害她毒死了婆婆,所以她想,也讓他嚐嚐被毒死的滋味。但一審法院引用保險業務員的證詞,認為她婆婆的保單是林于如瞞著先生偷偷保的,先生既不知情,自不可能以詐領為動機。
保險公司
保險公司正是這個故事裡的另一要角。與基督教醫院不同,南山人壽是有自身利益牽涉其中的,因為這三位死者都是向南山人壽投保的,林于如殺越多人,南山人壽需要理賠的就越少。他們賠了林于如媽媽以後,正在處理林于如婆婆的理賠,還沒結束,她就又死了丈夫。南山人壽調基督教醫院的病歷,發現她婆婆與丈夫都驗出安眠藥過量,因此懷疑是酸中毒。南山人壽向刑事警察局舉發此案。
林于如這一類型的被告是典型的「把自己害死」的被告。她有時候說東有時候說西,如果追問她到底是東還是西,她可能會說是北。沒有人知道該相信她的哪一個版本的說法。
審判歷程
二審改判林于如無期徒刑。殺母親與婆婆,認定是自首,所以都判無期;殺丈夫不算自首,因為保險公司已經起疑、警方已經監聽調查。但是二審認為三次下毒是同一犯意,視為一罪,而她還有教化可能,所以殺丈夫也改判無期。
林于如案本質上是三個案件,只是為了訴訟經濟之故,合併在同一程序裡審理。二審判無期徒刑之後,最高法院將殺母親與殺婆婆兩案宣告無期徒刑確定,只把殺丈夫的第三案發回更審。
一審時,將林于如殺丈夫的事情區分為六月殺人未遂與七月殺人既遂兩個罪,後者判處死刑。二審認為反正是同一個犯意,七月之所以殺他只是延續六月沒殺死的行動,所以只判一個殺人罪。判無期徒刑是因為林于如尚有教化可能。但最高法院認為一審就量刑部分解釋周延,二審用一罪統攝六月與七月的兩次行為卻反而判較輕,而量刑的解釋不如一審,所以認為判決違背法令,發回。
這個發回原因寫得已經夠明白,就是說一審把殺丈夫判死刑,二審為什麼沒判死刑?有經驗的律師看到這樣的判決,腦子裡已經警鈴大作,因為接下來的發展很可能是更一審「從善如流」,就依照最高的意思改判死刑結案。辯方的應對之道,應該是積極聲請調查證據,只要任何一項法院沒調查,就可以成為上訴理由。
但是台中法扶沒有指派律師給林于如,於是到更一審,林于如的律師是法院指派的公設辯護人。更一審只開了一次準備庭,一次調查庭,然後就宣判了;確如最高法院發回意旨所期望的,殺丈夫一案改判死刑。
鑑定報告:精神障礙、智力障礙
林于如語言智商65,非語言智商51,總智商57,是輕度智障。台灣使用魏氏智力量表,50到70是輕度智障,據估計大約有八成的智障者落在這一區,他們通常不會被認為是智障者,「能在周圍環境都不會特別注意到其障礙下的情形過著社會生活」。輕度智障者在台灣應如何歸類呢?根據《身心障礙者權益保障法》所附隨的《身心障礙者鑑定作業辦法》,在〈身心障礙鑑定類別、鑑定向度、程度分級及其基準〉裡,「智商55到69之間」的人,是和「心智年齡九歲至十二歲」歸為同一等級的。
草屯療養院做的鑑定,除了確認林于如智能不足以外,也確認她有憂鬱症和失眠問題。但這個鑑定機構可說是林于如的敵意證人,例如鑑定報告中總說林于如是「邊緣至輕度障礙」,但智商70至80是邊緣智障,50至70是輕度智障,50以下就是中度了;智商57的林于如是「輕度至中度智障」才對,草屯療養院好像極力要把她的智障說得更輕微一點。
這份鑑定報告一審時就做了,但是辯方律師們竟然沒有直接以智能不足為由來辯護,只說被告有「精神障礙或其他心智缺陷」。判決就引用草屯療養院的推論來回應,「該院推論被告行為當時之精神狀態,並無因精神障礙或其他心智缺陷,致其辨識行為違法或依其辨識而行為之能力,顯著降低;或不能辨識其行為違法或欠缺依其辨識而行為之能力之情形案件偵辦過程」。精神障礙與智能不足都可以是量刑的減輕因素,但是強度不同。以精神障礙為理由時,法院經常祭出一招,就是說「他雖然確實有這種病,但是犯案當下卻並未受影響,例如他還知道要把兇刀拿去丟掉(這裡可以隨意填進任何案情,例如犯後還知道要離開現場,或者還知道要棄屍)」,然後這理由就被排除了,因為精神障礙是有時發作有時不發作的。但智能不足不能用這一招,這一秒智能不足,下一秒也不會變成智能很足。
法院不認定的身心障礙者
一直到第二次上到最高法院,律師才主張智障者不可判處死刑。媒體譁然,好像智障一事是現在才編派出來的脫罪之詞,其實那是一審時法院囑託鑑定就已經做出的結果。但最高法院不為所動,還是判處死刑定讞,理由是智障不能只看數字,然後羅列了林于如做過的事情(例如高職畢業、預謀殺人、要求理賠、簽六合彩),「實無從認定其智能有明顯低於常人之情形,自難認其因身心障礙、智能不足,而不應判處死刑」。也就是說,不管魏氏量表做出來智商多少,只要最高法院「覺得」你沒有智障,你就沒有智障。只要最高法院想判你死刑,你就沒有智障。
檢察官並未對於林于如智障以及憂鬱症一事提出異議,他自己也稱林于如「重度憂鬱症者」,只是,他說林于如殺人時心思縝密,所以還是該判死刑。林于如沒有心思縝密,她殺人的方式,其實很「智障」。她六月的時候在基督教醫院要殺丈夫,已經形跡敗露;七月竟然還是把丈夫送到基督教醫院,然後用那已經露出的馬腳再殺一次!她落網的方式也很「智障」。她母親死時,沒解剖,保險公司理賠;她婆婆死時,也沒解剖,保險公司尚未理賠;她丈夫死時,醫院報請檢察官相驗,解剖了遺體。那是七月二十日。驗屍的鑑定書,八月就出來了,甲醇中毒。林于如是家屬,她不可能不知道,但她像戴上側邊眼罩的馬一樣看不見周遭,只知一意向前,寫了好幾封信催促檢察官儘速開立死亡證明,她好去申請理賠!
保險公司遲遲不理賠,警訊已現,任何智力正常的人都知道紙包不住火,然而林于如卻渾然不覺。警方監聽林于如一陣子以後收線逮捕,毫不費力的,去她家找她就是了。
拼湊犯案前的她
關於林于如,媒體寫得很多,活靈活現,大部分的消息來源顯然是劉家人。可以確定的大致是,林于如十九歲的時候認識劉小航,他十八歲,在念台南高工。林于如家境不好,高職畢業後在酒店上班。劉小航家族則是埔里臭豆腐的主要供應商。還在念高工而竟然有錢上酒店,劉小航應該是得到家裡大力金援的。
媒體說兩人在一起以後,劉小航索性休學,但劉家並不接受他們。因此林于如不斷懷孕,但一知道是女嬰就墮胎,直到生了男孩,劉家才叫劉小航和林于如一起回到南投,並補辦婚禮。犯案的時候,林于如二十八歲,兒子四歲。所以把時間軸往回推,林于如從十九歲到二十四歲生出兒子來,中間的五年都在懷孕與墮胎,以得到劉家的入場券。
林于如這邊的說法倒沒有那麼戲劇性。兩人就是像普通男女朋友那樣交往,確實墮胎很多次,最後醫生告訴她如果再墮胎的話可能會不孕,兩人才決定正式結婚。
周漢威律師在本案第二次上到最高法院時,成為林于如的律師。他在訴狀中指出,兩人婚後劉小航就不准林于如出去上班,也不准與以前的朋友來往,林于如陷於孤立。林于如說劉小航喝了酒就打她。結婚一年後,林于如開始了憂鬱症與失眠的病史。
他們原來五個人住在一起:公公、婆婆、劉小航、林于如、兒子。公公病死,婆婆與劉小航也死了,林于如入獄;如今只剩下這個小孩。劉家的意思是讓他給外國人收養離開台灣,才能遠離這個風暴。林于如同意,並且配合在收養相關程序中出庭。她唯一的要求是希望小孩出國前,能夠去探監。
媳婦之道
「驚世媳婦」。林于如尚未蓋棺,已經論定。二〇一四年執行的時候一度傳出她在名單上,後來才知道不是她,是劉炎國。這是死刑犯人獨享的大樂透,五十二選五,一旦中獎,一了百了。
不驚世的媳婦當如何?劉福助曾經這樣唱:
做人的新婦著愛知道理 晚晚去睏早早起
又擱煩惱天未光 又擱煩惱鴨無卵
煩惱小姑欲嫁無嫁粧 煩惱小叔欲娶無眠床
做人的新婦著愛知道理 晚晚去睏早早起
起來梳頭抹粉點胭脂 入大廳拭桌椅
踏入灶腳洗碗箸 踏入繡房繡針黹
做人的新婦擱也艱苦 五更早起人嫌晚
燒水洗面人嫌熱 白米煮飯人嫌烏
氣著剃頭做尼姑
若是娶著彼落歹新婦 早早著去睏 晚晚擱不起床
透早若是加伊叫起 面臭臭
頭髮又擱揹塊肩胛頭 柴屐又擱拖塊胛脊後
著ㄎㄧ ㄎㄧ ㄎㄛ ㄎㄛ ㄎㄧ ㄎㄧ ㄎㄛ ㄎㄛ起來罵大家官是老柴頭
這首歌有個文不對題的歌名,叫做「祖母的話」。原始版本還有最後一段,狗尾續貂一般地說,一切都是天注定。合理的懷疑是,即使俏皮地描繪媳婦身影,在一九六九那樣事事審查的年代,仍然太過敏感,所以想盡辦法掩飾其批判力道。
劉福助三言兩語,精準描繪「媳婦之道」。她什麼都操心,什麼都做;想要得到公道嗎?那只能出家了。媳婦的台語是「新婦」,無論結婚多久,永遠有著新手的戰戰兢兢。新婦永遠是新婦,直到她熬成婆。如何能夠熬成婆呢?啊,首先必需要,生一個兒子,數十年後才能夠招募新的「新婦」入門——這是一個水鬼抓交替的概念。
五十年之後,林于如成為全台灣最有名的媳婦。她不會熬成婆了,她的兒子已經離開了台灣。「二十三年來第一位女性死刑犯」、「驚世媳婦」,這是林于如在台灣犯罪史上的位置,由不得她。而她為自己安排的位置,在埔里慈惠堂。她買了一個靈骨塔位,就在公公、婆婆與丈夫旁邊;一個媳婦的位置。
【延伸閱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