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可歸責」的死刑冤錯刑事補償
文/許悅(廢死聯盟實習生)
冤錯案的受害人喪失了人生最精華的歲月,數十年的牢獄之災讓他們的人生宛若被轟炸過的廢墟。出獄後的社會復歸更是一條漫漫長路,家人與友人可能早已過世,在狹小的囚房生活數十年後,外界社會的巨大變化使他們難以適應。這一切都肇因於國家幾十年前的錯誤判決,然而,國家對受害人不但沒有伸出援手,反而以受害人有可歸責事由,調降刑事補償金額。
本次廢死星期四邀請司改會律師林俊儒、人本基金會執行長馮喬蘭及邱顯智委員,談談他們投入冤案救援的經驗,及對現行刑事補償制度的觀察與建議。
從冤獄賠償到刑事補償:制度沿革與修法建議
林俊儒首先爬梳刑事補償制度的重大修法沿革,並針對刑事補償法第七條、第八條的「受害人可歸責事由」提出修改方向。刑事補償法的前身是冤獄賠償法,釋字第487號、釋字第670號分別宣告冤獄賠償法第2條第2款及第3款的排除條款違憲。也就是說,不得以受害人「違反公序良俗」或「故意或重大過失致受羈押」作為可歸責事由,排除其賠償請求權。
2011年,冤獄賠償法全面修法,並改名為刑事補償法,新法將上述可歸責事由具體化為「意圖招致犯罪嫌疑」,並審酌「社會通念」及「可歸責事由程度」調整補償金額。這樣的法律在實際操作時使受害人限於相當不利的處境,像是蘇建和案的刑事補償判決,就以蘇建和因刑求而作出的自白為可歸責事由,給予一天1300元的補償金,遠低於原本的最低標準3000元。2019年的冤獄賠償法修法草案刪除社會通念,將可歸責事由程度具體化為「受害人有虛偽自白、逃亡、干擾證據調查」。對此,司改會主張,應新增反歧視條款,避免受害人因為學歷、職業等而給予過低的補償金額。
冤案救援經驗分享
邱顯智談起自己實際參與冤案救援的經驗,阿順如今已六十歲,他被關了三十二年,全身都是病痛。令人最為擔憂的是,邱和順的死刑判決已定讞,隨時都有可能被執行,不過他一直都懷抱希望,因為家人經常鼓勵他不要放棄。但三十二年過去,長期支持他的父母與姊姊均已過世,邱和順卻還沒獲得自由。
鄭性澤案讓邱顯智首次踏入刑事補償庭,該案的被告與證人都被刑求,證據調查方法被國家濫用,判決書卻以案發時鄭性澤違法持槍為由,調降刑事補償的金額。邱顯智嘆道,隨著冤案當事人被關的天數增加、不斷喊冤,國家的過錯持續累積,國家的可歸責性早就爆表了,還談什麼被告的可歸責性?刑事補償不應只考慮受刑人的人身自由受限,更要考量他時時刻刻活在被執行死刑的恐懼之中,以及他被剝奪的人生發展可能。
針對逃亡中的平冤人,要如何處理呢?邱顯智指出,雖然他們人身自由看似未受限制,他們所遭受隨時都可能被抓的威脅與恐懼,像是陳龍綺、林進龍都沒有被羈押監禁,但長期逃亡的生活使他們身心狀況受到重大的影響,國家對這樣的狀況應該負相應的責任,這也是現行刑事補償法修正草案增訂的條文之一。
社會平反
至於賠償內容當然不應該只有金錢,邱顯智建議,可比照犯罪被害人保護措施,提供平冤人心理諮商、就業協助等復歸社會機制。或是把平冤人納入就業服務法第24條的協助對象,讓他們在社會安全網中有個位置,把這張網編織得更密、更好。林欣怡提及,許多冤案當事人心心念念的是一個道歉,國家欠他們的不只是司法平反,還要做到社會平反,回復當事人的尊嚴與名譽,讓他們不再被社會視為罪人。然而依照現行制度,「政府給你一個無罪判決,然後就再也不理你了。」邱顯智進一步提出,國家可發給冤獄當事人「無辜者證明書」,現行法所規定的將無罪判決刊登於地方報紙,對於平冤人而言並不足夠。
另外,冤案研究的機制需要被建立,就像交通事故發生後,交通部運研所、道安會負責分析事故發生的原因、對問題做系統性的盤點。國家也應該拿出刑事補償的誠意,對冤案發生的原因做出系統性的分析、進行徹底的檢討。林欣怡觀察到,司法院傾向把冤案當作個案處理,忽略整體制度上的問題。法官應該要知道他們所做的決定對人有多麼重大的影響,「制度裡面的人要會反省,制度才不會崩壞。」
法官的同儕壓力
現行刑事補償制度在實際運行上,來自其他法官的同儕壓力也是一大問題。現行刑事補償法的規定為,以3000元至5000元之間折算一日,刑補法官對金額數目有裁量權。邱顯智指出,刑補法庭與該案歷審法庭都在同個法院進行,「判有罪、無罪、刑補的法官都是同事,判刑補的法官會有壓力,就像是開啟再審的法官會被其他法官揶揄。如果判最高額,就會得罪判有罪的法官,而且是得罪從一審到三審、更審的一票人。」因此他建議,刑補法庭可被納入國民法官制度,一方面能讓國民認識冤案,一方面也能避免法官陷入為難的情況。
馮喬蘭分享自身參與蘇案救援的經驗,她回憶道,劉秉郎剛出獄時無法獨自過馬路,因為他不會判斷車速;蘇建和則是不知道天氣冷時要加件外套。長年的牢獄生活使他們喪失常人視為理所當然的基本生活能力,這些日常經驗的斷裂無法用金錢彌補,然而政府卻連錢都要計較,調降補償金為一日1300元。
馮喬蘭強調,道歉的機制必須被建立。她以澳洲2013年建立的全國機構內性侵調查為例,澳洲政府以五年進行系統性的調查,不分現在年齡、只要兒童時期受過性侵害的人都可以來報案。而後總理向所有受害者、家屬、倡議團體道歉,道歉的內容非常動人且深刻,「我想像中的道歉應該是這樣子的,要向無辜者清楚地道歉,不是表現得彷彿這是一個恩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