無法阻止夕陽落下的日子—死刑犯與累進處遇改革
文/慕宇峰(台灣廢除死刑推動聯盟實習生)
人的一生通常都停止在他死亡的那一刻,但死刑犯的人生在他被判死刑定讞、關進監獄等待死刑的那刻,就已經不會再前進了。這麼說是因為死刑犯進到看守所是不能參與作業的,日常生活如果沒有人接見,大部分的時間也只能待在舍房當中。不論其表現再好,都沒有辦法改變這段時間的所有事情。從法律上來看,主要的原因是目前死刑犯沒有適用累進處遇制度。
累進處遇制度及其改革方向
累進處遇制度是在監獄裡面依據受刑人表現分類分級的制度,會直接影響受刑人的在監的各種權益。評分的項目分別從教化、作業和操行三個方面評分。適用的受刑人不包含死刑犯和六個月以下有期徒刑的受刑人。
從一開始最低的第四級到第一級分別也擁有不同的權利,例如:第四級受刑人僅能每週一次接見親人,第一級受刑人則不受限制;或是第四級受刑人能使用的勞動金比第一級的受刑人也少。關於累進處遇的晉級規則,刑期愈長則晉級的分數會愈加嚴苛,若違規分數遠比每個月慢慢累加的分數速度還要快上許多,便會造成受刑人花上更多時間晉級,甚至可能因為違規而被大幅扣分。
第四級 | 第三級 | 第二級 | 第一級 | |
和親屬見面通信 | v | v | v | v |
和非親屬見面通信 | v | v | v | |
聽收音機 | v | v | v | |
受刑人集會 | v | v | ||
閱讀自備書籍 | v | v | ||
獨居房可放家屬照片 | v | v | ||
住室可擺放花草、書畫 | v |
目前許多國家都將累進處遇廢除,為免有違人權之虞,法務部在去年和前年分別委託學者進行累進處遇和個人處遇改革的研究,按照賴擁連教授等人的「評估廢除累進處遇制度配套措施與利弊得失」,從中取出幾點在最近的草案中提出。其中像是為減少行政負擔而簡化的評分方式,或是將假釋制度與累進處遇脫鉤,都是正向的發展。
換湯不換藥?
而該報告提出關於累進處遇最重要的改革,就是將不合理的權利差別待遇刪除。其中包含書信往來次數、接見次數都改為不分級別,理由是根據學者報告指出,如果限制受刑人接見與通信的權利,將不利於其日後復歸社會。尤其是新收入監的受刑人處於最不穩定的狀態,卻又是級別最低、能與外界接觸最少的時候。為了使矯正機關達到有利受刑人復歸社會的目的,將書信、接見和衣著等差別待遇取消。
現行累進處遇的改革確實是在往好的方向前進,但是否仍有一些長期存在這個制度的根本性問題能夠改善呢?以下提出目前學界對現行狀況的批評。
實務上監所人員幾乎將累進處遇制度視為控制受刑人跟管理秩序的手段,一切的處遇都必須要建立在安全的前提之下,才有發展的空間,這種現象造成監所內部的改變和資源連結都十分緩慢。學者也對此提出批評,認為累進處遇只是為了使受刑人學會服從,並不會讓他們產生想改變的心。
另外,在研究報告也將不同累進處遇的級數跟再犯比率進行比較,發現第一級受刑人再犯的比率顯著地高於其他級數的受刑人,也就是當你愈符合累進處遇的規範,再犯的比率會比其他級數的受刑人還要高。學者也表示,這樣的結果著實難認現行的累進處遇制度有任何矯治的功效。
累進處遇與死刑犯-無法阻止夕陽落下的日子
現行的死刑犯是不適用累進處遇制度的,那這個制度與死刑犯的關係為何呢?
死刑犯跟無期徒刑的受刑人雖然不同,但如果從他們都長時間待在監獄中的共同點而言,後者可以透過良好的表現去提升自己的待遇。而現行死刑犯的處遇依據是按照法務部所頒定的「死刑定讞者處遇管理方式」,目前處遇略優於第四級的受刑人,但沒有辦法去「累進」到更高層級的處遇。在監所內部也無法參與作業和其他活動,大多數的時間只能待在舍房內等待死亡的到來,遑論在人生的最後一段路以比較好的表現讓自己獲得肯定,哪怕是在生活上多得到一些尊嚴。
以近幾年在台北看守所的陳昱安事件為例,從監察院109年司調0007號調查報告當中可以看見目前死刑犯遇到的困境:心理治療資源不足、死刑犯沒有特別處遇、長期監禁對死刑犯造成的「待死現象(death row phenomenon)」……。足見現行消極的處遇方法對死刑犯來說反倒是有增加心理負擔的風險。
法務部目前也將於日後會議討論累進處遇制度與死刑犯之間的關聯性,若現行累進處遇制度根本上仍然無助於受刑人改過與減少其危險性,那也只是又做為監獄消極管理的工具。死刑犯未來仍是有可能適用到現行的累進處遇制度,我們希望這個制度的結果是,至少可以帶給死刑犯在監獄裡最後一段時間生活的盼望,就像是看著即將落下的夕陽,不要再只能看著它落下而什麼事情都無法改變。
參考資料
賴擁連、李傑清、潘怡宏、呂美嫻、彭士哲。評估廢除累進處遇制度配套 措施與利弊得失 。法務部矯正署一○七年委託研究案〈編號:MJAC1070305〉,未出版。
法矯字第 10804000130 號。法務部。2019年5月。
監察院109年司調0007號調查報告。2020年1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