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廢死星期四X怕死讀書會】《死刑的重量》活動側記
文/詹捷羽(廢死聯盟實習生)
在今年10月10日「世界反死刑日」問世的《死刑的重量:重大刑事案件的量刑辯護與挑戰》一書,是繼《與死刑拔河:死刑案件的辯護經驗與建議》後,時隔5年再度由台灣廢除死刑推動聯盟、台北律師公會、法律扶助基金會共同出版。
在這5年的期間裡,學術、實務上,乃至社會上,對於「如何談論死刑」呈現出什麼樣的風貌,本次【廢死星期四X怕死讀書會】,邀請到法扶專職律師的薛煒育律師、擔任過多起死刑案件告訴代理人及被告律師的李宣毅律師、同樣參與過死刑案件辯護的林欣萍律師,以及廢死聯盟法務主任林慈偉,透過新書《死刑的重量》的導讀來分享他們的經驗。
法律沒有改變,那到底是什麼改變了?
慈偉主任笑著說,自己平常的興趣就是看判決書,判決書很有趣,法官對於各個案件所持有的見解,合理與矛盾之處都一目了然,公開地受到大眾檢視。而台灣在討論死刑如何量刑大概也就是這8、9年的時間,2012年最高法院明確揭示自同年12月起,就刑事二審宣告死刑上訴至最高法院的案件,一律都要進行言詞辯論,以示慎重,並且彰顯司法對於生命的尊重,自此才開啟了最高法院生死辯的大門,告別了過去最高法院僅憑書面審理便可定人生死的權力。
以2012年作為分水嶺,決定一個人是生是死,在判決理由中逐漸呈現了不一樣的風貌。其中更具體的現象是,2012年以後死刑定讞的個數是往下降的,2005年至2012年間,平均人數為8.25人,而自2013年開始,死刑定讞人數則為3個、2個、1個,甚至0個(資料來自法務部死刑定讞人數統計)。在台灣還沒有廢除死刑、法官還是會判除死刑、法律也還沒有改變的情況下,那到底是什麼改變了?
慈偉主任說,具國內法效力的國際人權公約於裁判實務的作用,是一個很重要的切入點。國際人權公約,包括公民與政治權利國際公約、經濟社會文化權利國際公約、身心障礙者權利公約、兒童權利公約,在實務上已經產生許多影響變化,像是,最高法院105年度台上字第1567號刑事判決裡提及的:「公政公約第六條第二項中所謂『非犯情節最重大之罪,不得科處死刑。』,其理解應為即使是『情節最重大之罪』,亦僅係得以選擇死刑之『必要條件』,而非『充分條件』」這明確否定了「最嚴重犯行」必然直接與死刑連結的看法;又如,最高法院102年度台上字第4289號刑事判決裡引用聯合國經濟及社會理事會第1984/50號決議「保障死刑犯人權之保證條款」、人權委員會的第2005/59決議,以及國際人權專家2013年針對我國國家人權報告提出的結論性意見,則指出原審法院漏未審酌國際人權法的見解,仍對精神障礙者科處死刑,而有判決違法的問題;另外,臺灣高等法院臺南分院108年度矚上重更一字第18號刑事判決也指出兒童權利公約第3條「兒童最佳利益原則之適用」,並非僅限於「兒童本身為主體或兒童成為被害客體之刑事案件」,尚包括「因家長觸犯法律而受影響的兒童」,充分地於該案中析述兒童最佳利益與被告量刑選擇間之關聯,而這些裁判例都一再呈現了我國實務開始運用國際人權公約進行量刑上考量以及判決理由之論述基礎等進展。
我慢慢地總覺得一件事情或者是一個人,他不是單一的,他是有連結的。
薛煒育律師分享第一次接死刑辯護的心境,當時他還不是法扶的專職律師,「當時的想法很簡單,我都執業當律師了,好像應該什麼案件都接觸一下」。或許是「不怕死」,又或是不知天高地厚,就接下了許多人不願意承擔的重量。
從閱卷開始,到看守所接見被告,拜訪被告的家屬與周邊人士,慢慢去理解、溝通、摸索,他開始思考,被告不僅僅只是犯罪現場那個很兇殘的人,除此之外他還有其他背景嗎?在這個案件中有什麼意義?是不是需要被討論?這是不是就是一個「活生生的社會人」的概念?
最高法院 102 年度台上字第 170 號刑事判決中確立「使犯罪行為人係以一個『活生生的社會人』而非『孤立的犯罪人』面目呈現」的重要量刑態度,將刑法第57條所例示之10款事由,以類似「盤點存貨」之謹密思維,具實詳予清點,期望藉此增強對被告全人格形成因素之認識。而在煒育律師的辦案經驗裡,透過和被告、其他相關人士的接觸,他說:「我慢慢地總覺得一件事情或者是一個人,他不是單一的,他是有連結的。」人總是會有失慮的時候,有可能是因為精神疾病、酒醉、吸毒後精神錯亂,但更多的時候,也許是因為衝動,如果試著去了解他的動機、目的、生活狀況,然後了解他的犯後態度,是不是有可能可以做一個重新的考量呢?
我認為憲法最終目的是『Leave no one behind』
李宣毅律師分享了在死刑案件中擔任告訴代理人時需要去面對的難題,「一個認為死刑違憲的律師有沒有資格成為告訴代理人?」質疑的人認為他是搞不清楚犯罪有多麼恐怖、生命有多麼脆弱,「與其說我們不在意這個犯罪,更應該說我們是太在意這個悲劇是如何形成,我們在想要如何讓這件事情不再發生。」台灣仍然存在著死刑,犯罪也持續地發生,是因為死刑執行的不夠徹底?還是說事實上死刑其實完全沒有幫助社會大眾去理解犯罪的成因是什麼?
「我認為憲法最終的目的是『Leave no one behind』,我的生活經驗告訴我,只要我們刻意去忽視、放棄某些人,或是給予他們不足夠的資源,那些東西最後可能就會回到我們身上來。」即使懷抱著這樣的信念,面對訴求死刑的告訴人,他很肯定地說:「這是再自然不過的反應,國家應該要去傾聽、理解。」經歷著重大困境的告訴人,不論是心理上、精神上、生活上,甚至經濟上,都需要國家資源的支持,而告訴代理人也應該給予適當的協助以避免第二次傷害的發生。
最後他形容死刑制度對於被害者或其家屬而言,可能是一個「沒有禮物的禮物盒」,判除死刑或許是討回公道,但無論如何也換不回心愛的人,痛苦的感受以及一瞬崩塌的生活,並不會因此就消失。
如果威權時期國家殺人是為了鞏固政權,那民主時期國家有什麼權力可以殺人呢?
「法律人也是有很素樸的主張應報理論的,所以你們不要說法律人都是同溫層,都贊成廢除死刑。」一語道出了在法律界的現狀。林欣萍律師分享了自己開始關注死刑議題的契機,研究所時期做專題報告時接觸了「馬曉濱案」,因此產生了一連串的疑問,刑罰定這麼重是可以的嗎?如果我是被告律師,我可以為他做什麼?她進而談論台灣死刑制度的歷史,一開始設定最多死刑的罪名是政治犯,「如果去看以前的立法規定,會發現威權體制跟死刑制度兩者間有相當緊密的連結,我們可以說死刑制度是威權政府遺留下來的東西。」如果威權時期國家殺人是為了鞏固政權,那民主時期國家有什麼權力可以殺人呢?種種問題使她日後更加投入於死刑案件。(延伸閱讀:林欣萍,《威權消逝,死刑長存?—死刑存廢議題之脈絡分析》,國立臺灣大學法律學研究所碩士論文,2019年8月)
從一開始接到死刑案件的釋憲聲請,到成為死刑案件的辯護人,真正的接觸到當事者,需要培養彼此間的信賴感,討論該如何進行攻擊防禦,也讓她碰上不少難題。談及縱火案件的辯護,「法院通常會以縱火故意去推論殺人故意,而不是二階段的先判定是否有縱火故意再判斷是否有殺人故意。」在認定同時具有縱火以及殺人故意上界線是很模糊的,為此她整理出實務上考量的客觀條件:逃生可能性及便利性、起火點位置、縱火方式及火勢延燒性,也提出了對法院的質疑:「法院是不是先推定了他有殺人故意,才開始去找符合的要件來支撐自己的論述?」希望在書中詳實的記錄可以幫助法院釐清事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