謝志宏無罪判決摘要
文/王昱翔(廢死聯盟實習生)
2000年6月24日,距今大約20年前的凌晨,謝志宏被控與友人郭俊偉共同持蝴蝶刀殺害一名女子(下稱陳女)與一名農夫張清木,嗣經台灣高等法院台南分院(台南高分院)審理,2011年判決謝志宏死刑定讞。但過去法院的審理,僅憑著謝志宏有瑕疵的兩份自白、郭俊偉對謝志宏的不利證詞、郭俊偉通過測謊、法醫對死者刀傷及蝴蝶刀的兩份鑑定等證據,就認定謝志宏和郭俊偉共同犯下這起殺人案件。後來經過謝志宏的申冤、民間團體、學者專家,均再再指出本案謝志宏有蒙受冤錯的疑慮。
在案件確定將近8年之後(2019年),台南高分院才終於為謝志宏開啟再審大門。這次案件是繼鄭性澤案之後,有檢察官(台南高分檢林志峯檢察官)願意為死刑冤案聲請再審的案件,而台南高分院也開了再審的門,給謝志宏有一個重新審理的機會。在歷經台南高分院1年多的審理,終於在2020年5月15日這一天,就死囚謝志宏再審案作出了無罪判決(臺灣高等法院臺南分院 108年度再字第1號刑事判決)!以下摘要整理這份無罪判決的幾個重點:
一、謝志宏在警詢做的兩份自白,無證據能力
謝志宏主張他在警詢時迫於遭到刑求等不正當的方法訊問,才因此自白。對此,檢察官無法提出全程錄音錄影資料,也無法說明為什麼沒有錄音錄影;且林檢察官在負責本案的分局找到一份(應是在警詢前)謝志宏寫的「行蹤交代稿」,內容否認他有性侵陳女及殺害陳女、張清木,檢察官認為錄音錄影可能也跟這份行蹤交代稿一樣在當時被扣在警局而未移送。
法官認為,由於這兩次欠缺錄音錄影的警詢違反刑事訴訟法(下稱刑訴)第100條之1第1項前段,依刑訴第158條之4權衡人權保障與公共利益後,認定兩次警詢自白無證據能力。
二、郭俊偉對謝志宏的不利證詞,不可信
郭俊偉的證詞,無論是殺害死者的過程、謝志宏的殺人動機,都沒有客觀證據可以佐證或是與客觀證據不相符。例如在郭俊偉陳述殺害陳女過程的其中一個版本,他表示他是先次陳女腹部,但是依照林檢察官囑託專家提出的「犯罪現場重建鑑定報告」中,專家們一致認定腹部並非陳女最先遭刺的部位,而是背部。種種客觀事證都與郭俊偉的供詞不相符,因此他對謝志宏的不利供詞讓人難以相信為真實。
另外,郭俊偉被鑑定具有反社會人格,根據研究,反社會人格者的測謊結果可信度較低,所以也不能以他通過測謊的這個結果而認為他說的是真的。
三、原起訴檢察官認為兇手有一人以上之推論,不可信
法醫研究所過去就曾函覆無法從刀傷數量、深淺、方向或傷口型態,推斷行兇人數,而且鑑定人在本院也重申他們的意思。
而蝴蝶刀沒有血溝(fuller,刀上凹槽)的這件事,被用來主張行為人需花更大的力氣來刺殺,當晚的郭俊偉熬夜喝酒又與陳女進行性行為,因此無法一人行兇。但是並沒有相關文獻支撐「無血溝會增加拔出力道」這樣的說法,所以用這個來說明郭俊偉當晚沒有體力單獨殺害陳女,是沒有依據的。
四、謝志宏否認殺害二人之說法,有相關事證支持
首先,謝志宏當天騎的機車、被查扣的衣物都沒有驗到血跡反應,如果謝志宏也有參與行兇,很難不沾到一點死者的血跡。
其次,鑑定人石台平法醫認為陳女是遭過度殺害(overkill),這通常只會發生在兇嫌與被害人間有很大的矛盾與仇恨,在本案當中找不到謝志宏有那樣的動機;另一位鑑定人在現場重建鑑定報告的結論也認為陳女及農夫極可能都是郭俊偉一人所殺害。
透過這些說明,法官把對於謝志宏不利的事證基礎一一擊破,將謝志宏的清白交代得清清楚楚。
在民團的努力與聲援、審檢辯三方的合作下,這件近20年的死刑冤屈,終於在2020年5月15日洗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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