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影評】《有罪》:啊!我們的國家無能為力,我們人民說他們不是我們的同胞
文/江鎬佑(法律白話文運動)
畫面的一開始降落機場的飛機有著一朵梅花,這不僅是台灣與本片連結,在台灣縱然已經許久沒有出現,但是沒有意外的製造、販賣、運輸一級毒品的刑罰仍然留在台灣現行的毒品危害防制條例之中。Myuran Sukumaran與其他8位被告,因為涉及自於印尼運輸毒品,其與另外一名被告陳子維,被判死刑。從判決到執行期間距離了十年,2015年執行時Myuran死亡時年僅34歲。
在討論死刑制度最常被拿來說嘴的不外乎殺人償命,而最容易掙扎的問題不外乎當我們支持死刑時意味著我們將剝奪一個生命,然而當我們反對死刑時可能也意味著輕忽某條生命的剝奪。不過在本片所描繪的這個故事裡,並沒有具體的生命在運輸毒品的過程之中直接喪失,因此原來的那個掙扎,在這故事裡也不存在,高舉殺人償命主張大旗者,也難以在此處施展拳腳。
然而這個掙扎不存在之處,恰巧為了我們提供了一個空間思考,誠實面對當我們選擇死刑制度的存在,是否全然為了生命的喪失,亦或是更多時候是在填補自身的恐懼或是希冀安全的浮木?因為涉及製造、運輸、販賣一級毒品的被告們總被冠以惡名昭彰之名,所以社會對其總是想像中的壞,擁槍自重、坐擁千金、奴役良善之徒,而施用毒品者則均是無所事事、好吃懶做。因為這些大壞蛋促成了這些小壞蛋,所以必須將他們排除於社會一段時間,以常保社會安寧,能賦歸社會算大家賺到,不能賦歸的那就盡力排除,不管是放入監獄也好,幾顆子彈排除也罷!
印尼雖然作為公民權利和政治權利國際公約的締約國,然而卻沒有簽署第二項任擇議定書,使得該國並沒有廢除死刑的義務,不過做為公約的締約國即便能夠保有死刑,但是按照該公約,印尼仍就應該依循僅有在「情節最重大」下才可以科處死刑,不過公約的歸公約,「情節最重大」的定義仍然操之一國的司法,而一國的司法則受到國民輿論及社會情感的脈動,當一個國度現實生活未曾擠身現代福利國家之列,國民意識對於治安普遍感到憂心下,人們對壞蛋的害怕揉合著內心對死亡的恐懼,個人的生存安全遠大於其他考量時,文字上的「情節最重大」烙印成不同的「罪責相當」,所以即便沒有人死亡,即便在十年裡看見他復歸社會的可能性,從制度到個案應用,死刑依舊穩固的存在於印尼社會中。
一如台灣的死刑制度,在決斷的當下依舊充滿政治盤算,在監牢裡度過十年光陰後,他的生命消逝在一個號稱要解決毒品問題的總統手裡,而他絕對的權利彰顯在他最後一刻赦免一位死刑犯。印尼的死刑在決定執行前72小時就會告知被告,在人生最後的72小時裡,Myuran Sukumaran反覆的在拘禁房裡作畫,他畫自己、畫獄警、畫一起要向生命告別的獄友,他在最後一天與家人度過。印尼的死刑有12位執行者,其中只有3個執行者的槍裝有實彈,當牧師為生命禱告最後一刻,當槍聲響起,子彈劃過胸膛,生命畫下休止符。
期待透過對生命絕對處置的彰顯自己權力之人在死刑執行後的幾年,依舊在驚濤駭浪下取得了連任,而這位印尼「白色力量」總統解決了毒品問題嗎?看來還是沒有,印尼依舊是毒品製造、轉運的熱門地點。這幾年包括台灣、巴西、法國的運輸毒品者,依舊先後遭印尼法院判決死刑,且仍然不容其他制肘其一國所享有的審判權。在2019年的當下,這個國度持續面對著國內各種保守法案所造成的紛爭,只祈求此次不會有生命再次成為權力者為了彰顯絕對權力下的犧牲品或是將之用於轉移國內的紛爭。畢竟如果這個悲劇發生,悲劇裡一定很可能有著我們同胞的身影。
啊!我們的國家無能為力,我們人民說他們不是我們的同胞。