紙片人殺人記
文/張娟芬
第一章:同案被告的指控
惡事好像都發生在夜裡。
郭俊偉與謝志宏晚上騎機車出去玩。郭俊偉和一個女孩子搭訕,她叫陳小珠(化名),十八歲,在讀美髮科建教班。陳小珠坐郭俊偉的機車,但兩人很快就吵起來,郭俊偉把車停在廢棄磚窯旁,摑她耳光,搶走她的手機,不讓她和別人聯絡。
郭俊偉和陳小珠不愉快,便起了壞心。他們三人兩車回到郭家,郭俊偉自己看住了陳小珠,要謝志宏上樓去他房裡拿蝴蝶刀。然後郭俊偉帶了刀,三人兩車,三更半夜去逛墓園。郭俊偉和陳小珠進到涼亭裡,郭俊偉就把蝴蝶刀亮出來放在桌上。陳小珠哭了,對郭俊偉說:只要你載我回家,什麼都可以。於是三人兩車又回到郭俊偉家。郭俊偉帶陳小珠上樓前,很得意的告訴謝志宏,他要帶陳小珠回家「打炮」。
在郭俊偉送陳小珠回家的路上,清晨四點多,天色混沌未明,郭俊偉在田間的一個木頭小屋旁邊,以蝴蝶刀瘋狂刺殺陳小珠。她的血染紅了木屋的牆板,更多血濕透了稻草,滲進田裡去。晨起巡田水的老農夫張小木(化名)騎著腳踏車經過,殺紅了眼的郭俊偉,一不做二不休,將老農夫也刺殺在地。
大約三十分鐘以後,兩個年過六旬的農夫,也騎著腳踏車來巡田水了。一個在自己的田裡發現了倒臥的年輕女子,另一個在柏油路上發現了自己的堂哥——他恰好是張小木的堂弟。張小木與人無冤無仇。警方從女子的皮包知道了她的身份,從陳小珠的交往狀況,查到前一夜與她有聯絡的友人,得知陳小珠坐上一個金頭髮男子的機車走了,還有一個小跟班,也騎了一部機車與他們一起。
金頭髮的男子並不難找,警方於六月二十五號約談郭俊偉,要他詳細交代六月二十三日深夜至二十四日清晨的行蹤。郭俊偉早有準備,他說他姊夫開貨車,他在車上當捆工,經常深夜出車送貨。那天他們徹夜開車到台中,中途還爆胎、補胎,所以耽擱了一點時間;到台中吃了中飯、載了貨才回到台南。活靈活現的。郭俊偉的姊夫劉小仁到案說明時,說詞也與郭俊偉吻合。
不過,陳小珠的其他朋友,嫌疑一一排除。六月二十七日晚上十點,歸仁警方先斬後奏,上門搜索郭俊偉家,搜出一把沾血的蝴蝶刀和一支手機;根據郭俊偉的供詞知道謝志宏就是那天的小跟班,也從謝志宏家裡扣押了他當天穿的白色T恤、藍色牛仔七分褲、拖鞋和機車。檢察官高峰祈似乎並不介意警方強渡關山,乖乖的補開了拘票,協助警方就地合法。
真兇扯謊 謝志宏成「代罪羔羊」
幾天以後,化驗的結果出爐,陳小珠身上的精斑與郭俊偉的DNA相符,那支手機也確實是陳小珠的,郭俊偉搶去了以後,就佔為己有。最重要的是,蝴蝶刀上的血跡是陳小珠的。老農夫陳屍地點與陳小珠相去不遠,兩人身上的傷口形狀類似,可以判斷是同一類刀器所殺,與蝴蝶刀的形狀也吻合。
但是,郭俊偉說,謝志宏也有殺。謝志宏用什麼凶器?沒別的凶器了,就只有這一把蝴蝶刀,兩個人分著用吧。案子從二○○○年審到二○一一年,七度發回更審,最後認定郭俊偉與謝志宏用蝴蝶刀輪流刺殺陳小珠與張小木兩人,郭俊偉判處兩個死刑,謝志宏也判處兩個死刑,定讞。
這個三人兩車的夜遊,謝志宏當了一路的電燈泡。他在場。判決認定他動手殺人的證據,包括以下幾項:1.郭俊偉證詞。2.郭俊偉通過測謊。3.鑑定報告與法醫意見。
郭俊偉的證詞一直在改變。兇刀起出以前,他全盤否認。兇刀起出以後,他承認殺人,但是歷次供述中,他把殺人的罪責一點一點的推給謝志宏。郭俊偉承認犯罪,是因為真的賴不掉,但謝志宏卻是他脫罪的唯一希望,因為罪責總共就是那麼多,謝志宏扛得越多,郭俊偉就分擔越少。
郭俊偉在六月二十八日的警詢、檢訊與法院羈押庭裡,都承認殺陳小珠。但是他向法官強調,「謝志宏殺比較多刀。」到了檢察官開偵查庭的時候,郭俊偉說他只有殺第一刀有用力,「其他刀我都有控制力道沒有出力」;謝志宏卻是「發瘋似地」一直持刀殺陳小珠。到了台南地院一審的時候,更變成「我持蝴蝶刀殺陳小珠腹部,我本來還要將她送醫,但謝志宏說要讓她死,就揮刀亂砍其胸部、腹部、背部。」
郭俊偉剛開始也承認殺老農夫張小木。一直到八月九號以前,他都說他把蝴蝶刀從謝志宏手上拿過來,去殺張小木;但是八月九號開始,他改口了,說是謝志宏把刀交給他,並且唆使他說:「去啊,去啊」,他才去殺的;到了九月十四號,乾脆變成是謝志宏自己去把張小木殺死的了。此後郭俊偉都說老農夫不是他殺的,他之所以承認,是因為謝志宏叫他頂罪。
郭俊偉和陳小珠之間,有追求不成的爭執,也有以尖刀脅迫的性行為,他有殺人動機:怕陳小珠事後追究搶奪手機與強姦。可是謝志宏哪有殺人動機?他既沒有搶手機,也沒有強姦,這關他什麼事?謝志宏如果沒有殺陳小珠,哪有動機要殺張小木滅口?郭俊偉起先也答不出來,七月五日警詢筆錄裡說:「我也不知道。謝志宏跳下去補殺時我也嚇一跳。」等到檢察官開偵查庭,郭俊偉的說詞就變了,他說,是因為他短暫離開的五分鐘內,謝志宏想要調戲陳小珠,可是陳小珠不理謝志宏,所以謝志宏才生氣。
郭俊偉的說詞變遷,就沿著這個方向,繼續加油添醋。他說,他在殺陳小珠的時候,謝志宏說:「你這樣怎麼殺得死」;他要把陳小珠送醫,謝志宏卻說要她死,可見謝志宏的犯意是殺人,而且殺意甚堅。
法院採信荒謬證詞 只因「很好用」
謝志宏說,郭俊偉暴躁易怒,讓他很害怕。那天晚上稍早,郭俊偉只因為言語衝突,就用木棍毆打一名女子,幸好旁人勸阻,才沒有打死人。郭俊偉承認確實有這麼一場衝突,但他立刻說:木棍是謝志宏拿來的。當謝志宏要求法庭將他的衣物送去化驗,以證明自己的清白,郭俊偉又說:謝志宏說他當晚穿的衣服已經燒掉了。郭俊偉咬住謝志宏的意志堅定,但他唯一沒有誣賴謝志宏的,就是他說謝志宏沒有強姦陳小珠。因為郭俊偉根本覺得陳小珠是他的所有物,他莫名暴怒殺人,只是因為陳小珠要回家、或者要去找其他男性朋友。
加重謝志宏刑責的同時,郭俊偉也努力減輕自己的責任。案發一年多以後,他開始說,他攜帶蝴蝶刀是為了防身,怕陳小珠的朋友來堵他。
有些郭俊偉的說詞已經可以證實是謊言。例如他編造的不在場證明,說得跟真的一樣,但已經證實是騙人以求脫罪。又如他說他沒有殺張小木,可是卻與張小木的家屬和解,賠了一百一十萬,並且以此為理由請求法院輕判。可是你沒殺人幹嘛賠錢?接受精神鑑定時,郭俊偉告訴醫師說他以前吸食安非他命與強力膠成癮,「最後一次吸食於八十六年入所勒戒前」。這又是一個謊言,因為卷內的郭俊偉前科紀錄顯示,他在八十九年五月十六日,也就是瘋狂殺人之前不久,才被發現吸食毒品。台南地檢署以89年毒偵字1367號偵查之後,將他送觀察勒戒。郭俊偉犯下這個殘忍的雙屍命案時,就是這麼一個說謊成性的人。
像郭俊偉這樣咬住同案被告的人,證詞最受法庭歡迎,在缺乏證據的案件裡尤其如此,例如蘇建和案裡有王文孝,徐自強案裡有黃春祺、陳憶龍,邱和順案裡有羅濟勳。一個說謊又殺人的人,不是好的證據方法,可是法院對證據的取捨標準,常常不是「可不可信」,而是「好不好用」、「能不能幫助通往某一既定結論」。歷審判決都引用郭俊偉的證詞,認定謝志宏不但殺人,還說「你這樣殺怎麼殺得死」,「去啊、去啊」,可見殺意甚堅。除了更四審以外,歷審都認定謝志宏殺陳小珠的動機是調戲不成而起殺意。判決必須依賴一個說謊兇手的證詞,這是窮途末路的徵兆,法官明知郭俊偉不是誠實好寶寶,卻還是對他的話照單全收,因為除此之外,別無證據。
第二章:測謊抓兇手
被告為博取法院的信任,常常主動要求測謊,這是「斬雞頭發誓」儀式的現代版。但近年最高法院對於測謊多次投下不信任票,認為它不夠科學,如果採為證據必須謹慎。例如92台上字第2282號判決、98年台上字第2991號判決、99年度台上字第2273號判決都一再強調,測謊不能當作判有罪的唯一證據。94年度台上字第1725號判決甚至認為,「測謊技術或可作為偵查之手段,以排除或指出偵查之方向,然在審判上尚無法作為認定有無犯罪事實之基礎。」
最高法院90台上字第3969號判決與92台上字第2282號判決,對於測謊的證據能力,採取形式與實質雙重要件說。形式要件包括:(一)經受測人同意配合,並已告知得拒絕受測,以減輕受測者不必要之壓力。(二)測謊員須經良好之專業訓練與相當之經驗。(三)測謊儀器品質良好且運作正常。(四)受測人身心及意識狀態正常。(五)測謊環境良好,無不當之外力干擾;以上幾項,「茍缺其一,即足以動搖測謊整體結構而影響測謊結果之實質。 」
實質要件包含鑑定經過與鑑定結果。如果只有結果而沒有經過,法院應命測謊機關補正,也可以傳鑑定人出庭。如果沒補正,那這份測謊報告就不具證據能力。90台上字第3969號判決明確要求,所謂鑑定經過,包括「施測過程中所採檢測方法與題組暨受測人對題組發問時反應之圖型紀錄」;而法院如果採用不符要件的測謊報告做為證據,就是違法:「原審未依刑事訴訟法之規定命鑑定機關或受囑託機關實施鑑定之人提出報告,即遽採該測謊鑑驗報告書為不利於上訴人之論證,難認適法。」92台上字第2282號判決裡的測謊報告,也因為不符實質要件,而被認為原判決違法:「惟上開鑑定通知書僅記載採控制問題法、混合問題法及鑑定結果,就測謊檢查之經過及是否符合上揭之測謊基本程式要件,俱未記載,已違刑事訴訟法第二百零八條及第二百零六條第一項之規定」。
符合形式與實質的雙重要件之後,測謊報告便有證據能力;如果測謊內容與待證事項相符,則其證明力高低由法院以經驗法則判斷。
法院對於測謊結果的不放心,其來有自。美國國家科學院(National Academy of Sciences)以《測謊器與謊言偵測》(Polygraph and Lie Detection)一書,詳細分析其間問題所在。
測謊器的原理是人在欺騙的時候會有一些生理反應,測謊器記錄、顯示這些細微的生理反應,於是受過訓練的測謊員便根據測謊器的紀錄,推斷「這是說謊」或者「這不是說謊」。致命的邏輯漏洞是:心跳加速或冒汗這種生理反應,必定是「欺騙」所導致的嗎?可不可能是緊張?可不可能是壓抑的憤怒?可不可能是有冤無處訴?如果「欺騙」不是生理反應的唯一原因,那就不能因為有此反應,而反推說一定有欺騙。條條大路通羅馬,則不能因為某人出現在羅馬,就斷言他一定是從某一條路來的。
誤判測謊紀錄 開啟「冤案之門」
謝志宏的測謊結果是「圖譜反應不一致,無法鑑判。」他的律師要求勘驗測謊錄影帶,因為根據謝志宏的說法,那天測謊人員先與他閒聊案情,他想到蒙受不白之冤,泣不成聲,可能因為情緒太激動而影響了結果。二審向刑事警察局調閱謝志宏的測謊錄影帶,當庭播放卻發現只有畫面,沒有聲音。筆錄記載如下:
一開始,謝志宏微笑與測謊人員說話。
4:28 謝志宏拿衛生紙擦眼睛。
4:32 測謊人員拿衛生紙給謝志宏擦眼淚。測謊人員講話,謝志宏低頭很少回答,不時拿衛生紙擦眼淚。
5:09 謝志宏開始講話。
5:45 測謊人員在腰部綁帶子,開始測謊。謝志宏態度自然。
6:40 謝志宏坐在椅子上態度自然,測謊結束。
由錄影帶上的時間註記可知,謝志宏從四點二十八分一路哭到五點零九分,才能夠開口說話;在測謊人員與他交談的兩個多小時裡,謝志宏足足哭了四十多分鐘。無法鑑判,原因在此。
但是謝志宏運氣真的很背,一路都碰到對測謊無知的法官。二審勘驗了測謊錄影帶以後,法官們無視於四十分鐘的眼淚,在判決裡寫道:「經本院勘驗該測謊錄影帶結果,並無法確定被告謝志宏於測謊中是否受測試人員之影響」。更三審對測謊結果的詮釋更令人發噱:「被告謝志宏,其於測謊鑑定時竟然『反應不一致,無法鑑判』,可見被告謝志宏之人格特質異常,已致影響到測謊之進行,而無法鑑定」(錯字一枚,原文照引)。沒有最無知,只有更無知,這段話大受歡迎,更四照抄,更五照抄,更六也照抄,直到更七才不再說「不能鑑判=人格異常」。
但是,郭俊偉通過了測謊。測謊人員問他有沒有陷害謝志宏,他說沒有。測謊人員用「緊張高點法」(peak of tension,簡稱POT)問他幾個人殺陳小珠,他在「兩個人」的選項上出現了反應。一審判決隨即引用測謊結果來證明郭俊偉的說詞可信,認定謝志宏確實有殺陳小珠。
測謊科學根據:預設「人說謊就臉紅」
《測謊器與謊言偵測》一書裡,美國國家科學院指出,測謊如果要確立為一種可信的、具科學基礎的方法,必須要能夠回答一些重要的問題。例如,「受測者的人格特質或心智狀態,對於測試結果有什麼影響?」「不同類型的謊言(預演過的,或臨場掰出來的),對於生理反應有沒有影響?」
在本案裡,這兩個問題都很重要。郭俊偉的精神鑑定這樣描述他:「男尊女卑思考模式強,贊同對異性可有加害行為,不贊同性加害者內心應自責,對受害者之同理心極弱,使用酒精和毒品的傾向強,具反社會人格傾向。」「具明顯之反社會人格特質,對自身之犯罪行為欠缺內疚感,對被害人亦欠缺同理心,衝動情緒自控力差,視女性為男性主宰者之附庸,對女性之加害行為於合理化認同,強暴迷思顯而易見」。
反社會人格的人可以做出傷天害理的事情,而仍然心安理得。他不覺得被他傷害的人有什麼可憐,也不覺得自己有什麼不對。郭俊偉的情緒模式,跟測謊原理所假設的「欺騙就會心虛臉紅」,可能完全不一樣。而且施測者問的是郭俊偉是否「陷害」謝志宏,可是反社會人格的人常常將自己的罪行合理化,一切都是被害者自找的;一個沒有罪惡感的加害者,會非常誠實的說「我沒有陷害他」。
測謊搞黑箱 有利證詞「一次不過測兩次」
更四判決裡引了92台上字第2282號判決所列出的五項形式要件。但是還有實質要件,測謊報告必須記載鑑定經過呢?更四假裝不知道這回事,只說因為符合形式要件,所以測謊有證據能力。最高法院第五次發回,指出更四根本沒有調查測謊結果是否符合五項形式要件,測謊報告也沒記載鑑定經過。於是案件踢回高院,更五審發函給刑事警察局,要求刑事警察局說明他們的測謊是否符合五項形式要件。
有趣的資料總是不經意地出現。刑事警察局送來郭俊偉與謝志宏接受測謊的同意函,謝志宏二月六日接受測謊,親筆填入基本資料;郭俊偉卻有兩份同意函,二月六日一份,二月七日又有一份,上面赫然寫著:
「以前是否曾接受測謊測試 ■是 □否,說明:昨天90.2.6 」
為什麼?二月六日謝志宏與郭俊偉兩個人都測了,為什麼隔天郭俊偉有第二次機會?郭俊偉之所以通過測謊,是否正如美國國家科學院所問的,因為二月六日預演過了,所以二月七日的謊言容易過關?如果郭俊偉第一次測謊就通過,為什麼要測第二次?如果郭俊偉測第二次才過,那測謊報告為何隱瞞「第一次不過」的事實?謝志宏為什麼不知道有第二次受測的機會?「郭俊偉測兩次,謝志宏測一次」這回事,純然是測試者的黑箱決定,囑託測謊的法院渾然不知,因為法院發給看守所的公文只說二月六號有人要去測謊、請看守所配合(一審卷,頁一八八)。
即使三催四請,刑事警察局的測謊報告仍然簡陋,沒有90年度台上字第3969號判決所要求的施測題組與測謊圖譜,法院不知道施測者到底問了兩人哪些問題,謝志宏為何無法鑑判;誰決定郭俊偉測兩次、謝志宏測一次;郭俊偉第一次的測試又發生了什麼事,測謊報告隻字未提。五項形式要件裡包括測試者的資歷,結果刑事警察局給的是測試者黃孟隆在民國九十八年的資歷,他的論文、學位,都是他對郭俊偉與謝志宏施測之後四、五年的事情,完全是無效資訊。
「測謊不是科學,是人為的恣意認定」
這份測謊報告是2001年做的,採用區域比對法(Zone Comparison Test, ZCT),是控制問題法(Comparison Question Test, CQT)的一種。1998年,德國聯邦最高法院才聽取了海德堡大學心理系教授Klaus Fiedler對測謊研究的分析,決定全盤否定測謊在刑事審判中的證據能力(December 1998, BGH 1 StR 156/98 and 1 StR 258/98),理由是:測謊不是科學,是人為的恣意認定。Fiedler指出,做測謊研究的人通常是相信測謊的施測者,做出來的預測效度近乎百分之百。但是用科學通用的效度判準檢視卻發現,那是取樣偏誤所造成的結果。
「預測效度」指的是測謊能不能準確判斷誰說謊話,誰說實話。要知道測謊準不準,我們得先知道事實是什麼、受測者說什麼,兩者相同就是實話,不同就是說謊;然後我們才能判斷測謊準不準。也就是說,能夠被納入研究範圍的,是那些「我們知道真相」的例子。
假設有一個測謊,二十人測出說謊反應。他們之中有十個人因此承認犯罪,因為測謊沒過,不如求取輕罰。這十個測謊成功的把說謊者抓出來了,所以我們得到十個成功的例子。
另外十個人還是不承認有犯罪。裡頭有六個人真的沒犯罪,他們的測謊結果是錯的。另外四個人只是嘴硬,死不承認。問題是,那六個真正無辜的人,我們缺乏其他資訊來確認他的無辜,因此這六個個案,在測謊研究裡會因為「我們無法知道真相→無法確認他無辜→無法確認他說實話」而被排除;嘴硬的這四個人也一樣,除非剛好出現他的罪證,不然也只能排除。於是留在研究裡「可以判斷」的,只有那些因為沒通過而承認犯罪的十個人,預測效度就變成百分之百了。
CQT測謊「很假仙」 甚至違背科學倫理
有些測謊研究如Patrick & Iacono(1991)也知道依賴受測者的測後自白來當作真相,會產生上面所講的偏誤,所以他們蒐集其他證據來判斷真相。但Fiedler指出這是沒用的,因為「有罪」可能找到證據來確認,「無辜」卻很難有證據可以完全確認,除非找到證據確認了另外一個人才是真兇。於是,那些測謊未過但堅稱無辜的人,還是不會被計算為「測謊失敗」的例子,而只能排除於測謊研究之外,因為是「我們無法知道真相」的例子。
Fiedler也發現,測謊人員如何判讀測謊圖譜,並沒有一致的標準,「執行與鼓吹CQT的人對這個問題都輕描淡寫帶過,說施測員會視不同個案,依他們的『經驗』來選擇控制問題,並將受測者的成長與犯罪背景納入考量。說得準確一點,也就是承認測謊試驗裡這個重要的部分,依賴的是直覺。」許多測謊專書裡都提到李文和的例子。他是台灣出生的科學家,在美國工作,一九九九年被美國政府指控將核武機密出賣給中國。美國能源部要他測謊,然後判讀說他測謊通過。但是聯邦調查局看著同樣的測謊資料,卻判讀說李文和說謊,並展開一系列的監聽、偵訊、調查。李文和沒有認罪,所以這案子也只能是「無法知道真相」;但是測謊判讀的不科學、不一致、碰運氣,卻顯露無遺。
Fiedler對於CQT的評語很簡單:「假仙」(pretentious)。「CQT的問題是,它號稱可以直接測量真相、甚至測量罪責,卻不自知:它能做的僅限於電極的能力範圍內,也就是測量有限的生理反應,而這些反應並無一致的意義。」以科學標準檢視測謊效度研究之後,Fiedler的結論是:「根據這些廣為接受的標準,現在這種CQT的做法,實在沒有資格打著科學心理學的招牌。」他甚至認為CQT是不合倫理的,因為心理實驗必須以最科學最專業的方法來對待受試者,而CQT根本不符合這個標準。
Fiedler說的「現在」是2002年,差不多是郭俊偉與謝志宏接受測謊的年代。他所批評的CQT,也是郭俊偉與謝志宏所接受的測謊方式。當德國聯邦最高法院因為Fiedler的專家意見而否定測謊的證據能力時,美國聯邦最高法院也採用心理學家Leonard Saxes的專家意見,認為測謊不可信、不可當成證據(United States v. Scheffer, 523 U.S. 303)。但是台灣的法院卻接受一份沒有記載經過的測謊報告,認為它有證據能力,還說謝志宏不能鑑判就表示他人格異常。
第三章:假科學冤枉人
謝志宏的判決不斷出現這樣的字眼:「依法醫研究所鑑定書所載」、「經檢察官督同法醫師相驗及法務部法醫研究所鑑定屬實」、「與本案事實調查及法醫研究所之鑑定結果相符」、「且上開該鑑定結果甚為明確」。因此,本案的鑑定意見,值得仔細分析。
1、法醫怎麼說
本案裡的「鑑定報告」,只有三份。第一份是法醫研究所王約翰與蕭開平兩位法醫所提出,陳小珠的死因鑑定。第二份是台南地檢署檢驗員毛俊中所提出,張小木的驗斷書。這兩份都是偵查初期即已完成的。第三份是法醫研究所潘至信法醫提出的審查鑑定,是審判末期(更六審)才出現的。這三份鑑定報告,鑑定人都具結保證「為公正誠實之鑑定」,都有鑑定經過與結果,其法律效力無庸置疑。
從偵查初期到審判末期之間,法院與法醫研究所兩邊函來函去,歷審法院正著問、反著問,都在問:兇手到底有幾人?法醫研究所的回覆不一,但這些書函到底是誰的意見並不清楚,只籠統的說「原鑑定人」,沒名沒姓的,不知道是哪一位,也未經具結,違反刑事訴訟法二○二條的規定;書函寥寥數百字,有結論而無鑑定過程,亦不符合刑事訴訟法二○六條的規定。根據刑事訴訟法一五八之三條,「證人、鑑定人依法應具結而未具結者,其證言或鑑定意見,不得作為證據。」
林鈺雄的《刑事訴訟法》指出,「鑑定人,包含機關鑑定在內,乃『人』之證據方法,故與證人之證據方法,同有具結、出庭及受詰問之必要」;法院不傳鑑定人出庭、僅以書面回函,已經侵害了被告的防禦權;更容許書函不具名也不具結,照樣拿來用。如前所述,這份判決取捨證據的標準不是「可不可信」,而是「好不好用」、「能不能幫助通往某一既定結論」。為了避免混淆,以下行文將三份有證據能力的文書稱為「鑑定報告」,其他書函稱為「法醫意見」。
根據王約翰與蕭開平的鑑定報告,陳小珠的死因是刀器刺破心臟,造成心因性休克。她全身共四十八處傷口,法醫的判斷是「疑由同一把或類似同類型凶器刺殺造成」。此後的法醫意見沒有太大改變,二審、更一與更六,都堅持無法辨別究竟是一人還是多人行兇。但是更一審的法醫意見,在措辭上不公正,總是強調「無法排除一人以上行兇所造成」,這個表達方法暗示著「很可能是多人行兇」。可是不能辨別就是不能辨別,為什麼不寫「很可能是一人行兇」?公正的、不加暗示的寫法,應該是「無法辨別究竟是一人還是多人行兇」。
根據毛俊中的驗斷書,張小木的死因是胸背多處刀傷合併失血休克。驗斷書上寫「共四刀五處創傷」,但這是錯誤的。張小木左上臂中了一刀,貫穿手臂且傷及軀體,一刀造成三個傷口,驗斷書的文字與圖解都是正確的,就只有這句話寫錯了,應該是四刀六傷口。驗斷書裡除了判斷死因以外,沒有做任何其他判斷。在更一審的時候,法醫研究所忽然以書函認定「綜合以上之外傷分析與筆錄,死者外傷,由三處不同方向刺入,應為二人所為。」更三審,法醫研究所再度回函解釋,僅根據刀傷深淺與數量,無法逆推行兇人數,所以陳小珠是一人或一人以上行兇,無法推斷。「但若有其他之佐證資料,如嫌犯或証人之原始自白筆錄,則可配合比對,逆行推斷認定或排除行兇之人數,如本案張小木之刀傷死亡」。
所以,更一、更三的法醫意見都認定兇手有兩人,並且承認之所以這樣認定,是因為筆錄這樣說。更六審,法院又發函去問了,這回法醫研究所做個「審查鑑定」,也就是審查更一審的「兇手有兩人」(法醫理字0920002457號)這一份法醫意見,看它究竟是不是可靠的鑑定。更六審這個是有具結、有過程、有結論的「鑑定報告」了,而它的結論是:「兇手兩人」的法醫意見違反法醫學原理,不可靠。更六審的鑑定報告寫道:「理論上,單由刀傷的數量、深淺、方向或傷口型態,均無法據以推斷行兇人數。因行兇者手部與被害者身體皆可360度旋轉,刀傷方向會隨兇手與被害人所處之相對位置而有所不同,無法根據刀傷刺入方向研判行兇人數。」
更一、更三的這兩份意見,最大的問題是讓筆錄牽著自己的鼻子走,不知置法醫專業於何地。如果刀傷方向可以推斷兇手人數,那張小木從三個方向中刀,為什麼判定為兩個兇手,為什麼不是三個?——因為郭俊偉說兩個。所以如果郭俊偉說四個呢,法醫研究所是不是也就說有四個兇手?
所謂鑑定,是法醫秉其專業解讀跡證,然後法庭才能彙整各方的資訊,做出綜合判斷。如果證詞與鑑定相符,則法官可以因此判定證詞可信。供述證據(例如筆錄)是人講的話,真假難辨。所以法庭需要非供述證據,例如法醫對屍體的判讀,來幫助法庭辨別證詞的真偽。供述證據像牽牛花,需要一個棚架攀爬,無法獨自站立;而鑑定就是以科學專業為基礎的棚架。更一與更三這兩份法醫意見,卻不是以科學為基礎,而是以筆錄為基礎;因此他根本不是棚架,只是另外一朵牽牛花。牽牛花爬牽牛花,結果只是大家一起趴在地上而已,誰也站不起來。
以筆錄為基礎的法醫意見,使得判決成為循環論證。判決用鑑定來補強郭俊偉證詞,但是鑑定卻是依據郭俊偉證詞而做的,這哪叫補強?這就像法官問甲:「你為什麼這樣說?」甲說:「乙告訴我的。」問乙,乙卻說:「因為甲支持我的講法。」這不叫補強,這叫乒乓傳染。
2、法官怎麼用
這麼多鑑定報告與法醫意見之中,判決的取捨是:陳小珠的部分,特別偏愛措辭不公正的「不排除一人以上行兇」(更一審)。張小木的部分,採用更一、更三的「兩名兇手說」,而不採信更六的「不能研判行兇人數」。這些法醫意見本身的品質已經堪慮,包括證據能力與證明力都有疑問,如前所述。但法院判決使用法醫意見的方式,蘊含著更大的問題。
(1) 陳小珠部分
最後事實審的事實欄,第二點的(四),認定謝志宏有殺陳小珠,根據的是謝志宏的警詢自白,與郭俊偉的證詞,然後便說:「與下述法務部法醫研究所鑑定意見相符(本院更一卷第二宗第二四至二六頁),應屬可採。」法醫研究所更一審的回函,只是一再重複說不能排除一人以上行兇;哪裡相符?同一點又說「另依鑑定結果,被害人陳女身中四十八刀,及郭俊偉刺殺二十餘刀後,已感到疲累而在旁休息等情,亦可見謝志宏刺殺陳女應不只一刀」,然而鑑定結果只是說陳小珠被殺四十八刀,至於「郭俊偉刺殺二十餘刀」並不是任何鑑定意見,而是郭俊偉自己說的,因此「謝志宏殺不只一刀」的推論並不是根據鑑定,而是根據郭俊偉的證詞。
判決不斷使用類似的技巧來誤導,好像根據鑑定意見可以推導出謝志宏殺人的結論,其實根本不能。判決也用法醫意見來支持郭俊偉的測謊結果,認定陳小珠是被兩人殺死的,並且用來否決謝志宏再次測謊的要求:「本件依上開被告郭俊偉之測謊結果,及前揭法務部法醫研究所鑑定書所研判之結果,已足以認定被告謝志宏有參與殺害陳女,自無再予以送測謊鑑定之必要。」
法醫的意見很簡單,根本沒那麼複雜。法醫無法判斷兇手人數,句點。判決擺下文字障,說得好像「鑑定證明兩人行兇」,可是並沒有,鑑定無法判斷幾人行兇,所以郭俊偉說「兩人行兇」與謝志宏說「一人行兇」,都和鑑定結果相符,因為法醫就是沒辦法判斷嘛!一份「無法判斷」的鑑定意見,其證明力為零,即使冒出另一版本說三人行兇,也還是相符。判決卻一再將鑑定結果曲解為「就是二人行兇」。
(2)張小木部分
判決用更一、更三兩份法醫意見來認定,張小木是兩人所殺。可是更六審不是出了一份有具結、也有鑑定經過的鑑定報告,否定「兩名兇手」的法醫意見嗎?判決有兩個回應。其一是引述更六的鑑定報告之後,用郭俊偉的證詞來否定鑑定報告:
「惟由上開被告二人之供述,再衡以死者張小木途經該處,目擊被告謝志宏刺殺陳女之動作而受驚嚇等情(依被告郭俊偉所述),應以被告二人恐殺害陳女之事曝光,另行起意殺張小木滅口,惟因謝志宏正在刺殺跌落田裡之陳女,距離被害人較遠,乃由殺完陳女後已在旁休息之被告郭俊偉接下謝志宏手中之蝴蝶刀,追殺正欲逃跑之張小木,並於張小木不支倒下後,由隨後趕到之謝志宏接手該蝴蝶刀續行刺殺張小木等情節,較屬可採,且與被告二人前揭自承有共同殺害張小木之陳述相符。」
是的,判決認為,與鑑定報告比較起來,郭俊偉說的話「較屬可採」;法官好像要棚架去爬牽牛花,而不是牽牛花來爬棚架。
其二是引述更六的鑑定報告以後說:「然此僅係被害人張小木之刺入刀傷無法據以判斷是幾人所為,尚難據為有利被告謝志宏之認定。」是的,法官,一份「無法判斷」的鑑定意見,其證明力為零,您終於想通了;但是在陳小珠的部分,您為什麼死咬著一份「無法判斷」的鑑定意見,硬說它可以證明郭俊偉說實話、謝志宏殺人呢?
第四章:外行人充內行
判決裡有兩段關鍵論證,是將謝志宏定罪的重要基礎。其一是:「本案被告郭俊偉、謝志宏所使用之蝴蝶刀,屬無血溝之刀械,刺入人體後隨即為肌肉夾緊,需使用相當之力道才能拔出,陳女身體深層傷達十一刀之多,所需力道匪淺,故下手殺害陳女者,除被告郭俊偉之外應另有他人」。這段話在最後事實審裡自我重複了三次,不過那時候並不流行「因為很重要所以說三次」。更審多次的案件常出現同樣的情形:法官懶得把整份判決看一遍,所以根本不知道前面寫了什麼,只把自己要加的東西加進去就是了。
轉譯成白話文,論證一的意思是:用蝴蝶刀殺人必須費很大力氣,被害人被殺那麼多刀,所以兇手一定不止郭俊偉一人。這段話有一個聽起來很「專業」的關鍵字,就是「無血溝」。有的刀,刀面上有一個凹槽,日本武士刀或尼泊爾的廓爾克彎刀多半都有,這就是「血溝」或「血槽」,英文叫fuller。「有血溝的刀才好拔、沒有血溝的刀不好拔」,是一個迷思,已為近年的刀械研究者普遍否定,因為研究顯示,無論刀上有沒有血溝,插入肌肉時,肌肉都會夾緊;常用刀械的人(例如外科醫師)從經驗上都知道,血溝的存在並不影響拔刀所需的力道。這個推論的前提是錯誤的。
當然,殺人總是需要很大的力氣。郭俊偉有沒有這種力氣呢?卷內資料顯示,郭俊偉當時十八歲,身高一七七,國中時是體育班學生,案發時是貨運的捆工。判決認為,郭俊偉殺陳小珠數十刀以後就沒有力氣了,所以剩下的數十刀一定是謝志宏殺的。但是,當老農夫張小木出現的時候,郭俊偉就過去殺張小木。郭俊偉如果沒有力氣殺陳小珠,為什麼有力氣殺張小木?這個推論在邏輯上自相矛盾。
紙片人謝志宏,真有力氣殺人?
那麼謝志宏很有力氣嗎?根據卷內資料,謝志宏身高一五八公分,體重四十三公斤。根本是紙片人。我上網找到張韶涵的照片,她身高一五八,體重四十三,跟謝志宏一樣。看看張韶涵纖細的的手臂——紙片人謝志宏,真的有力氣殺人嗎?一邊說「蝴蝶刀特難拔,要很大力」,一邊說「這個紙片人用蝴蝶刀殺人」,這個推論很難令人信服。
另一關鍵論證是描述陳小珠的傷勢:「其胸、腹、背部所受刀傷,明顯可區分腹部一刀深一.五公分,其餘則深入四或五公分,淺層傷則一律為○.八公分,依陳女所受刀傷有多處進入體腔,深入臟器等情觀察,下手刺殺之人顯有致人於死之殺人犯意,應屬灼然,且依各處刀傷之力道大小,有如此明顯區分,亦可推知應係不同之二人所為。」轉譯成白話文的意思是:陳小珠身上有的刀傷很深,有的刀傷很淺,可見有兩個兇手。
刀傷深淺可以用來判斷兇手人數?有的兇手專門殺深的,有的兇手專門殺淺的,這樣嗎?不必是法醫,削過水梨也會知道,同一把刀可以淺淺地把皮削去,也可以把梨切開把核剜出來,從來沒聽過有人削完了皮以後,要找另外一個人來把梨切開的。那陳小珠腹部有一刀一.五公分深的,不深也不淺,是第三個兇手殺的嗎?她的手腳上另有更淺的刀傷,是不是還有第四個兇手,專門殺更淺的?老農夫身中四刀,每一刀的深度都不同,是不是有四人行兇?
這兩個論證,貫穿謝志宏案的整個審判過程;也就是從一審、二審、更一、更二、更三、更四、更五、更六、更七到定讞判決,法官都視若珍寶地照抄。這是哪位法醫的意見?
——這是高峰祈的意見。他不是法醫,他是本案的偵查檢察官,也是一審的公訴檢察官。這段話,他寫在起訴書裡,但偵查卷裡除了兩位死者的死因鑑定以外,並沒有別的法醫意見。「無血溝的蝴蝶刀需要很大力」、「刀傷有深有淺就表示有兩人行兇」,歷審法官一抄再抄,還以為那是法醫意見,結果是一個不具法醫專業知識的檢察官的想當然爾。
刑事訴訟理論上是覆審制,也就是案子不管第幾次到高等法院,都應該踐行全新的審判程序,如同先前未曾審理過一樣;覆審制的原文「trial de novo」意思是「全新的」(anew)。不只是「新的」(new),而且是徹底的新,從零開始的新。那是理論;實務上絕對不是。絕對不是。實務上是抄襲制。只要混過了第一關,接下來就通行無阻了,因為這列火車無人查票,即使通往死刑。
第五章:謝志宏為什麼要自白?
毫不意外的,冤案的起點就是:謝志宏自白了。六月二十八號凌晨,謝志宏被捕,同時扣押他當天穿的衣物、拖鞋與機車。第一份警詢筆錄,時間是早晨六點。警察三更半夜連拘票都不申請就跑去捉他,在分局難道會鋪床讓他睡覺嗎?一夜沒睡的謝志宏,承認在郭俊偉老家的沙發上強姦陳小珠,並且殺害陳小珠與張小木。
同一天下午三點半,檢察官偵訊,謝志宏便翻供,說沒有強姦,也沒有殺人。另一方,隔離偵訊的郭俊偉說謝志宏沒有強姦,只有殺人,而他的老家根本沒有沙發。同天晚上九點四十分,法官開羈押庭,謝志宏也說沒有強姦、沒有殺人。
檢警一路枉法
謝志宏被收押禁見,他的老兵父親替他請了律師。李昆南律師的委任狀,七月三日送進了台南地檢署。但是,七月五日上午八點半,歸仁分局借提謝志宏與郭俊偉去現場表演,李昆南並不知情;下午三點半左右,他才接獲檢察官通知,謝志宏已經在警察手上七個小時了。檢察官一派輕鬆的跟律師說,警察會等你到了以後才做筆錄。
李昆南趕到的時候大約是下午五點,謝志宏已經做了第二份警詢筆錄。警察也一派輕鬆的跟律師說,我們中午就通知你了,你沒來啊,謝志宏說沒關係,叫我們趕快做筆錄,所以我們就做了。謝志宏當場激動地否認,他說他一直要等律師來,可是警方不肯,剛才的筆錄不是他的自由意志。李昆南要求重做筆錄,就是第三份警詢筆錄,謝志宏講的跟檢察官與法官面前一樣,沒有強姦,也沒有殺任何人。
這段過程,李昆南律師寫在答辯聲請狀裡。他顯然很生氣:「檢方一再聲言『要科學辦案』,但如此過程,豈有程序正義。」並且在狀子裡表明願意具結作證,以示負責。
有律師保護,謝志宏安全了,除了第一份與第二份警詢筆錄被迫承認以外,他陳述的故事情節都很穩定。案子進入一審,謝志宏不用再怕警察來借提他了,但是他怕郭俊偉。謝志宏告訴哥哥,他和郭俊偉一起從看守所被提到法庭,法警將他們兩人銬在一起,只要法警一不在,郭俊偉就威脅他。最後法官出公文給看守所,叫他們注意把兩人分開戒護。
毫不意外的,判決偏偏就要用謝志宏的第一份與第二份警詢筆錄,來定謝志宏的罪。律師要求勘驗錄音帶,以證明那兩份筆錄不是謝志宏自願做的;並且也要勘驗七月五日的現場表演錄影帶,因為那也是律師未到場的非自願情形。毫不意外的,被告的手指點石成金,凡是要勘驗的錄音帶、錄影帶都不見了。毫不意外的,法院並不按照法律規定要求檢察官證明筆錄具有任意性,而說:「雖上開警詢筆錄製作程式稍有瑕疵,惟審酌國家偵審機關就本件二位被害人遭殺害案件之偵辦過程,雖違背法定程式未全程錄音,然並無不法之目的,其違法情節並非重大,亦未因此而直接侵害被告謝志宏之權益,對於謝志宏在訴訟上防禦亦未至不利益之程度」。
謝志宏為了這兩份不實自白被判死刑,還未直接侵害權益、未至不利益程度?什麼樣的「瑕疵」會讓謝志宏在警詢中承認,他在一個不存在的沙發上,犯下了一個不存在的強姦?有這樣的法官,謝志宏非死不可!
法官無視有利證據
法院真的勘驗了錄音帶與錄影帶。更二審勘驗現場表演錄影帶,後來還得意地寫在判決裡:「被告謝志宏當場說明案情及與檢察官應答之神態自然,語氣平和,亦無畏懼之情,並有勘驗筆錄在卷可考(本院更二卷第二宗第七九頁)」——可是法官勘驗的是七月二十日的錄影帶,當天李昆南律師也到場了,謝志宏當然神態自然,因為他正在告訴檢察官,他並沒有強姦或殺人!有問題的不是七月二十日的錄影帶,而是七月五日早晨的現場表演錄影帶。好個聲東擊西!
更二審也勘驗了警詢錄音,並且把錄音帶內容作成文字記錄,結論是與書面筆錄的記載大致相符,好像警詢都是謝志宏的自由意志,並沒有什麼問題——可是法官勘驗的是七月五日李昆南律師到場以後所做的筆錄,這不是莊孝維嗎?謝志宏聲請勘驗的是律師不在場的時候,警察怎麼整他;法院裝模作樣的勘驗那些律師在場的,然後說「沒問題啊。」有這樣的法官,謝志宏非死不可!
為什麼有瑕疵的筆錄,還是非用不可呢?因為不用的話,就沒有證據了。歷次審判出現了不少對謝志宏有利的證據,法官一一別過頭去,假裝沒看見。謝志宏當天穿白色T恤、藍色七分褲、拖鞋,經過化驗,都沒有血跡反應。謝志宏還主動要求檢驗他的機車有沒有血跡,因為按照郭俊偉編的故事,殺了人的蝴蝶刀是謝志宏帶著,直到快要到郭俊偉家了才還郭俊偉,如果是真的,那謝志宏的車上應該有沾到血跡。化驗結果,謝志宏的機車沒有血跡反應。
謝志宏說那天他在距離三、四十公尺外等待,聽到陳小珠與郭俊偉的對話,二審判決不相信,認為聲音哪有傳那麼遠。更一審囑託成大物理系做個實驗看看,聲音到底可以傳多遠?成大物理系回復:一般音量可以傳九十到一百公尺,大聲一點的話可以傳一百八十公尺。那證明謝志宏說實話了吧?更一審判決對這個鑑定隻字未提,完全像沒聽到一樣,仍然抄二審判決:「且被害人陳小珠於遭被告郭俊偉持蝴蝶刀刺殺後,是否仍有力氣說話,聲音傳達三、四十公尺之遙,更啟疑竇。」有這樣的法官,謝志宏非死不可!
負責解剖陳小珠的法醫王約翰,曾於更一審時出庭,他說一個人殺四十幾刀是有可能的。法官充耳不聞。法醫研究所顧問石台平,曾於更二審提出書面意見,但是法官說那是他個人主觀看法。
最後事實審這樣寫:「謝志宏之辯護人所擬問題,均無法排除被害人陳女及張小木係被一人以上所殺」。言下之意就是,「除非你能自證無辜,不然你就有罪。」有這樣的法官,謝志宏非死不可!
第六章:有罪推定,一票玩到底!
讀謝志宏案,我屢屢感到驚奇。判決有罪主要的證據,第一靠郭俊偉的證詞,但他逐步把罪責推給謝志宏;第二靠測謊,但測謊本不是科學的鑑定方法,而郭俊偉有兩次測謊的機會;第三靠鑑定,但判決把「無法判斷」的鑑定意見,當作定罪證據來用。判決最主要的兩個論證,是外行人充內行,沒有一丁點法醫的專業成分。謝志宏的自白,是在律師未到場的情形下強制作成,錄音錄影至今不敢公布。而謝志宏當天穿的衣褲沒有血跡,拖鞋沒有血跡,騎的機車沒有血跡,也有幾位法醫仗義執言,提出對謝志宏有利的鑑定意見;但是判決全部當作沒看到,有罪推定一票玩到底。
法官的心底話或許是:謝志宏,你當天在場,為什麼不制止郭俊偉殺人?
誰不希望有人能夠阻止無辜生命的消逝。但是,當鄭捷在台北捷運揮刀殺人的時候,擁擠的車廂裡,有幾個人撲上去制止?幾個人打電話報警?幾個人發出警示叫大家疏散?
大多數人只是呆立原地,反應不過來。我們的大腦無法處理這種突如其來的殘暴場面。謝志宏當年只有二十歲,他只不過是一個平凡人,不是披上斗蓬就可以飛行的超級英雄。他在血案現場,腦子當機了,而這麼多年來,他都自責為什麼當時不能稍微做點什麼,或許可以拯救兩條生命。
謝志宏在道德上或許有他要終生背負的十字架。但是,法庭如果把未及阻止鄭捷殺人的人都判死刑,恰好稀釋了鄭捷的罪責。
這畢竟是死刑判決而不是別的。虛構小說如果寫成這樣,讀者可以嘲笑小說家,並且把文稿丟進垃圾桶,也可以因為不合理至極而當作荒謬劇來欣賞;但這畢竟是死刑判決而不是別的,驚奇化為沈痛的憤怒,使我每次看謝志宏案都胃痛。
加害者名單
起訴檢察官高峰祈。他發明了膾炙人口的「無血溝蝴蝶刀需要很大力」,以及「刀傷有深有淺可見兩人行兇」。以下每一審都抄了,貽害無窮。
一審,審判長林永奮,受命黃光進,陪席鄭燕璘。他們不提謝志宏的衣物與拖鞋檢驗沒有血跡,大幅抄襲高峰祈的起訴書,許多怪論都是一審就放進來的。
二審,審判長游明仁,受命陳清溪,陪席林永茂。他們看謝志宏測謊時哭四十分鐘,卻認為他情緒並未受影響。
上到最高第一次發回,莊登照、洪明輝、黃一鑫、魏新和、林秀夫,把殺人罪的部分發回更審。郭俊偉對陳小珠的加重強姦罪,因為上訴未提理由,而告確定。
更一審,審判長兼受命葉居正,陪席林勝木、莊俊華。他們不提王約翰法醫的一人行兇說,不提成大物理系的聲音鑑定,也不提謝志宏的機車鑑定無血跡;在判決裡只寫法醫研究所的「三方向中刀=兩人行兇」。
上到最高第二次發回,莊登照、洪明輝、黃一鑫、魏新和、林秀夫。他們在發回理由裡要求調查警詢筆錄是否有任意性。他們也注意到,「蝴蝶刀需要很用力」那個論證並沒有理論基礎,而且郭俊偉若無力殺陳小珠,為何能夠殺張小木。
更二審,審判長黃崑宗,受命田平安,陪席蔡長林。他們向歸仁分局要警詢錄音帶,果不其然,律師不在場的那幾次偵訊,錄音帶都不見了。他們還是接受這些不實自白有證據能力。辯方提出石台平法醫的意見,說不能以刀傷數量與方向逆推兇手人數,但他們認為那是石台平個人主觀意見,不採,也不傳。
上到最高第三次發回,莊登照、黃一鑫、魏新和、林秀夫、陳晴教。這是史上最瞎發回,判決似乎是一個完全沒看過卷證的法官寫出來的。發回理由之一說,陳小珠脖子上沒傷,郭俊偉卻說謝志宏殺她脖子,與事證不符。陳小珠脖子上明明好大一個傷啊!陳小珠的死因鑑定,是把「外表觀察」與「內部檢查」分開寫的,「外表觀察」部分記載了脖子的傷口,但因為沒有傷到氣管、食道,所以「內部檢查」部分,頸部就寫「無可觀察異常。」法官囫圇吞棗,亂寫一氣。
發回理由之二說,應該查明謝志宏發動機車讓郭俊偉騎去追殺張小木,應算正犯還是幫助犯?這位法官顯然不知道郭俊偉與謝志宏各騎了一輛機車,所以根本不存在這個問題。好想知道到底誰是受命,害得另外四個人陪他一起丟臉。
更三審,審判長葉居正,受命吳勇輝,受命洪碧雀。他們發明了「謝志宏測謊不能鑑判=人格異常」。審判長葉居正在更一審的時候已經審過謝志宏案,竟然不自請迴避。
第四次發回,陳正庸、賴忠興、林秀夫、宋祺、吳昆仁。要求再查清楚殺人的因果關係、法醫鑑定意見為何自相矛盾等等。
更四審,審判長陳義仲,受命蘇清水,陪席蔡勝雄。他們引用最高法院判例關於測謊的形式要件,但故意不引實質要件,然後就說此案的測謊報告有證據能力。
第五次發回,陳正庸、賴忠興、林秀夫、宋祺、陳佑治。發回理由之一是:測謊鑑定必須有實質要件,要記載鑑定經過。發回理由之二是:不可以因為被告否認犯罪,就斷定他沒有悔意,因為這是被告合法行使防禦權。
更五審,審判長吳志誠,受命高明發,陪席羅心芳。刑事警察局提出部分測謊資料,但無測謊問題與圖譜。他們還是接受這樣的測謊報告有證據能力。
第六次發回,陳正庸、賴忠興、林秀夫、宋祺、陳佑治。他們質疑謝志宏真的算共同正犯嗎,有犯意聯絡嗎?
更六審,審判長董武全,受命沈揚仁,陪席林英志。法醫研究所的審查報告指出,更一的「兩人行兇」鑑定意見不宜採為判決依據,但他們還是採用。為了說服最高法院,他們發明了「一個眼神的犯意聯絡」:「被告二人年紀相仿、成長背景相同於該段時間長久相處而同進共出,對於彼此內心想法與用意,於舉手投足間即能相互明瞭其意,自能以眼神或動作示意做為彼此殺人犯意之聯絡」。他們顯然沒有看第五次的發回意見,又繼續說謝志宏否認犯罪,可見沒有悔意。
第七次發回,林秀夫、宋祺、陳佑治、林瑞斌、李英勇。他們再說一次,不能因為被告否認犯罪就把他從重量刑,否則就是剝奪防禦權。他們認為郭俊偉的犯罪情狀比謝志宏重,卻同樣判死刑,有量刑失衡的問題。本案第一次上到最高,郭俊偉對陳小珠的加重強制性交罪就已經定讞,但是這一份判決裡,卻說:「郭俊偉不顧與陳女有肌膚之親及陳女之再三哀求,仍瘋狂刺殺陳女幾十刀……」。他們認為強暴犯與被害人有「肌膚之親」。
更七審,審判長陳義仲,受命楊清安,陪席蔡勝雄。他們腦子裡不知道在想什麼,寫出了一個春意無邊的判決,摘錄一段如下:「可見郭俊偉既已表明要謝志宏在舊厝等他,而謝志宏亦知悉郭俊偉與陳女前往新厝欲發生性行為,卻又前往新厝並欲進入屋內找郭俊偉,其用意為何,實不言可諭……可認被告謝志宏應係年輕氣盛,聽聞郭俊偉說要與陳女發生性關係,因而心癢難耐,欲前往查看其二人之行為無誤。」(錯字一枚,原文照引,不要以為法官不會寫錯字。)
既然最高法院說「否認犯罪不等於沒有悔意」,他們也自有對策,就是直接宣告郭俊偉與謝志宏沒有悔意,乾脆不給理由,省得被最高法院挑剔。他們也沿用「肌膚之親」的說法。對於郭俊偉與謝志宏的量刑比較,他們說郭俊偉的加重強姦等罪已經確定並執行了,所以,謝志宏不可以判得比郭俊偉輕,否則就是對郭俊偉重複評價。自二〇〇六年至今,一共六十五個死刑案件,只有這一個提到重複評價禁止原則,但是,是用來確保兩人都必須判死刑,一個都不能少。
定讞判決:陳正庸、林秀夫、林瑞斌、謝靜恒、郭毓洲。速審法施行在即,再不定讞就必須把謝志宏與郭俊偉放出來了,那就定讞吧,定讞判決裡引用上訴意見依然用了這一句,「郭俊偉與陳女有肌膚之親」,而未加駁斥。「肌膚之親」定讞!