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場噤聲的徐行,一走就是21年
當我一次一次在法庭上不管怎麼講,法官就是不理,我對人開始產生懷疑,所以有段時間我是不相信人的,也不相信有人會相信我,我甚至連家人都懷疑他們是不是真的相信我?
-徐自強
當家住比較遠的志工們,在昏暗的台北街道一隅等車的時候,徐自強,或是人們口中的「阿強」總是擔任「送孩子們回家」的角色,跟在獄中陷入絕望的他判若兩人。偶爾在司改會的櫃子上敲敲打打,修補那些快崩落的,或者整理架上的卷宗。徐自強告訴我們,司改會的志工們不會讓他整理自己案子的卷宗,因為這樣太殘忍了。但每每一些好奇的年輕人問起他的案件、遭遇還有對司法的看法時,徐自強又溫柔不失堅定的向他們分享,將自己過去二十年來的牢裡、牢外光陰緩緩地展了開來。
1.368坪是死囚房間的大小,徐自強花了二十一年的時間才獲無罪定讞。1995年9月1日,是徐自強的獨子小一的開學日。這一天大直發生建商黃春樹遭綁票撕票案,二十五天後,嫌犯黃春棋取贖時遭捕,自此,徐自強一直成為「共犯」口中的「主謀」在逃亡了九個月之後決定主動投案,從此展開失去自由的冤獄人生。
錯愕下開啟的不自強人生
1995年9月29日徐自強在《中央日報》上看見自己的照片,才知道自己被捲入黃春樹的綁架撕票案。徐自強住的山腳村,因為藏匿了一起綁架撕票案主嫌而躁動起來。街頭巷角議論紛紛,沒有人相信沉默寡言、做事誠實正直的徐自強,會做出綁架撕票。而一開始相信沒做錯事就不會被懲罰的,也是徐自強媽媽。在那警方聲稱「曉以大義」實則「刑求」的年代,聽說沒做也會被打成有做,害怕的徐自強,因此決定先在外頭避避風頭。
沒做虧心事,卻需要連日躲躲藏藏的日子。徐自強成天不敢出門,只能靠太太每日搭公車,到數公里外的公用電話亭,打電話回家報個心虛的平安,徐自強的太太還臨時接了些手工,以為逃亡籌措生活費。「沒有犯罪幹嘛逃?」這一逃亡,警方更確信徐自強確實犯下了綁架撕票。
「莫須有」背後
1995年9月25日,犯下綁架撕票的其中一嫌-黃春棋落網。這起事件成了初秋最大的新聞,民眾對於警方在24天就偵破此案的精準俐落,無不給好評。時任台北市長的陳水扁,還特別頒發獎金二十萬給破案有功的成員。但在翻閱當時對案情鉅細靡遺的報導、內容十足如英雄最終擊潰惡棍的破案故事之下,卻藏著許多真相未明。
當黃春棋在電視鏡頭前潰堤,既悲且悔的說出:「徐自強,陳憶隆,出來啦,沒關係啦,敢做敢當啦」時,徐自強便是在此時被咬了出來。
黃春棋,這場綁架撕票案的主嫌之一,大概沒想過自己隨口吐出的話語,竟會將被當作貫穿一整起案件最重要證據。「是徐自強約我一起去綁架黃春樹,為了討債。…大概是綁架黃春樹十天左右,我們三個人才開著徐自強的車子,把他押在海湖附近的濱海公路,由徐自強和陳憶隆兩人把黃春樹帶下車,用開山刀把他殺了。再用汽油焚燒,接著拿出準備好的沙鍬,挖個洞把他給埋了。」他說,那時陳憶隆和徐自強朝黃春樹的脖子一砍時,他還嚇到,不是說好要討債?怎麼變殺人?他說,手足無措下,他便先離開前往停車處,約莫一個鐘頭之後,陳憶隆和徐自強才跟他會合,告訴他屍體已經埋好了,也淋上了汽油,點火毀屍滅跡。警方根據黃春棋所述,通緝徐自強和陳憶隆兩人。
主動的徐自強
案發近一個月後,藏匿雲林的陳憶隆落網。除了口徑和黃春棋一致以外,他還供出真正的綁架撕票案策畫者-黃春棋的胞兄黃銘泉。但黃銘泉在不久前慘死泰國,若照著警方當時「自白為唯一證據」的辦案原則,那徐自強想要靠自己抵達正義之丘,少了一個可能翻供的參佐,路似乎又更遠了。
1996年5月16日,士林地方法院針對房屋仲介商黃春樹綁架撕票案做出宣判,黃春棋、陳憶隆被以擄人勒贖重罪判處死刑。繼黃銘泉在泰國演了一齣撲朔迷離的死亡劇之後,眼看陳憶隆、黃春棋也要共赴黃泉,徐自強立刻要太太打電話回家,而且一改先前說自己還得再躲一陣子的態度,決定放棄逃亡,出面向警察投案。否則,連黃春棋、陳憶隆也死了,一切都將死無對證,他恐怕一輩子都擺脫不了綁架撕票案主嫌的身分,尤其,逃得了一時,但逃亡能當一輩子的事嗎?
「那時候自己先不出來也是因為害怕,想逃過警察的那一段,那個時候刑求的很嚴重。自己願意去投案,就是因為信任。」1996年6月24日,徐自強向士林地方法院主動投案。投案沒多久,法官陳雅玲便立刻對他展開訊問。徐自強對於涉案情節一概否認。
但,事隔九個月,所有證據只剩下黃、陳兩人的自白。法官要將徐自強定罪,為今之計得以黃、陳兩人的自白為基礎,藉之拼湊出天衣無縫的犯罪事實。那麼,徐自強的強辯也無濟於事了。唯一的生機是,這起案子已移到法院審理,徐自強得以免除在警察局遭刑求的可能。亦即,徐自強有機會在完全自由意識下陳述個人的意見。儘管如此,他所面臨的下場,事實上和被屈打成招沒什麼兩樣,頂多少受些皮肉之苦而已。
1996年11月23日死刑定讞
以下為本案案發的判決書:
緣黃春棋於八十四年年初積欠賭債約新臺幣二千萬元,為黑道分子逼債甚急;而黃春棋的哥哥黃銘泉(於八十四年九月十六日搭機赴泰國曼谷,並於八十四年十二月十六日在泰國芭苔雅旅館遇害身亡,業經另案判決不受理確定在案)曾從事土地買賣仲介,亟於籌措資金前往泰國投資經商,表兄徐自強也逢電動玩具店為警方查獲賭博情事,經濟狀況亦不甚順遂,均急於取得現款以解決目前之窘境。八十四年七月間。黃銘泉巧遇三、四年前與徐自強合夥從事不動產買賣仲介業時結識,目前亦仍從事不動產買賣仲介業之同行黃春樹,對於黃春樹之父黃健雲為建築商人,財力豐厚等背景極為明瞭。三人竟萌擄人勒贖之意圖,遂著手策劃擄獲黃春樹再向黃健雲勒贖,惟因人手不足及欠缺交通工具,乃邀同曾與徐自強合夥經營電動玩具店亦急需資金之陳憶隆共同參與。
同年八月中旬起,黃銘泉、徐自強每次均以電話召來黃春棋,並以呼叫器(B.B.Call)聯絡陳憶隆。四人遂齊聚桃園縣龜山鄉自強西路,也就是徐自強租屋處,謀劃作案過程。幾經商議,因黃春樹與黃銘泉,徐自強二人均認識,為免取得贖款後因黃春樹指認而受員警追捕破獲,及勒贖期間與黃春樹家屬周旋耗時,惟恐黃春樹趁機脫逃,因此大家一致決議擄得黃春樹後,不計一切手段逼迫黃春樹說出其父住家或公司之聯絡電話,再予以殺害滅口並以硫酸毀屍滅跡。因黃春棋有賭債二千五百萬元必須償還,其餘三人每人決定拿一千五百萬元,合計贖金為七千萬元。
黃春棋、黃銘泉、徐自強及陳憶隆隨後分頭進行掌握黃春樹行蹤,勘察作案地點及購買作案工具等預備工作。因黃銘泉對黃春樹較為熟悉,且曾在松山,汐止一帶從事土地買賣仲介業務對於附近地理位置極為熟稔,乃自同年八月下旬起,由黃銘泉帶領其餘三人跟蹤黃春樹,每次或由陳憶隆駕車,或由徐自強附載另外三人,前往臺北市北安路黃春樹住家附近,或到黃春樹負責銷售業務的臺北縣汐止鎮「臺北新東區」建築工地附近守侯。觀察黃春樹上下班之作息時間,前後跟蹤了七天,合計有四次之多。
這段期間,並由黃銘泉指引其他三人駕車前往臺北縣汐止鎮汐萬路三段底新山夢湖山區的山窪勘察。擬尋找一無人跡到達之荒僻地點做為逼問黃春樹供出家屬聯絡電話,再即刻予以殺害掩埋之處所。四個人跟蹤途中在汐止鎮某一間五金行購得圓鍬,一同攜往決定作案的地點,利用它在山壁邊挖出一個足以埋屍的坑洞。黃春棋 、陳憶隆、徐自強另外在臺北市「第一家行」軍品店購買小長刀,手銬,透明手套,膠帶等作案工具,以及打算毀屍滅跡用的硫酸。因為徐自強的車子較大,不利犯案,於是推由黃春棋負責行竊另一輛車做為绑架的交通工具。
八十四年九月一日清晨五時許,四人再度從桃園縣龜山鄉徐自強租屋處出發,由陳憶隆駕車,附載黃春棋,將小長刀、膠帶、手套預留在車上。另外黃銘泉駕駛黃春棋竊得的贓車搭載徐自強,並在車上放置硫酸和手銬,一同驅車前往黃春樹住家。四人尋得黃春樹停在路邊的座車後,陳憶隆將自己的車停在它的前方予以圍堵,黃銘泉則坐在贓車裡,於後方巷子等候。
接著,由徐自強,黃春棋持小長刀將黃春樹左前車輪刺破。直到上午八點四十分左右,黃春樹準備駕車離去,發現自己的車子前輪洩氣,正打算開後行李箱取備胎更換時,黃春棋、徐自強及陳憶隆隨即一擁而上,將黃春樹押上黃銘泉的車子。陳憶隆立刻開著自己的車為前導,黃銘泉尾随在後,火速往汐萬路開去。
不過,車行一、兩分鐘後,黃銘泉警覺黃春樹車上可能留有其他三人的指紋,隨即鳴按喇叭要陳憶隆停車,再指示徐自強下車返回現場,將可能的指紋擦拭乾淨,並要他自行返回桃園龜山鄉住處,以免兩輛車在路邊久候,讓往來的人發現異狀。
近十點多,陳憶隆、黃銘泉、黃春棋三人將黃春樹強行押到新山夢湖的山窪內,陳憶隆拿膠帶纏緊黃春樹口鼻和雙腳,三人開始逼問黃健雲的聯絡電話。黃春樹此時認出其中一人是黃銘泉,一再懇求黃銘泉將他釋放,哀求如果願意放了他,可以馬上去提領一,二百萬。黃銘泉等人不予會。見黃春樹不願吐實黃健雲的電話,於是開始毆打黃春樹,不堪痛楚的黃春樹於說出父親住家公司電話,見已得逞,黃銘泉便拿起預先準備的小長刀,刺進黃春樹前頸喉頭4處,一刀刺斷氣管,黃春樹立刻斷氣倒下。其死亡時間,約當日上午十一時。
黃銘泉於是一邊搜出黃春樹身上的二萬塊現金和勞力士金錶,再指示黃春棋、陳憶隆把屍體丟到預先挖好的坑洞,然後潑灑硫酸,以破壞屍身上之指紋,再用圓鍬將之埋妥。三人迅速分坐兩車下山,將贓車棄置在汐止伯爵山莊大門口,三人共乘陳憶隆的車子,於下午兩點鐘左右,回到桃國縣徐自強租屋處,並打電話到徐自強的檳榔攤,將其召回。
四人開始分配向家屬取贖工作。因為黃銘泉和徐自強認識黃春樹,擔心聲音被家屬認出,遂安排由陳憶隆、黃春棋負責打勒贖電話。黃銘泉自殺死黃春樹後,心魔作祟,終日惶惶不安,恐懼之感日甚一日,乃決定隻身先赴泰國,惟於出國前即指示取贖大致過程,九月十六日,他便搭機避往泰國,之後仍透過電話參與取贖工作。及至九月二十五日,黃春棋首先失風被逮,陳憶隆,徐自強獲知此事,便分頭逃竄。陳憶隆於同年十月二十二日下午兩點左右,在雲林縣一處釣魚場被捕,徐自強逃逸無蹤,嗣經法院發布通緝始自行到案。黃銘泉於八十四年十二月十六在泰國遇害身亡.....
據上結論…判決如主文:徐自強共同意圖勒贖而擄人而故意殺害被害人,處死刑,褫奪公權終身。 |
被捕的被捕,投案的投案,且逝者已矣,全劇總算可以宣告落幕。
被動的司法
判決書幾乎僅參照徐自強共同被告(黃春棋、陳憶隆)的自白。當時徐自強連急欲證明自己無辜,而向法院「主動」提出的不在場證明,後來黃春棋及陳憶隆見狀而修改口白,就讓它在後續冗長的判決過程中石沉大海。檢察官查閱當時犯案的通聯記錄,裡面毫無徐自強的蹤跡,而這點,就因為黃春棋以「徐自強和黃春樹(此綁架撕票案受害者)認識,怕被認出聲音,所以沒有親自打勒贖電話」為由,雖然徐自強澄清和黃春樹本人根本毫不相識,但法院仍不再追究。另外,徐自強也「主動」向法院提出包括土地、房屋、大貨車及小客車的買賣契約書,證明其有財力購買房屋及汽車,並不是像黃春棋所述,有急切的用錢需求而犯案,但也遺憾的,這樣的財力證明也並沒有發揮太大的作用。
在那時,法院並無積極偵查徐自強確實有犯案的證據,反而要求徐自強提出自己沒有犯案的證明,冥冥中早已違反判決應該遵依的「無罪推定原則」。徐自強事後曾說:「我甚麼都沒做,是要我怎麼證明?」但他之後主動為自己生存而爭取的證據,也因法官以「不足採信」為由一一駁回。
「那些對我不利的,都被認定為事實,對我有利的,都一律不採信。」
被告編謊,並非此起綁架撕票案所做的首創。但此次撕票案「以共同被告自白為唯一證據,無其他補強證據」及「使用有罪推定原則」,實在甩了聲稱森嚴的司法印象兩記耳光。
救援的開始
最早陪同徐自強投案的律師,即使確信徐自強冤枉,但仍提醒他結局必然死罪難逃。即使徐自強握有不在場證明等實質證據,但黃春棋及陳憶隆對徐自強的指證,加上有「畏罪心虛」逃亡九個月的事實,案子還是自己找到了徐自強,而且不打算輕易離開。
一審被判處死刑,更一審、更二審仍然死刑,在徐自強硬著頭皮死撐的信念即將耗盡之際,陳建宏律師接下徐自強案,為徐自強開創一個他從沒想過的世界。陳建宏從沒看過一個極可能被判處死刑的人,願意主動投案。另外也發現,對徐自強有罪的論述,也不過都是間接推測罷了。
看似事情都將可有個平反似的翻轉,但,官司進行了三年,辯護律師仍是一路被壓著打。2000年,最高法院依舊維持更五審判決,判處徐自強死刑定讞。
此時,徐自強媽媽尋求司改會幫忙,陳建宏律師自己亦加入徐自強的救援律師團隊。林永頌律師亦投入戰場。他提出「抓緊後續動作處理時間」的策略,因為死刑定讞的案件,法務部長隨時都可能把徐自強直接送上斷頭臺。因此,他請監察院介入調查,才可以達到緩兵效果。他向監察委員遞交陳情狀,而在卷宗被調走而免於受法院的衝動之災之際,他在三個月內提出了三次非常上訴。隨即張羅旗鼓地召開記者會,欲提升人民對於此案的關注度。但最高檢察署全部予以駁回,連高等法院也駁回這起案件的再審申請。最後,歷經十個月的調查,2001年,農曆年節過完的元宵節隔天,監察院的調查報告出爐了。
監察院調查報告與學者評鑑報告
預料之外的,調查報告完全切中律師們針對整起案件所提出的疑點。其中,包括對黃春棋、陳憶隆自白真實性的質疑和案情有違經驗法則:在判決書中所指控徐自強做出的行為,許多因果關係十分薄弱,且不合邏輯。救援律師以此評鑑報告為由向檢察總長提出第四次上訴,最高法院檢察署也首度針對這起案件提出非常上訴。雖然此報告仍無法立即給徐自強一個公平的答案,但檢察總長也罕見地為同一個案子前後提出了三次非常上訴。
難以突破法庭的那道高牆,辯護律師們同一時間,將希望轉向學者的援助。在眾學者不停的努力下,學者評鑑報告終於在2004年出爐。其中評鑑的內容包括:無罪推定原則、質疑共犯自白的證據力、過度重視自白的心態、還有禁不起檢驗的證據基礎。
釋字五八二
2003年10月01日,民間司改會律師們向大法官申請釋憲。幾乎窮盡所有司法訴訟路徑,加上當時新任大法官上任,絕望加上希望,釋憲此途在衆律師絞盡腦汁後誕生。律師們抓緊「以同案其他共同被告的自白,作為判決徐自強死刑的唯一證據」之癥結,是否侵害刑事被告受憲法保障的生命權及訴訟為關鍵,為徐案另闢一個戰場。
2004年07月23日,司法院大法官作成釋字第582號解釋:「共同被告應屬於證人之證據方法,應踐行人證之法定調查程序,最高法院三十一年上字第二四二三號及四十六年台上字第四一九號判例所稱共同被告不利於己之陳述得採為其他共同被告犯罪(事實認定)之證據一節,應屬違憲。」
此釋字讓人欣見大法官秉持人權的精神,也象徵著臺灣司法社會向人權邁向了一大步。最高法院前開判例向為人權團體及刑事訴訟法學者所詬病,因為「共同被告之陳述」在刑事訴訟法上並無這項證據方法,最高法院以判例創造此項證據方法,實務上也排除具結、對質與交互詰問等保障程序,以致常常造成三人成虎的冤錯案,徐自強案僅是其中一例。
此釋憲日後讓徐自強成為第一個因為大法官釋憲,而推翻死刑確定判決,獲得更審機會的被告。
廢死聯盟成立:沒有完美的司法
在既有法定訴訟程序,監委介入、學者聲援、乃至大法官出手,幾乎窮盡所有法律途徑,都不足以讓徐自強重獲自由下,欲救援的每個人體悟到-只要有死刑存在的一天,那救援就不可能停歇。
本來只關注於徐自強個案救援的司改會,在經過此案所帶來的體悟和震撼後,一舉拉高至推動廢除死刑運動,並且和官司訴訟分進合擊,另外結合台權會、台北律師公會及一些人權研究中心,共同組成「替代死刑推動聯盟」,以推動廢除死刑為目標。一切有規模的廢死主張,皆在徐自強冤案事件所後紛紛開了花。
那時替代死刑推動聯盟主要的行動之一,就是和國際特赦組織合作,發起一人一信搶救徐自強運動。徐自強的名字也被推向國際,成為各國諸多冤案例之一。
2003年,替代死刑聯盟進一步更名為「台灣廢除死刑推動聯盟」,從此專心一致以廢除死刑作為職志。204年,大法官作出釋字582號解釋,替眾人注入一劑強心針後,林欣怡和廢死聯盟成員,再帶著徐自強的案件,前往加拿大蒙特婁參加第二屆世界反死刑大會,為徐自強跌宕至谷底的死刑案,額外又增添了一股力量。2005年國際人權聯盟和廢除死刑推動聯盟合作進行的台灣死刑調查,希望能夠有機會接觸死囚,徐自強就是其中一個。
「那時候是要放棄了,全世界的人都不相信你。廢死執行長林欣怡帶給我很大的改變。他從國外帶了一些德國的學者進入看守所,和我第一次的面對面。他是讓我第一個感覺到還有人願意去相信,在全部的人都不相信我的時候。那時候真的很感動,很想哭。」
當時,司改會中主要負責「替代死刑推動聯盟」工作的林欣怡第一次和徐自強面對面。她看到的,不是在媒體下或卷宗裡那個畏罪心虛、低教育水平的囚犯-徐自強第一次感受到被當作一個「人」看待。
折衷-無期徒刑
2011年11月25日,台灣高等法院更七審合議庭認定,徐有參與擄人勒贖,但未有證據顯示他有殺人犯意,徐自強依擄人勒贖罪判徐無期徒刑,褫奪公權終身。根據高院判決理由,檢察官起訴事實及所提的證據,僅足以證明徐自強有參與竊車及擄人勒贖等部分犯行;故意殺害被害人及毀屍部分,則缺乏積極證據證明。也就是說,合議庭對於徐自強參與作案之事實仍然十分堅持,且認為徐自強在被害家屬哀求下仍執意勒索,惡意重大。合議庭審酌徐自強參與程度非輕,又在共犯黃春棋首先落網後開始逃亡,案發後迄今逾16年,仍否認犯罪,犯後也未賠償被害人家屬分毫,依擄人勒贖罪,判處此罪刑。
面對這樣的罪刑,徐自強低頭不語,徐母則老淚縱橫,控訴「司法已死」。儘管許多證據均可證明徐自強未涉案,例如沒有證據證明徐涉擄人勒贖、許也有案發時的不在場證明等,但法官仍然不採用,民間司法改革基金會律師批法官欠缺擔當。若遲來的正義是死刑與無罪的折衷,那仍是正義嗎?
速審法推波助攔
不過,受惠於速審法的通過,徐自強於2012年05月19日凌晨,在超過十五年的牢裡時光後首度重見天日。當時廢除死刑聯盟、司改會等民間聲援團體,冒雨集結北所外點蠟燭為始終堅稱無罪的徐自強祈福。「徐自強,無罪!徐自強,無罪!」在風雨中等待的人群在徐自強一出看守所時大聲打氣,希望徐自強面對暫無羈押但還未了結的徐案,能夠繼續在堅持一會。一些人拿著「正義還在路上」的文宣,對於這場未完的戰役結果的未知憂憂期盼,徐自強也表示會珍惜和媽媽相處的每一天,因為不知道這樣出來能夠多久。
在速審法之下徐自強出獄期間,高院在歷經了更八審和扭轉的更九審後,徐自強於2016年10月13日,得以獲得無罪定讞。
重見天日
從一九九六年開始,徐自強總共被判七次死刑、二次無期徒刑、一次無罪,經歷過十六年的牢獄生活。他五次讓檢察總長提起非常上訴,被超過七十名法官審判。徐自強自己可能從沒想過,徐案二十一年,糾纏的是臺灣社會對司法人權的辯論與倡議,廢死聯盟因他成立,李茂生、何賴傑、黃朝義等法學者為他做判決評鑑,許玉秀大法官為他受理釋憲,從此共同被告的自白無法逕自成為證據。無罪推定原則說來簡單,每一步改革都非常艱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