真相未明前,躁進的司法能為誰「信服」?
如果事實仍是難以釐清,法官就可以判處一個人死刑定讞,那活在這司法底下的人們,將是過著怎樣的日子?恐懼抑或是幸福?
1990年,王信福等人被檢方指控犯下「連續殺人」而被起訴。王並未到案,反而潛逃至中國十餘年,至2006年10月持變造護照入境時被揭穿,才逮捕歸案。但此時,人事已非,相關證人不是已經死亡,就是無法連絡上,以至於許多爭議,無法被釐清。甚至,法院對於事實的見解,主要就是來自對已歿證人之自白的拼湊,矛盾、錯誤之處甚多,但死刑卻已判下⋯⋯。
法官所認定的事實是這樣的
1990年08月,王信福、李慶臨與陳榮傑等人至洪清一所開設的「船長卡拉OK」飲酒作樂。中途李慶臨「因故」開車外出,到了某地取來轉輪手槍及子彈四發,回店後交給王信福持有。
後來,王信福因不滿老闆洪清一招待警員黃鯤受、吳炳耀,而冷落王信福等人,以及播歌小姐播錯歌等原因,而先後向老闆及兩位警員謾罵:「幹你娘!大目仔(洪清一之綽號)這家店明天不讓你開了」、「警察有多大,警察有什麼了不起。」。黃鯤受回應:「王先生也沒什樣,為何叫他要關店?」王信福即緊靠陳榮傑身體密商,將上膛之手槍交給陳榮傑,並指向黃鯤受、吳炳耀二名警員,命令道:「結掉這二個」。陳榮傑隨即開槍殺害二位警員。
案發後,嘉義高等法院檢察署以涉犯連續殺人案件起訴王信福等三人,王信福潛逃中國,至2006年才被逮捕歸案;陳榮傑(開槍者)則在1991年經台灣高等法院台南分院判決死刑,並於1992年槍決;李慶臨(供槍者)僅判決未經許可持有手槍,處五年徒刑,但減刑為有期徒刑2年6個月確定。
然而,兩個死刑、一個有期徒刑的判決,竟非建立在確定之人證與物證,而是現場證人與共同被告相互矛盾的自白筆錄,甚至該筆錄常常有翻供的情形。事實仍未釐清,死刑就已判下,苦坐在牢中等待執行的王信福,到底是否涉案,仍是眾說紛紜。以下,讓我們一一檢視本案的主要疑點:
疑點一:李慶臨「因故」外出取槍?
儘管法官認定,陳榮傑手上的那把槍,是李慶臨在聚餐途中「因故」外出取得的,然而歷審判決卻未明確說明,他是「因什麼故」而出外取槍。究竟是受王信福之意?抑或射殺兩位警察是早已預謀?動機不明的取槍,使這案多添幾分迷霧。
事實上,陳榮傑的有期徒刑確定判決已經認定,李慶臨是因為見到當時在二樓飲酒的吳泰明沒給王信福面子,而出外取槍供王信福備用(但王信福否認)。案子經過一審、二審、更一審,法院都如此認定,不過到更二審時,法官卻因不明原因,而忽略了這事實,改為「李慶臨因故外出取槍」。
疑點二:手槍到底是哪一把?
如上述,法院一開始認定,李慶臨是因見到吳泰明不給王信福面子,因而外出取槍供王備用。而依據「蔡永祥強制罪判決」,王信福拿到槍後,即交給蔡永祥上樓押吳泰明下樓;槍枝為木柄,與吳濬維(案發當時在現場,為王信福之小弟)之證詞中「咖啡色的槍枝」相符,但該槍並未扣案,無法驗證其殺傷力。
不過,就殺警案的槍枝而言,沒有一位警方所偵詢的證人,指認陳榮傑手上的槍枝是咖啡色的。當日的服務生呂美枝、鄭山川分別稱看見的槍枝是「黑色的」、「白色的」;洪清一(老闆)說是「金金的」;槍手陳榮傑則說是「銀色的」。而送交給法官的筆錄、卷宗不但沒有附任何一張槍枝的照片,更沒有註記槍的顏色為何。究竟槍手拿了哪一把槍,並未釐清。
如果王信福交由蔡永祥的槍枝與陳榮傑射殺警察的槍枝是同一把,則「王信福如何把槍交給陳榮傑」就是一個大問題了。槍都給出去讓小弟押人了,不在自己身上,要怎樣再給另外一個人殺警察?而就算法官認定,陳榮傑手上的那把是銀色的,與那咖啡色手槍是不同一把,仍無法解決此矛盾。因為全程交給王信福的,只有那把咖啡色木柄手槍,銀色手槍或許是由李慶臨另外給陳榮傑的。不論如何,這處疑點並未被歷審法官釐清,王信福就已被判決死刑定讞。
疑點三:王信福與陳榮傑密謀殺警?
陳榮傑在槍殺兩位警員前是否有走出店外,及其與王信福之相對位置,關係到了陳榮傑的槍枝來源,及王信福是否有與其密謀殺警,然而這部分的調查卻從未明確。
若在槍擊發生前,陳榮傑有走到店外或店門口,重回店內才開槍,那麽槍枝恐怕就不是王信福所給予的,槍殺警察也可能不是他所指使的,因為他全程都在店內。若陳榮傑全程都在店內,那他們二位的相對位置也是決定王信福是否涉案的關鍵。依據最後的確定判決,王信福將槍枝交給陳榮傑,並以手指向二位員警,指使道:「結掉這兩個。」但若兩位相隔很遠,以上動作根本不可能被執行。
依證人呂美枝、許天助、吳濬維及蔡永祥的證詞,陳榮傑於持槍射警前曾步出店外。假設陳榮傑的確是因為王信福的指使而萌生殺意,且手上已持有王信福所交付的槍枝,為何不立即開槍殺警,反而還要步出店外與他人交談後,再進店裡行兇?再者,就許天助、張芸綺、李宗憼、吳濬維、洪清一之筆錄所繪成案發現場平面圖,雖然王信福與陳榮傑之相對位子相互有異,但不論是哪一份筆錄,皆顯然可見王信福與陳榮傑事實上相隔甚遠,難以相互交談,遑論交付槍枝,甚至前三位證人皆未提及王信福教唆陳榮傑犯罪之情事。甚至,既然原判決認定陳榮傑手上的槍,是李慶臨刻意驅車外出取來的,則陳榮傑與李慶臨事前是否有就此殺警犯行,預先謀議?以上事項歷審判決皆未好好釐清,以致事實至今仍是不明確。
疑點四:沒有詰問的自白
如上所述,案子被檢方起訴後,王信福即潛逃中國十餘年,於2006年才到案接受審理。但此時,槍手陳榮傑已被槍決,多位提供自白之證人也已過世,無法傳喚到庭接受詰問。我們都明白,僅透過自白的七拼八湊,就想要還原事發當時之全貌,是荒誕的。人難免於記錯事情,或是只看見某個片段,就以為理解了某部分的事實,錯誤的自白實在無可避免。又自白亦可能是檢警刑求而來,而非真實的陳述,邱和順案、徐自強案等就是此等例子。自白是這麼地充滿不確定性,唯有透過交互詰問,揪出自白之錯誤矛盾之處,釐清自白與人證、物證之關係,才有可能自撲逤迷離的窘況掘出完整的真相。
然而本案卻由於諸多原因,使王信福無法對提供自白之證人進行詰問,以釐清事實真相。他只能概括承受所產生的不利益,容忍法官對於事實真相的胡亂拼湊,承擔法官所認定矛盾難解的事實,最終苦坐在監牢當中,等待未來的那聲槍響。
正義,竟是如此廉價。
目前訴訟狀況
自王信福於2006年到案後,經過35位法官審理,最高法院於2011年駁回被告所提之上訴,判決其死刑定讞。2011年至今,王信福律師團已提出再審、非常上訴與大法官釋憲,以試圖為他爭取再次審理的機會,然而卻都被駁回。
任何的救濟可能已經用盡,王信福重新受到公平審判的機會已是渺茫。他是否犯罪,我們無法得知,畢竟七拼八湊的自白根本沒有釐清最後的真相,任誰也無法做出評斷,斷然認定王信福有罪/無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