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9 廢死星期四x怕死讀書會】
「兒童或瘋人殺人者,不負科爾內里亞法(Lex Cornelia)規定之責任;前者因缺乏故意受保護,後者因其不幸的命運(fati infelicitas)而免罪」——《學說匯纂》48.8.12
決定刑事責任時必須考慮心理及精神狀態,是許多法律文明都承認的原則,但哪一些心理或精神狀態法律需要審酌?法律如何認識這些心理跟精神狀態?如果說人類的瘋狂(insanity)有多晦澀難解,那以上這些問題就有多棘手。我們這次導讀這本《以瘋狂之名:英美精神異常抗辯史》,就力圖呈現英美法體系回應上述問題的歷史過程:法庭與精神醫學在各種精神異常抗辯的「法則」之間游移不定,至於這些法則從所運用概念的明晰程度到操作結果,也從來沒有讓所有人滿意過。這種不滿意,沒有因為精神醫學有了長足發展、或是法庭跟精神醫學開始認知到終極問題(ultimate issues)終究只能由法庭自己回答,就變得比較緩和,例如美國精神醫學會在 2007 年便如是說:「美國精神醫學會不偏向支持任何一種關於精神異常抗辯的法律標準,只要該標準足夠寬廣到可以有意義地看待精神疾患對於個人罪責(culpability)的影響。」(〈關於精神異常抗辯的立場聲明〉)
若要毫不閃躲地理解這種不滿意的態度,或許不得不回答這個問題:透過這些技術操作,法庭、精神醫學或社會究竟如何人當做對象(subject)加以凝視、做出區分並指稱誰是有資格承擔責任的主體(Subject)。有人將以上過程指稱為社會控制活動的一環,雖然本書作者楊添圍醫師對這種看法不以為然,但或許社會控制的運作與否,本來就無關精神醫學這行當的集體意志(如果有的話)——或許真正超脫的契機,不在於精神醫學如何交代自己在司法活動的定位,而在於精神醫學或法律能否在某一瞬間中止判斷,開放地直面病患/被告不可以言語理解的世界。
當然,對於不願耽溺在上述看似陳義過高、飄浮在雲端的哲理討論的讀者來說,《以瘋狂之名》也值得一讀:楊醫師試圖從各準則發源的個案社會背景出發,並詳細說明個案的情結,使得讓各種準則的論證跟其後發展變得有血有肉,並且也誠實交代法院與精神醫學操作並區分這些概念的各種困難。
無論是對於精神異常抗辯有各種好奇或不滿,這本書都是探究問題的好起點,更別提作者本人親自帶大家導讀了——這次 6/2 的讀書會,我們很榮幸請到楊醫師來跟大家一起讀這本書,同時,也邀請到對於精神異常抗辯有豐富操作經驗的高涌誠律師一同對談分享經驗。怕死讀書會誠摯邀請所有對此議題有興趣的朋友,與我們一同讀書、一起發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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