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死無對證」合憲乎:憲法法庭112年憲判字第12號判決評釋
▋時間:2023年12月9日(週六),14:00~17:00
▋地點:法律扶助基金會總會6樓會議室(台北市大安區金山南路二段189號6樓,近捷運古亭站5號出口)
▋主持:吳燦(前最高法院院長、東吳大學講座教授) 引言:高烊輝(律師、司改會常務執行委員) 與談:錢建榮(最高法院法官)、劉繼蔚(律師)、李佳玟(成功大學法律學系教授)
112年憲判字第12號判決【未到庭證人警詢陳述之證據能力案】認為刑事訴訟法第159條之3第1款及第3款關於被告以外之未到庭證人警詢陳述得為證據之規定合憲,也就是憲法法庭認為刑事訴訟上為追求發現真實而將未到庭證人的法庭外陳述採為證據,致減損被告防禦權的例外規定,條文合乎憲法規定。若涉及死刑案件有無應特別考量之處,以及後續可能的非常救濟為何?本次座談會邀集了具豐富冤錯案救援經驗、承辦死刑個案的律師,以及專家學者們提出他們的觀察及建議。
#王信福 #沈鴻霖
Photo by dcb aok (CC BY-NC-SA 2.0 DEED)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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