世界人權日:國家如何對待犯錯的人?

2020年12月30日
廢話電子報第133期

甘地說:「一個國家的文明程度,端看其對待社會最弱勢者的態度而定。」那麼國家如何對待犯錯的人呢?他們是否能夠擁有人權?

今年《監獄行刑法》修法的立院新聞稿將受刑人稱為「穿著囚服的國民」,然而受刑人的人權是否能夠真正獲得落實,卻不可得而知。本期電子報以世界人權日為題,將受刑人的人權作為主軸,反思現況,以期邁向一個更符合人權的社會。

在世界人權日前夕,人權公約施行監督聯盟公布了兩公約第三次國際審查的影子報告,其中關於死刑議題的情況,由廢死聯盟法務主任林慈偉為大家盤點說明。廢話電子報透過訪問多位曾有出入監所經驗的「關係人」拼湊出監所的日常,倘若犯錯的懲罰是失去自由與隔絕於社會,那麼受刑人與死刑犯失去的,可能遠比想像得多。而在邊緣之外也還有犯下重大刑案的移工,從台灣國際勞工協會研究員陳秀蓮的視野出發,邀請讀者好好注視這些早已被標籤化,受到語言隔閡以至於無聲的人們。本次也專訪到民間司法改革基金會的李明洳律師,談談她對於律師、對於國家權力的想法。

也許有的人認為「壞人」沒有權利擁有人權,但是,作為一個人的基本權利卻不會因為他的言行而有所刪減。所有人都值得也應該擁有最基礎的人權保障,這也是國家存在的責任之一。

廢話電子報主編 吳奕靜

(圖為台灣親子共學教育促進會理事長閔柏陵所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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走入監所看看:練習想像一種生活

做錯事的人被關進監牢,社會便以為除惡任務達成。他們後來生活如何?問號被擺在月球暗面,多數人坐在暖陽下不肯繞到陰暗面看看想想。事實上,這些背罪者與你我之間的相同可能遠比差異還多──人人都該有最基礎且有尊嚴的生活品質──他們也是國民,只是穿著囚服的國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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死刑的後來—兩公約第三次國際審查影子報告之廢死議題盤點

本次影子報告於內容上,廢死聯盟除回應前次結論性意見與建議以及第三次國家報告之外,也特別融入聯合國人權事務委員會(Human Rights Committee)於2018年就公政公約第6條生命權所出具的第36號一般性意見(下稱「36號一般性意見」)中和廢死運動直接相關之條文點次,期待能就目前廢死運動進展的公約議題有更全面性的盤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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看不見的移工—訪台灣國際勞工協會研究員陳秀蓮

台灣人可能會說「我沒有歧視你,你受到不公平對待是因為犯錯。」秀蓮比喻,同樣是酒駕,一個法國人跟一個菲律賓人在台灣的處境可能是截然不同的,甚至從辦事處的應對就天差地遠。談及死刑案件與犯罪移工處境的類似性,秀蓮認為只去談犯罪本身是很徒勞的。國家不准人民殺人,但以國家之名殺人就可以?這是很難以讓人信服的事。若不去理解是國家的作為或不作為才導致重大犯罪的發生,而只做懲罰,那就是便宜行事,犯罪也只會一再重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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看見走在危途的人—訪李明洳律師

在德臻事務所實習、受雇八個月的時間,明洳曾跟著郭怡青律師著手新北市中和縱火案被告李國輝的辯護工作一段時間,這是她第一次接觸重大刑案的辯護工作。除了法庭上經常面對要幫被告向法官爭取通譯的情況外,李國輝開庭時不穩定的狀態也經常讓她感受到重大刑案充滿張力的法庭現場。過程中明洳也曾親身走訪事發的那條巷子,試想一個三十初歲的緬甸籍華人從故鄉來到台灣工作,必須接受狹小逼仄的生活空間、難以喘息的工作時長、肩上扛著的家庭重量......而又是如何發生了憾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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自由心證,是個經常引起誤解及為人嘲諷之詞。特別是,當自由心證一詞被用來形容法官恣意、專斷之際,但此實與證據法的原始意義相去甚遠。證據應如何評價?有無規則可循?證據法上的自由心證與證據評價及其限制又為何?其與證明力、補強證據的關係又是什麼?千絲萬縷,均有待釐清。基此,本次研討會即以【連國文死刑案】判決評鑑為契機,邀集專家學者實務家一同省思自由心證及其界線的再理解。

時間:2021年1月17日(週日)10:00-15:30
地點:台北律師公會(台北市中正區羅斯福路一段7號9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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