反思與檢討:相互理解如何可能?

反思與檢討:相互理解如何可能?

文/吳睿恩(廢死聯盟實習生、台大法律系法學組三年級)


圖片來源:Kiana Bayron

本期電子報的三篇文章中,三位廢死實習生分別與其家人、老師及朋友進行訪談,希冀能了解這些與我們緊密連結、卻對死刑存廢議題上有截然不同看法的人們,是怎麼開始接觸死刑議題?對他們而言,死刑存在的意義又為何?而在本篇,將簡要統整這三位受訪者的回覆並嘗試提出回應,期待能在這樣的過程當中,思索社會上支持/反對廢除死刑的兩方,該怎麼踏上對話與相互理解的第一步。
 
接觸死刑議題的契機

乃瑜的朋友及宇萱的老師皆提到,平常時並不會有太多與旁人討論的機會,會認識到死刑存廢的議題,通常是在社會發生重大刑案之後。這的確是許多人共同的生命經驗:每當事件發生,群眾的恐懼與憤怒,轉化成為呼籲政府判處並執行死刑的呼聲,廢死聯盟成為眾矢之的,彷彿所有罪惡都是因其而誕生。在這樣的社會氛圍之下認識死刑,我們很難從另一個角度看到它的限制與問題——我們亟於剷除為惡人間的敗類,卻很少問與我們同為「人」的這些犯罪者,何以會走上絕路。究竟這些人的生命背景為何?在作案的當下在想些什麼?很少是主流媒體與輿論關注的議題,但去尋找這些問題的答案,或許才能幫助我們真正指認出該努力的方向。
 
死刑必須存在的理由

對於三位受訪者而言,死刑可謂是必須存在的最終極手段,支撐這樣宣稱的理由相當多樣,但大致與常見的說法無異,包括:只有死刑是與最嚴重罪行相應的處罰手段(近似於「殺人償命」)、嚇阻力,以及還受害者家屬一個公道等。
 
這些說法看似言之成理,但多少都有可以挑戰之處。例如殺人償命的說法,似乎是指向了「所有殺人者都該被判死」的結論,但這樣的做法顯然無法被認同——那麼「該償命」的標準為何?又為何自由刑無法作為適當的處罰、而死刑可以?這二者之間何以是全有全無的關係?都是受訪者在訪談中未能說清楚的部分。
 
又或者死刑嚇阻力有無,確實是長久以來爭辯的焦點。然而與前述說法有相同的問題:何以自由刑就沒有嚇阻力、死刑就有?就算真的有程度之別,這樣的差異又足以讓一個人因為有死刑制度的存在,而不為本欲所為的犯罪行為?恐怕也是殊難想像。
 
至於「還受害者家屬一個公道」的說法也有其盲點:並不是所有的受害者家屬都希望被告應被判處死刑;而法律系統所應扮演的角色,是站在一公平、公正、客觀的角色,對被告的行為科予合理的處罰,使其為其行為負起責任。死刑能夠解決受害者家屬的傷痛嗎?成效相當有限,更好的解答應該是一整合性的支持系統,但死刑的存在,卻常常讓我們轉移注意力,而忽視了被害人支持系統的重要性。
 
綜上所述,受訪者所說的這些理由,似乎都難以百分百證立死刑存在的正當性。而退步言之,就算理想上死刑是可以接受的刑罰手段,實際上的運作卻可能問題重重。

誤判的可能

為了瞭解受訪者們對於冤獄的看法,我們將問題簡化成「毒氣室」遊戲:一間毒氣室裡關著十個死囚——九位犯下「非常嚴重罪行」的受刑人,與一位什麼也沒做卻被關了進去的人——若要執行,非得要十人一同執行不可。受訪者是否願意按下按鈕、施放毒氣嗎?
 
面對到這樣的問題,受訪者幾乎都遲疑了。三位受訪者很難想像,時至今日,司法系統仍不斷在製造冤獄。在誤判的可能無法排除的前提下,他們是否仍會堅持死刑必須存在?對此,僅有宇萱的老師給予明確的答案,她表示:「我們會因為冤獄的存在拒絕所有的判案嗎?這是一個問題,像今天工作做了一百件物品,有一件不好,我們能等同於其他九十九件都不好?我們只能說可能會有些瑕疵,所以必須動用更加嚴謹的方法製造,並且檢查。」然而,照著她的說法,我們不禁要問:為什麼這一件物品應該被犧牲?而犧牲所換得的利益又是什麼?廢除死刑並不意味著被告因此不會受到任何制裁,但卻能夠避免國家誤殺無辜之人。的確,誤判問題可以透過更嚴謹的調查與審判程序降到最低,但執行這些任務的警察、法官與檢察官們,終究是人,永遠會有犯錯的可能,一個毫無瑕疵、不會犯錯的司法系統,終究只是美好的幻想。

結論:同理應先於批判

本文簡要整理了三位受訪者的說法,並嘗試提出回覆。然而,作為廢除死刑的支持者,我們也不斷在思索:如何能夠說服更多人、爭取更多人們的支持?對另一方的論據提出嚴謹批判是一種作法,但理解不同立場的想法也同等重要——為什麼這麼多人無法接受廢除死刑?對他們而言,最能打動他們/最易激怒他們的廢死論述又是什麼?
 
或許在本質上,我們並沒有太大的差異,我們都期待著一個更好的社會:一個犯罪更少、人們能更安心生活的社會,只是對於如何實現有著不同的想法。或許,從這樣的基礎出發,支持與反對死刑雙方之間的對立能夠降低,彼此間的相互理解也才真正可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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