死刑的集體認知錯誤 (金孟華)

2012年12月26日 蘋果日報論壇

從最近這兩次的死刑執行來看,可以發現死刑的執行沒有必然,完全是基於隨機因素。上一次執死是因為法務部長王清峰向外界公開宣誓暫緩執行,最後王清峰因此離職,新任的部長曾勇夫決定回應輿論執行死刑。這一次是因為割喉案,引發社會關注,法務部於是決定再次執行死刑。事實上,在上一次執行死刑之前,我國已4年多沒執行死刑了,這一次與上一次的執行又相距一年半,從數字上來看,被暫緩執行的人也遠比被執行的人多,因此我國政策可說是「暫緩執行為原則,執行為例外」。從暫緩執行到執行,改變的並不是死刑犯本身行為,而是外在的隨機因素。這時我們應該反思,如果社會真的認為死刑是必要的、是道德正確的,為什麼過去政策上是以「暫緩為原則,執行為例外」?我們真的能接受這種個案上隨機的正義觀嗎?

我認為我們社會陷入集體的認知錯誤中。這裡所涉及的認知錯誤有兩種,第一種是「可得性原則」,也就是說我們在執行決策時,常會錯誤地把印象最深刻的因素賦予最重分量,而印象的深刻與否通常不涉及理性分析,往往取決該因素距離決策時點的遠近。第二種認知錯誤是「後見之明」,也就是在我們透過「可得性原則」或是「情緒」進行決策以後,會自動合理化我們自己的結論,將支持既有結論的因素比重放大,將反對既有結論的因素加以稀釋,努力地讓自己避免「反覆」,並且維持「一致性」。

不該取決隨機因素
我們可以從這次割喉案件觀察到這兩種認知錯誤的發酵。在事件發生以前,社會在理性討論下,正反面意見並陳,其實是可以接受目前暫緩執行原則,許多人並沒有堅決認為應該執行死刑,甚至可以說整體社會氛圍是傾向暫緩執行的。

從江國慶冤死案、蘇建和案無罪定讞,到最高法院決定死刑案件強制言詞辯論,以及兩公約人權報告的相關論述都可以觀察到這趨勢。但在事件發生後,單一個案對於社會所造成的印象過於強烈,導致我們在思考時過度重視這個事件,而錯誤地減少相反論述的分量。就算事後有人主張相反論述,我們卻再也無法吸收。為了維持一致性,我們甚至會忘記事件發生前自己那猶豫不決立場,而告訴自己現在的立場是正確的。

但是死刑議題不應該取決於這種隨機的因素。採擇死刑與否是價值觀的取捨,認同死刑就是認為剝奪另一人的生命是道德上容許的,甚至也認為我們的社會寧可冒著誤判、誤執行的風險也要透過死刑震懾犯罪行為人。

反之,反對死刑的人則是認為這是道德上不容許的行為,或是避免誤判、誤執行的風險應重於犯罪預防(在此暫且不論死刑與犯罪預防間的關聯性)。不管我們的立場為何,都應該在理性的框架下進行討論,而不應該讓隨機產生的認知錯誤綁架我們的理性分析。

作者為美國杜克大學法學院博士生